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法律用語辭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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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108.09.20【發布機關】司法院
1‧ 中華民國七十七年五月十六日司法院(77)院台公字第03709號函訂頒
2‧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一日司法院院台公字第0930027652號函修正發布第3點條文(名稱:司法院暨所屬機關設置發言人、新聞聯繫人員加強新聞發布與聯繫作業要點)
3‧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七日司法院院台公字第1070006340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5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4‧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二十日司法院院台公字第1080026000號函修正第4點條文;並自即日起生效
司法院(以下簡稱本院)為統一規範本院及所屬機關與新聞傳播媒體之聯繫及溝通,有效宣導司法政策、法學知識與即時發布新聞,特訂定本要點。
置發言人團隊專責人員及即時通報機制
(一)本院置發言人,由秘書長兼任。公共關係處人員擔任新聞發布幕僚行政專責人員,負責協助本院及所屬機關辦理新聞發布與聯繫相關業務。
(二)本院所屬機關置公共關係室(含發言人團隊及新聞發布幕僚行政專責人員),負責辦理各該機關新聞發布與聯繫相關業務。
(三)本院所屬機關發言人團隊專責人員名單,應通知本院公共關係處;
名單變更時,亦同。
(四)重大新聞事件或外界關切、矚目案件,應即時、主動依輿情通報處理機制(如附件一),填具重大新聞輿情通報表(如附件二),通知本院公共關係處。
新聞發布與聯繫之程序及範圍
(一)發言人團隊專責人員應加強新聞發布與新聞聯繫工作,主動提供新聞傳播媒體積極性資料,以增進民眾及時瞭解司法之運作與為民服務之績效。
(二)司法信譽及民眾權益相關措施,應把握時效,主動發布;對於失實之報導或扭曲司法形象之言論,發言人團隊專責人員應即時澄清誤會,並協助新聞傳播媒體發揮積極而正確之報導功能。
(三)發言人團隊專責人員就各該機關主管之業務,須取得社會大眾瞭解、支持或就輿論質疑之事項,應儘先發布。
(四)發言人或經指定之人員,得代表本機關即時對外發言。其他單位主管或人員,就本機關或其主管業務認有對外發表之必要者,應向發言人團隊專責人員提供具有新聞性之資料統一處理,以免造成新聞發布之混亂,影響社會視聽。
(五)凡有妨礙司法信譽與社會安寧秩序之報導,應研判其可能之發展及影響,擬具導正對策,陳報首長核定後,聯繫有關單位或報請發言人共同處理之。
(六)立論正確,報導翔實,有助法學理論之闡揚,司法實務改進之論述,應指定專人蒐集,陳送首長核閱及分送有關業務單位參考。
(七)具有闡揚價值之解釋、會(報)議決議,而不涉及機密者,應及時發布。
(八)首長之重要公務活動、言論及有關指示事項,具有新聞價值者,應及時發布。
(九)革新司法制度、研修法案、創新辦案方式、簡化作業流程,落實便民、利民、禮民之措施,期望民眾合作及協助事項,應廣為宣導。
