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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法律用語辭典 。♬簡讀版


國家發展委員會委員會議議事規則

【發布日期】109.07.01【發布機關】國家發展委員會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七日國家發展委員會發秘字第1031800483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2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七日國家發展委員會發秘字第1061802492號令修正發布第4、6條條文
3‧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一日國家發展委員會發秘字第1091800818號令修正發布第4條條文

【法規內容】

第1條


  為規範國家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委員會議相關運作事宜,以增進議事品質並發揮政策規劃、協調及統合功能,特訂定本規則。

第2條


  本會委員會議(以下簡稱委員會議)由本會主任委員及委員組成,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未能召集或出席時,應指定委員代理之。

第3條


  委員會議以委員合計過半數之出席為法定人數。委員應親自出席委員會議,因故未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前項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第4條


  委員會議依本會組織法第二條行使職權,討論下列事項:
  一、國家重要政策方案(計畫)。
  二、重大議題研究分析報告。
  三、重大公共建設計畫審議案及相關事項。
  四、其他行政院交辦事項。

   --109年7月1日修正前條文--


  委員會議依本會組織法第二條行使職權,議決下列事項:
  一、逾半數部會業務相關事項。
  二、與地方建設相關事項。
  三、其他重要事項。

第5條


  委員會議以每月舉行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6條


  委員會議議程,依下列次序編製:
  一、報告事項。
  二、討論事項。
  三、臨時動議。
  議案之進行,依議程所列之順序;必要時,主席得變更之。

第7條


  委員會議紀錄分別載明下列事項:
  一、會議次數。
  二、會議時間。
  三、會議地點。
  四、主席、出席及列席人員姓名。
  五、紀錄人員姓名。
  六、報告事項之案由、內容及其決定。
  七、討論事項之案由、內容及其決議。
  八、其他應行記載之事項。
  委員會議紀錄,應於下次會議開會前分送各出、列席人員。如有遺漏、錯誤或再修正意見,得於紀錄人員宣讀後,提請主席裁定更正或修正。

第8條


  本會副主任委員、主任秘書、相關業務單位主管得列席委員會議;必要時,得指定或邀請下列人員列席:
  一、行政院相關業務單位主管。
  二、專家學者。
  三、其他有關人員。

第9條


  委員會議議程之編訂,開會時之紀錄及其他有關事項,由本會秘書室辦理之。

第10條


  委員會議之決定、決議事項,需要發布新聞者,由本會發言人統一發布。

第11條


  委員會議出、列席及紀錄人員對會議之內容,應恪遵公務員服務法第四條之規定,對外應嚴守秘密。

第12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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