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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簡讀版


執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醫療照護及防治發給補助津貼及獎勵要點

【發布日期】109.05.29【發布機關】衛生福利部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十九日衛生福利部衛部醫字第1091661682號函訂定全文9點;並自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五日生效
2‧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十四日衛生福利部衛部醫字第1091661975號函修正第2、4點條文;並自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五日生效
3‧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八日衛生福利部衛部醫字第1091662773號函修正第2、4點條文;並自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五日生效
4‧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九日衛生福利部衛部醫字第1091663287號函修正第4點條文

【法規內容】

第1點


  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二條(以下簡稱本條例)所定,公、私立醫療(事)機構執行防治、醫療、照護之醫事人員及其他相關工作人員應發給補助、津貼及獎勵相關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第2點


  本要點津貼之適用對象,指下列各款人員:
  (一)設有負壓隔離病房、普通隔離病房或加護病房之醫院,第一線執行照護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疑似或確診病例之醫事人員。
  (二)設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專責病房(以下稱專責病房)之醫院,第一線執行照護疑似或確診病例之醫事人員。
  (三)設有急診部門負壓隔離病室或單人病室之醫院,第一線執行照護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疑似或確診病例之專責醫事人員。
  (四)本部公告傳染病指定隔離醫院及應變醫院,或設有專責病房之醫院,依「108年醫院感染管制查核作業查核基準」規定設置之專任感染管制人員,包含受感染症醫學訓練之專科醫師、感染管制護理人員及感染管制醫事檢驗人員。
  前項津貼,基準如下:
  (一)醫師每人每日新臺幣(以下同)一萬元。
  (二)護理人員每人每班一萬元。
  (三)專責醫事放射人員每人每月一萬元。
  (四)專任感染管制人員每人每月一萬元。

第3點


  本要點之補助對象,為於國內醫院服務之醫事人員及社工人員。
  前項補助範圍,為一百零九年二月二十三日起因配合防疫需要取消出國,預計出境日於一百零九年二月二十三日至六月三十日者,取消所致之損失,核實補助。

