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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法律用語辭典 。♬簡讀版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消防機關處理山域事故人命救助作業要點

【發布日期】104.04.23【發布機關】內政部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八日內政部台內消字第0910089613號函訂定發布全文10點(名稱:消防機關與協助救災機關團體處理山難事故支援聯繫作業要點)
2‧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二十三日內政部台內消字第1040823072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8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內容】

第1點


  為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消防機關處理山域事故人命救助工作有所遵循,加強與協同處理機關團體協調聯繫,並相互支援,特訂定本要點。

第2點


  本要點所稱協同處理機關,指警察機關、國家公園管理機關、林區管理機關等;所稱協同處理團體,指民間救難組織、登山團體等。

第3點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消防機關與協同處理機關及團體,平時應保持密切聯繫,遇有山域事故應即相互通報。

第4點


  山域事故發生時,事故發生地轄區及相鄰轄區之協同處理機關應第一時間派員救援,並指派適當層級幹部,負責人力、裝備器材之協調聯繫;當地消防機關應指派適當幹部擔任人命救助指揮官。

第5點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消防機關為處理山域事故人命救助工作,於必要時得請求協同處理機關或團體協助下列事項:
  (一)提供申請入山(園)者身分資料。
  (二)提供園(轄)區地理環境、步道及山屋等設施資料。
  (三)提供醫療諮詢或支援醫護人員。
  (四)支援嚮導人員、搜救人力、裝備及通訊設施。
  (五)其他為處理人命救助工作所需協助事項。
  協同處理機關平時應落實園(轄)區安全管理,並整備前項事項,以因應緊急意外事故發生。
  第一項請求遭拒絕時,得由各該主管機關協調,協調不成時,得報請行政院(或指定單位)定之。

第6點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消防機關處理山域事故人命救助,得依地區及山域環境之特性,研訂相關作業程序及流程表,並隨時檢討。

第7點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消防機關平時應建立山域事故人命救助人力、編組及裝備等相關資料庫,並視山域事故情境,區分動員梯次與能量。

第8點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消防機關處理山域事故人命救助工作出入國家公園或山地管制區,應指定專人率領並檢具救災人員名冊,通知該管機關,經查驗後入山(園),於事件處理完畢後率隊離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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