(十)預防犯罪、保障人民權益及維護司法風紀,足以增進人民對於司法之認識與信賴事項,應公告周知。
(十一)把握時代脈動,適合社會需求之積極主動之司法革新措施,應廣為宣導。
(十二)有關新聞稿之格式(如附件三)、系統操作說明(如附件四)及發送通知簡訊(如附件五)。
前述各項新聞之發布,除撰發新聞資料外,應爭取時效,把握主動,邀晤記者,說明背景或舉行定期與不定期記者會等方式發布之;必要時應敦請首長主持,以利加強報導。
新聞處理注意事項
(一)發言人團隊專責人員,就下列事項,得主動提供資料予新聞記者:
1.業經宣示或送達裁判(或議決書)之主文或抄本。
2.對維護司法風紀所採行之措施,以及檢舉破壞司法信譽之事件。
3.經本院所屬機關首長臨時指定發布之新聞資料,或其他依本要點規定得發布之新聞資料。
(二)為保障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及隱私,不得於新聞稿或提供新聞記者之相關資料揭露足資識別兒童及少年身分之資訊。
(三)發言人團隊專責人員,對外發布之新聞稿件,應經核定後,始得發布。
(四)新聞記者如需司法新聞資料或具體案件之裁判(或議決書)抄本,應由發言人團隊專責人員統一提供。
(五)新聞記者如有採訪需求,幕僚行政人員得先洽請記者提出採訪綱要,經陳核後由發言人團隊專責人員或由指定人員受訪。臨時申請採訪者,由各機關內部授權規定辦理。
其他應注意事項
(一)辦理重要活動,有邀請新聞記者採訪或發布新聞之必要者,應主動送陳新聞稿及相關資料予發言人團隊專責人員,俾通知新聞記者配合辦理。
(二)有召開記者會、媒體溝通或接待新聞記者之必要時,應注意發言人團隊專責人員服裝儀容之端莊得體,與場所布置之妥適莊嚴,尤應彰顯本院及所屬機關之院徽或銜牌,以提升專業形象,維護司法尊嚴。
(三)新聞發布之內容,涉及其他機關(如檢察署、警察單位)之業務或權責者,各該發言人團隊專責人員,應先與相關單位之發言人或聯繫人員協調聯繫,以整合新聞發布之內容,採取齊一之步調,強化宣導之功能。
(四)發言人團隊專責人員對於社會現象、司法問題,應具有高度關心及敏銳觀察力,從實務經驗擷取新聞知識,提升發布技巧,以達成溝通意見,宣導政策之使命。
(五)重大緊急突發事件,可能影響社會利益與司法整體之信譽者,該單位應迅速將事件經過及資料,提供發言人團隊專責人員統籌處理,並通報本院公共關係處。
(六)發言人團隊專責人員,每年應舉行業務座談會,以檢討工作得失,交流工作經驗,提升新聞發布品質,強化新聞發布功能。
(七)本院所屬機關得參照本要點之精神,就主管業務特性,擬訂實施方案,俾利執行。
司法院及所屬機關新聞發布作業要點
【發布日期】108.09.20【發布機關】司法院
【法規沿革】
【法規內容】
第1點
司法院(以下簡稱本院)為統一規範本院及所屬機關與新聞傳播媒體之聯繫及溝通,有效宣導司法政策、法學知識與即時發布新聞,特訂定本要點。
第2點
置發言人團隊專責人員及即時通報機制
(一)本院置發言人,由秘書長兼任。公共關係處人員擔任新聞發布幕僚行政專責人員,負責協助本院及所屬機關辦理新聞發布與聯繫相關業務。
(二)本院所屬機關置公共關係室(含發言人團隊及新聞發布幕僚行政專責人員),負責辦理各該機關新聞發布與聯繫相關業務。
(三)本院所屬機關發言人團隊專責人員名單,應通知本院公共關係處;
名單變更時,亦同。
(四)重大新聞事件或外界關切、矚目案件,應即時、主動依輿情通報處理機制(如附件一),填具重大新聞輿情通報表(如附件二),通知本院公共關係處。
第3點
新聞發布與聯繫之程序及範圍
(一)發言人團隊專責人員應加強新聞發布與新聞聯繫工作,主動提供新聞傳播媒體積極性資料,以增進民眾及時瞭解司法之運作與為民服務之績效。