第4點


  本要點獎勵之核發對象及金額基準如下:
  (一)醫療機構設置專責病房符合設置條件且通過本部或委託之專業團體查核者:
  1.每一病室獎勵費用十萬元。
  2.依收治個案數及占床率給予獎勵費用,每一病室每月一萬元,且應有百分之五十以上,分配予病房相關工作人員,包含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行政人員及清潔人員。
  3.依收治個案數、病情嚴重度及住院天數給予獎勵費用,且應全數分配予第一線及共同照護之醫事人員:肺炎患者每人日三千元,使用呼吸器患者每人日一萬元。
  (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疑似或確診病例收治於負壓隔離病房、普通隔離病房或加護病房者,比照前款第三目給予獎勵費用,並應全數分配予第一線及共同照護之醫事人員。
  (三)醫療機構設置採檢站或防疫門診,符合設置條件且通過本部或委託之專業團體查核者:
  1.每家醫療機構獎勵費用二十萬元;並依每月實際採檢案件數給予獎勵費用,其中應有百分之八十以上,分配於相關工作人員,包含急診醫護人員、醫事放射人員、社會工作人員、行政人員及清潔人員等。
  2.採檢案件數獎勵費用基準如下:
  (1)每月採檢案件數達三百至三百九十九件者,獎勵費用五萬元。
  (2)每月採檢案件數達四百至四百九十九件者,獎勵費用十萬元。
  (3)每月採檢案件數達五百至五百九十九件者,獎勵費用十五萬元。
  (4)每月採檢案件數達六百件以上者,獎勵費用二十萬元。
  (四)個案轉檢、採檢及檢驗:
  1.醫療機構對於評估後應檢驗SARS-CoV-2之個案,安排轉檢並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衛生局完成通報資料者,每一案獎勵費用二百元。
  2.醫療機構設有採檢站、防疫門診、負壓隔離室(病房),於日間(上午八時至下午六時)採檢及通報者,每一案獎勵費用五百元,其中三百元應分配予採檢相關人員;於夜間或假日採檢及通報者,每一案獎勵費用七百元,其中五百元應分配予採檢相關人員。
  3.本部疾病管制署給付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通報個案指定檢驗機構之檢驗費用,每件至少應有一千元分配予檢驗相關人員。
  (五)重症呼吸器患者照護:醫療機構收治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之重症呼吸器患者,按收治使用呼吸器病人數及使用日數,給予每人每日一萬元獎勵費用,並應全數分配予呼吸治療師。
  (六)設有二十四小時急診部門之急救責任醫院,給予每月防疫獎勵費用,基準如下,並應全數分配予急診部門之相關工作人員,包含急診醫護人員、醫事放射人員、社會工作人員、行政人員、救護人員及清潔人員等:
  1.重度級急救責任醫院:醫院評鑑等級為醫學中心(含準醫學中心)者,一百二十萬元;區域及地區醫院者,九十萬元。
  2.中度級急救責任醫院:六十萬元。
  3.一般級急救責任醫院:三十萬元。
  (七)設有生物安全第二等級負壓實驗室之醫事機構,且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指定檢驗機構者,給予購置儀器設備獎勵費用,每家最高五百萬元。
  (八)醫療機構及藥局辦理防疫工作表現績優者,給予獎勵費用,其中百分之六十以上應分配予相關工作人員:
  1.醫院:
  (1)防疫獎勵:於一百零九年一月至五月疫情期間,未發生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院內群聚感染事件者,依一般病床開放數規模發給。四十九床以下,一百五十萬元;五十床以上九十九床以下,二百萬元;一百床以上一百九十九床以下,三百萬元;二百床以上四百九十九床以下,四百萬元;五百床以上,五百萬元。
  (2)績效獎勵:依一百零九年一月至五月疫情期間收治社區肺炎(community acquired pneumonia)、疑似或確診嚴重特殊性肺炎住院病例數,給予最高五百萬元。
  (3)經本部疾病管制署指定之應變醫院或隔離醫院,配合辦理防疫工作,表現優良者,給予最高五百萬元。
  (4)其他配合本部辦理防疫工作,如集中檢疫所、機場檢疫、通訊診療、指定機構檢驗數量等,表現優良者,給予最高五百萬元。
  2.診所(含衛生所):
  (1)防疫獎勵:一百零九年二月至四月疫情期間,當月開診天數達二十天以上者,每家每月一萬元。
  (2)績效獎勵:一百零九年二月至四月疫情期間,落實分流及感染管制措施,依診治為腹瀉或呼吸道疾病之人次佔就診總人次百分比,按月發給;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四十五,一萬元;逾百分之四十五至百分之七十五,二萬元;逾百分之七十五,三萬元。
  (3)配合直轄市、縣(市)衛生局辦理通訊診療者,給予一萬元。
  3.衛生所及藥局:配合政府辦理口罩實名制之衛生所或健保特約藥局,依銷售實名制口罩累積總天數,給予獎勵費用:
  (1)二十天至五十天,五千元。
  (2)五十一天至七十五天,一萬元。
  (3)七十六天至一百天,二萬元。
  (4)逾一百天,三萬元。

第5點


  本條例第二條第三項規定之適用對象、申請方式、補償數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依執行第五類傳染病防治工作致傷病或死亡補助辦法辦理。

第6點


  申請本要點所定之各項給付,如以同一事實且已受有其他法令規定性質相同之給付者,不得重複請領。經查證有重複請領之情事,不予受理申請或追回已核發之款項。

第7點


  依本要點申請各項給付之申請作業須知,由本部另定之。

第8點


  申請者以不實、偽造之資料申請本要點所定之各項給付,經查證屬實,本部除依偽造文書、使公務員登載不實、詐欺與背信等罪追究外,並追回已核發之款項。

第9點


  本要點所需經費,由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特別預算項下支應,本部得適時檢討修正本要點各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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