【法規名稱】
。法律用語辭典
。♬簡讀版
【發布日期】109.07.10【發布機關】司法院
1‧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十四日司法院院台廳司一字第1050007087號令發布「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定自一百零五年五月二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十四日司法院院台廳司一字第1050007087號令發布「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定自一百零五年五月二日施行
(名稱: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分科分股及兼任免兼辦法)
2‧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十日司法院院台廳司一字第1090020069號令修正名稱及全文6條;並自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七日施行
﹝1﹞ 本辦法依懲戒法院組織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1﹞ 懲戒法院書記廳得分科辦事;各科視業務需要,並得分股辦事。
﹝1﹞ 書記廳各科依下列標準分置股長:
一、紀錄科:每二庭得置股長一人。但每一股長所屬書記官不得少於四人。各庭書記官在六人以上者,亦得置股長一人。
二、文書科、資料科、研究發展考核科、訴訟輔導科及總務科屬員在六人以上且業務繁重者,得分股辦事。每一股長所屬書記官及錄事不得少於四人。
﹝2﹞ 各科因業務繁重,依前項規定得分股辦事者,最高以五股為限。
﹝1﹞ 各科得設置科長、股長人數,如有增減,應於每年四月底前陳報司法院。
﹝1﹞ 有關科長、股長之兼任、免兼事項,依據公務人員任用法、公務人員陞遷法、司法院及所屬機關陞遷序列表等相關規定辦理。
﹝1﹞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七日施行。

懲戒法院分科分股及兼任免兼辦法
【發布日期】109.07.10【發布機關】司法院
【法規沿革】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十四日司法院院台廳司一字第1050007087號令發布「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定自一百零五年五月二日施行
(名稱: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分科分股及兼任免兼辦法)
【法規內容】
第1條
第2條
第3條
一、紀錄科:每二庭得置股長一人。但每一股長所屬書記官不得少於四人。各庭書記官在六人以上者,亦得置股長一人。
二、文書科、資料科、研究發展考核科、訴訟輔導科及總務科屬員在六人以上且業務繁重者,得分股辦事。每一股長所屬書記官及錄事不得少於四人。
第4條
第5條
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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