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整站
搜尋本頁
【法規名稱】法律用語辭典 。♬簡讀版


最高行政法院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機關防疫措施

【發布日期】109.05.14【發布機關】最高行政法院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三十一日最高行政法院訂定全文6點(名稱:最高行政法院因應新型冠狀病毒(武漢肺炎)機關防疫措施)
2‧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十四日最高行政法院院獻文字第1090000212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6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法規內容】

第1點


  成立防疫小組
  (一)為防止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擴散,最高行政法院(下稱「本院」)設「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小組」(下稱防疫小組),由書記官長擔任召集人,各科室主管為小組成員,即刻積極辦理各項防疫措施。
  (二)防疫小組應配合疫情等級調升(降),適時召集會議,調整防疫措施。

第2點


  加強衛教宣導
  (一)請各單位密切注意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網站公告之疫情資訊(https://www.cdc.gov.tw),俾及時機動因應,增強防疫意識,如有特殊需求,亦可撥打1922專線。
  (二)有關本院各項防疫措施及宣導,應於內網「防疫專區」公告。

第3點


  最高行政法院大廈(下稱「本大廈」)之門禁管制
  (一)對於進入本大廈之所有人員進行體溫測量及詢問措施。
  (二)防疫等級經主管機關宣布為一級開設時,為加強人員門禁管制,本大廈僅開放正門出入口;其他出入口均封閉。對於進入本大廈之所有人員應要求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發布之標準配戴口罩,並施以體溫測量,經量測額溫超過攝氏37.5度,複測耳溫超過攝氏38度者,應通報權責機關及單位處理(如為開庭者,應通報審判庭;為本大廈服務同仁者,應通報其直屬主管),並促請儘速就醫。

第4點


  相關防疫措施
  (一)加強電梯、按鈕及門把的消毒清潔。
  (二)各樓層之盥洗室每日以消毒水或漂白水清潔,並儘速購置手部清潔劑及肥皂。
  (三)法庭報到處置消毒機或乾洗手劑,並促請旁聽者配戴口罩,但防疫等級經主管機關宣布為一級開設時,應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發布之標準配戴口罩。
  (四)法庭報到處應設告示牌,要求民眾應主動告知三十日內有無出國。
  報到處之同仁,宜促請民眾遵守。如民眾有上述出國史,報到處同仁應即向所屬主管及開庭之法官通報,以便採取必要的防疫措施。
  (五)主管機關宣布防疫等級為第二級開設時,鼓勵第一線工作同仁(如法警、保全、收發文與訴訟輔導等單一窗口人員、閱卷人員、開庭人員)及依業務性質有配戴必要者配戴口罩。但防疫等級為第一級開設時,應要求第一線工作同仁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發布之標準配戴口罩。
  (六)第一線工作同仁如發現洽公民眾疑有發燒或呼吸道症狀者,應主動提供口罩,並請其儘速就醫。
  (七)政風室應彙整赴大陸地區人員資訊,即時通報人事室。人事室應主動詢問關懷,並告知如有感染或疑似感染之疑慮者,應按人事行政總處相關規定辦理請假。
  (八)為避免疫情擴散,各單位應減少辦理集會及參訪活動。如有必要,儘量採視訊方式進行。
  (九)辦公場所應保持空氣流通,維持清潔;並應注意維持空調設備良好性能,經常清洗濾網(隔塵網),以強化空氣流通。
  (十)總務科應視疫情發展情形,進行辦公廳舍消毒。
  (十一)公務車部分,車內部及車門把手,每日應消毒1次。駕駛及乘坐者均請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發布之標準配戴口罩。公務車在使用後,車內部及車門把手,應再消毒。

第5點


  個人自主管理
  (一)請同仁保持經常洗手習慣,洗手時用清潔劑或肥皂清洗至少20秒,尤其咳嗽或打噴嚏後,更應立即洗手。
  (二)個人做好自主健康管理,如有發燒、四肢無力、呼吸道症狀、腸胃道症狀、嗅覺或味覺喪失、異常或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症狀,應立即戴上口罩並向所屬主管報告,儘速就醫。
  (三)於疫情管制期間,下班時間儘量避免出入人潮擁擠、空氣不流通的公共場所,減少病毒感染機會。

第6點


  其他各單位除依本措施及防疫小組會議結論辦理外,並應配合司法院與主管機關發布之防疫措施辦理。



回頁首〉〉
【編註】本檔提供學習與參考為原則;如需正式引用請以官方公告版為準。
如有發現待更正部份及您所需本站未收編之法規,敬請告知,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