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整站
搜尋本頁
【法規名稱】法律用語辭典 。♬簡讀版


廢:受理報案e化平臺一般刑案作業規定

【發布日期】103.03.19【發布機關】內政部警政署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96年04月26日內政部警政署警署刑偵字第0960002358號函訂定
2‧中華民國96年09月01日內政部警政署警署刑偵字第0960004602號函修正
3‧中華民國97年02月29日內政部警政署警署刑偵字第0970001484號函修正
4‧中華民國97年11月13日內政部警政署警署刑偵字第0970006168號函修正
5‧中華民國98年02月26日內政部警政署警署刑偵字第0980010767號函修正
6‧中華民國99年10月15日內政部警政署警署刑偵字第0990006172號函修正
7‧中華民國100年05月13日內政部警政署警署刑偵字第1000002836號函修正(名稱:受理報案e化平台一般刑案作業規定)
8‧中華民國101年05月16日內政部警政署警署刑偵字第1010002752號函修正
9‧中華民國103年3月19日內政部警政署警署刑偵字第1030001497號函修正第30點、第32點 【註】現行: 受理報案e化管理平臺一般刑案作業規定

【法規內容】

第1點


﹝1﹞內政部警政署(以下簡稱本署)為使警察機關迅速處理一般刑案報案,並防杜匿報刑案情事,特訂定本規定。

第2點


﹝1﹞本作業規定所稱一般刑案,係指除汽、機車失竊及涉及享有外交豁免權人員案件以外之其他刑事案件。

第3點


﹝1﹞警察機關受理一般刑案報案,應利用本署受理報案e化平臺資訊系統之子系統–一般刑案類系統(以下簡稱本系統)進行作業。

第4點


﹝1﹞各單位首次登載本系統前,應先申請帳號、密碼及系統使用權限。

第5點


﹝1﹞本系統帳號及密碼之申請程序如下:
  (一)依本署資訊系統使用者申請及權限管理規定,填具本署資訊系統業務使用者異動申請表。
  (二)陳送單位主管核准。
  (三)送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警察分局及專業警察機關資訊單位辦理。

第6點


﹝1﹞本系統使用者權限之新增及異動,由審查單位依申請單位之勤、業務需求設定,其申請程序如下:
  (一)填具本系統一般刑案類(權限代號:E8)之權限申請表。
  (二)陳送單位主管核准。
  (三)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向本署刑事警察局申請;各警察局直屬隊及警察分局,向該局申請;各警察分局直屬隊及分駐(派出)所,向該分局申請」。

第7點


﹝1﹞本系統權限設定、使用及維護規定如下:
  (一)本署資訊室:依據刑事警察局業務需要,設定該業務承辦人之使用權限,負責離線版及連線版系統維護工作、異常情形處理,並提供技術性諮詢服務。
  (二)本署刑事警察局:督導本系統作業,並負責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業務承辦人使用權限設定與管理、案件資料刪除及逾二個月之資料修正事宜。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資訊室:負責配賦該局所屬人員帳號及密碼,負責離線版系統維護工作,並提供技術性諮詢服務。
  (四)各警察局刑警(大)隊:負責該局直屬隊及警察分局之使用者權限設定、管理及二個月以內資料修正事宜。
  (五)各警察分局資訊室(組):負責配賦該分局(含分駐所、派出所)所屬人員帳號及密碼,及擔負離線版系統維護工作,並提供技術性諮詢服務。
  (六)各警察分局偵查隊:負責該分局直屬隊及分駐(派出)所使用者權限設定、管理及七日以內資料之修正事宜。
  (七)分駐(派出)所:負責一般刑案基本資料之建立及上傳本系統,其資料上傳後,不得再自行更正。

第8點


﹝1﹞警察機關受理一般刑案報案,應遵守本署訂頒之警察偵查犯罪手冊;刑案紀錄表之製作,應遵照刑案紀錄表作業規定辦理。
﹝2﹞受理非本轄之一般刑案報案,應依本署訂頒之警察機關受理刑事案件報案單一窗口實施要點規定辦理。

第9點


﹝1﹞受理一般刑案報案,應先詢明報案人身分、簡要案情等事項,詳實記錄或製作筆錄,並立即派遣人員或通報線上警網至現場處理。
﹝2﹞受理單位於認定案情屬實後,由備勤或實際處理人員開立三聯單。

