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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法律用語辭典 。♬簡讀版


司法院機密文件影印、傳真管理要點

【發布日期】88.08.23【發布機關】司法院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八月二十三日司法院(88)秘台政字第22412號訂定發布全文4點

【法規內容】

第1點


  為加強管理本院機密文件影印、傳真作業,防止洩密,特訂定本要點。

第2點


  機密文件影印之管理:
  (一)機密文件影印,應經單位主管核准,並由業務承辦人員親自操作。
  (二)各單位應設置機密文件影印登記簿(格式如附件一),詳細登錄影印日期、時間、文件名稱、機密等級、數量、用途、影印人姓名等資料,以便查考。
  (三)廢棄之機密文件影印資料,應即時銷毀。

第3點


  機密文件傳真之管理:
  (一)機密文件傳真,應經單位主管核准,並由業務承辦人員親自操作。
  (二)各單位應設置機密文件傳真登記簿(格式如附件二),詳細登錄傳送日期、起訖時間、文件名稱、機密等級、頁數、傳送人姓名、接收單位、接收人姓名等資料,以便查考。
  (三)業務承辦人員傳真機密文件,應於公文原稿適當位置註明;並依規定程序陳核、繕校、蓋用印信或簽署,取得發文字號及登記後,使得傳真。
  (四)機密文件傳真,應於傳送公文末頁適當位置,加蓋業務承辦人員職章。
  (五)機密文件傳真,應先以電話聯繫接收單位人員後,再行傳真,傳真完畢,應再以電話確認並核對張數;傳真過程中,傳真人與接收人應全程在場,嚴禁使用自動傳真。

第4點


  本要點經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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