第10點


﹝1﹞由通報系統通報之一般刑事案件,應依下列規定開立三聯單:
  (一)線上通報:由一一○報警臺或各級勤務指揮中心轉達之案件,經線上執勤警網接獲、馳往現場處理,交由轄區派出所或分局接案承辦者,由處理人員開立三聯單。
  (二)他單位通報:非屬本轄發生之案件,經通報管轄地警察機關單位派員會同處理後,由管轄責任單位人員負責開立三聯單。

第11點


﹝1﹞受理一般刑案報案,受理單位應依下列規定開立三聯單:
  (一)開啟本系統離線版。
  (二)於離線版「新增案件」項下輸入刑案報案基本資料。
  (三)逐欄檢查併儲存該筆資料,由電腦自動帶入三聯單號。
  (四)列印三聯單由報案人簽名,依行政程序陳核後,將該單交付報案人。
  (五)列印後發現資料有誤,應於同部電腦系統開啟舊檔,更正該筆資料,重行列印三聯單。
  (六)將該筆資料上傳至本署資料庫;無正當理由未於八小時內上傳者,申誡一次;未於二十四小時內上傳者,申誡二次,第一層主管申誡一次。

第12點


﹝1﹞受理單位對儲存於離線版之未上傳案件資料,不得擅自刪除。

第13點


﹝1﹞分局應每週清查未上傳案件,於發現所屬單位有該等案件時,應即造冊送分局督察單位查明有無遲、匿報情事後,彙整當月案件並檢附相關資料,於次月五日前陳報警察局審核。
﹝2﹞警察局應督導分局執行前項工作並審核前項資料,彙整當月非刑案及重複輸入案件,於次月十日前函報本署辦理刪除。
﹝3﹞違反前二項規定,致本系統遺有未上傳案件未清查者,分局連續逾一個月,警察局連續逾二個月,應依規定懲處。

第14點


﹝1﹞三聯單各聯應依下列規定處置:
  (一)第一聯依受理單位層級,分別送交所屬分局或警察局之業務單位管制。
  (二)第二聯交付報案人;無法當場交付報案人時,得交付其親屬或代理人,或以郵寄或其他方式送達之;其報案人不願領取者或無法聯繫交付者,應敘明理由,併第三聯存查。
  (三)第三聯:由實際處理單位妥存備查。

第15點


﹝1﹞同一案件,分別向數警察機關(單位)重複報案時,受理單位得重複開立三聯單,並於受理後以最速件將受理報案資料函送管轄分局,惟不得重複填輸刑案紀錄表。

第16點


﹝1﹞同一案件,數報案人同時段分別向同機關之數單位或同一單位報案者,由受理報案在先之單位,以登載同一刑案基本資料及其他報案人欄別方式,開立同一單號之三聯單,交付各報案人。

第17點


﹝1﹞同一案件,二以上警察機關就案件管轄責任有爭議時,由受理報案在先之單位開立三聯單交付報案人;其管轄責任有爭議時,應循行政體系,報請共同上級主管機關裁定之。

第18點


﹝1﹞無刑案現場致不能勘察確認所報案情是否成案,而報案人堅持索取報案三聯單時,受理機關得以書函等書面文件,核實答覆。

第19點


﹝1﹞受理一般刑案報案應填輸是否為告訴乃論案件及是否提出告訴。 告訴乃論案件,報案人如提出告訴,應依本作業規定開立三聯單;如不提告訴但報案人要求發給報案證明時,亦應開立三聯單交付之。

第20點


﹝1﹞立即偵破移送之案件,得免開立三聯單。但報案人索取時,仍應開立交付之。

第21點


﹝1﹞製作刑案報案筆錄得使用本系統離線版之筆錄製作格式,惟該筆錄不上傳本署資料庫;連線版不提供筆錄製作。
﹝2﹞非受理報案或管轄責任單位,如需使用前項筆錄,應循行政程序調閱影印。

第22點


﹝1﹞遇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致電腦無法運作,受理單位得暫時先開立紙本三聯單,並應依規定通報、記錄;另告知報案人,憑該三聯單單號,即可至本署網站查詢該報案紀錄。
﹝2﹞前項紙本三聯單第一聯送分局列管,第二聯交報案人收執,第三聯由受理單位留存,第四聯應送資訊單位查察、註記電腦損壞原因及修復時間,經單位主官核章後,併第一聯存查。

第23點


﹝1﹞資訊單位對於前點電腦維修情形,應作成紀錄,俾便查核刑案報案三聯單之相關資料。

第24點


﹝1﹞開立紙本三聯單者,應於電腦恢復運作二十四小時內,將前開三聯單基本資料及單號補登入本系統,開立e化三聯單。
﹝2﹞前項e化三聯單之第一聯送分局併案列管,第二聯送(郵寄)交報案人,第三聯由受理單位留存備查。

第25點


﹝1﹞紙本三聯單,由各警察局(刑警大隊)於相關業務費項下勻支,統一印製。
﹝2﹞各警察局對於各分局領用紙本三聯單之情形,應造冊列管;各分局對各分駐(派出)所領用之情形,亦同。

第26點


﹝1﹞紙本三聯單以A4大小、白色非碳紙張印製,一式四聯,印製格式、樣式詳如附件。

第27點


﹝1﹞開立三聯單之案件,應於工作紀錄簿等相關簿冊上登載該案處理經過及三聯單流水編號。

第28點


﹝1﹞民眾書面報案(含交查、交辦及具函檢舉告訴、委託),由值日(班)人員或公文登記桌受理後,依文書處理作業相關規定掛號登記辦理。

第29點


﹝1﹞民眾單純提供犯罪線索或情資,另依警察機關獎勵民眾提供犯罪線索協助破案實施要點辦理,不須開立報案三聯單。

第30點


﹝1﹞本系統資料檔案應永久保存;其蒐集、傳遞及運用本系統資料,應遵守偵查不公開原則,及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辦理。
﹝2﹞紙本卷宗資料之保存,依檔案法之規定辦理。

第31點


﹝1﹞各專業警察單位受理一般刑案報案,應比照本作業規定辦理。

第32點


﹝1﹞各警察機關應依下列規定督導考核:
  (一)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對所屬受理之一般刑事案件,應全數管考。
  (二)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督察室對所轄分局受理一般刑事案件,應每月抽查案件之偵辦進度,每月刑案發生數達二千件以上之警察局,抽查率應達百分之五以上;未達二千件之警察局,抽查率應達百分之十以上。
  (三)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刑警(大)隊對前款督察室未抽核案件,應每月抽查案件之偵辦進度,每月刑案發生數達二千件以上之警察局,抽查率應達百分之一以上;未達二千件之警察局,抽查率應達百分之二以上。
  (四)前二款抽查,應使用抽查紀錄表(如附表),並應專卷保存,以備查考。
﹝2﹞專業警察機關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3﹞本署駐區督察、刑事警察局分區督察得機動督導各級警察 機關抽查受理案件之情形。

第33點


﹝1﹞獎懲規定:
  (一)本系統業務辦理人員,每半年依下列基準,自行辦理獎勵:
  1.分局受理件數達五百件以上未達一千件者,業務承辦人嘉獎一次。
  2.分局受理件數達一千件以上者,業務承辦人嘉獎二次。
  3.警察局受理件數達一千件以上未達五千件者,業務承辦人嘉獎一次。
  4.警察局受理刑案件數達五千件以上者,業務承辦人嘉獎二次。
  5.本署刑事警察局業務承辦人於嘉獎二次以下核實辦理。
  6.前五目之第一層主管(一人次),比照業務承辦人次一等辦理獎勵。
  7.上半年未達獎勵基準者,得併下半年辦理敘獎,但不得跨年計算。
  (二)前點辦理督導考核人員,每半年依下列標準,自行辦理獎勵。
  1.督察室督察人員抽查件數達六十件以上未滿一百八十件者,嘉獎一次。
  2.督察室督察人員抽查件數達一百八十件以上者,嘉獎二次。
  3.刑警(大)隊業務承辦人抽查件數達六十件以上未滿一百八十件者,嘉獎一次。
  4.刑警(大)隊業務承辦人抽查件數達一百八十件以上者,嘉獎二次。
  5.本署刑事警察局業務承辦人於嘉獎二次以下核實辦理。
  6.前五目之第一層主管(一人次),比照業務承辦人員次一等辦理獎勵。
  7.上半年未達獎勵基準者,得併下半年辦理敘獎,但不得跨年計算。

第34點


﹝1﹞本規定應循主官、督察及業務系統落實考核;違反本規定人員,經各級督察人員查實後,依警察人員獎懲標準及其他相關規定議處。



回頁首〉〉
【編註】本檔提供學習與參考為原則;如需正式引用請以官方公告版為準。
如有發現待更正部份及您所需本站未收編之法規,敬請告知,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