(二)司法信譽及民眾權益相關措施,應把握時效,主動發布;對於失實之報導或扭曲司法形象之言論,發言人團隊專責人員應即時澄清誤會,並協助新聞傳播媒體發揮積極而正確之報導功能。
(三)發言人團隊專責人員就各該機關主管之業務,須取得社會大眾瞭解、支持或就輿論質疑之事項,應儘先發布。
(四)發言人或經指定之人員,得代表本機關即時對外發言。其他單位主管或人員,就本機關或其主管業務認有對外發表之必要者,應向發言人團隊專責人員提供具有新聞性之資料統一處理,以免造成新聞發布之混亂,影響社會視聽。
(五)凡有妨礙司法信譽與社會安寧秩序之報導,應研判其可能之發展及影響,擬具導正對策,陳報首長核定後,聯繫有關單位或報請發言人共同處理之。
(六)立論正確,報導翔實,有助法學理論之闡揚,司法實務改進之論述,應指定專人蒐集,陳送首長核閱及分送有關業務單位參考。
(七)具有闡揚價值之解釋、會(報)議決議,而不涉及機密者,應及時發布。
(八)首長之重要公務活動、言論及有關指示事項,具有新聞價值者,應及時發布。
(九)革新司法制度、研修法案、創新辦案方式、簡化作業流程,落實便民、利民、禮民之措施,期望民眾合作及協助事項,應廣為宣導。
(十)預防犯罪、保障人民權益及維護司法風紀,足以增進人民對於司法之認識與信賴事項,應公告周知。
(十一)把握時代脈動,適合社會需求之積極主動之司法革新措施,應廣為宣導。
(十二)有關新聞稿之格式(如附件三)、系統操作說明(如附件四)及發送通知簡訊(如附件五)。
前述各項新聞之發布,除撰發新聞資料外,應爭取時效,把握主動,邀晤記者,說明背景或舉行定期與不定期記者會等方式發布之;必要時應敦請首長主持,以利加強報導。
第4點
新聞處理注意事項
(一)發言人團隊專責人員,就下列事項,得主動提供資料予新聞記者:
1.業經宣示或送達裁判(或議決書)之主文或抄本。
2.對維護司法風紀所採行之措施,以及檢舉破壞司法信譽之事件。
3.經本院所屬機關首長臨時指定發布之新聞資料,或其他依本要點規定得發布之新聞資料。
(二)為保障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及隱私,不得於新聞稿或提供新聞記者之相關資料揭露足資識別兒童及少年身分之資訊。
(三)發言人團隊專責人員,對外發布之新聞稿件,應經核定後,始得發布。
(四)新聞記者如需司法新聞資料或具體案件之裁判(或議決書)抄本,應由發言人團隊專責人員統一提供。
(五)新聞記者如有採訪需求,幕僚行政人員得先洽請記者提出採訪綱要,經陳核後由發言人團隊專責人員或由指定人員受訪。臨時申請採訪者,由各機關內部授權規定辦理。
第5點
其他應注意事項
(一)辦理重要活動,有邀請新聞記者採訪或發布新聞之必要者,應主動送陳新聞稿及相關資料予發言人團隊專責人員,俾通知新聞記者配合辦理。
(二)有召開記者會、媒體溝通或接待新聞記者之必要時,應注意發言人團隊專責人員服裝儀容之端莊得體,與場所布置之妥適莊嚴,尤應彰顯本院及所屬機關之院徽或銜牌,以提升專業形象,維護司法尊嚴。
(三)新聞發布之內容,涉及其他機關(如檢察署、警察單位)之業務或權責者,各該發言人團隊專責人員,應先與相關單位之發言人或聯繫人員協調聯繫,以整合新聞發布之內容,採取齊一之步調,強化宣導之功能。
(四)發言人團隊專責人員對於社會現象、司法問題,應具有高度關心及敏銳觀察力,從實務經驗擷取新聞知識,提升發布技巧,以達成溝通意見,宣導政策之使命。
(五)重大緊急突發事件,可能影響社會利益與司法整體之信譽者,該單位應迅速將事件經過及資料,提供發言人團隊專責人員統籌處理,並通報本院公共關係處。
(六)發言人團隊專責人員,每年應舉行業務座談會,以檢討工作得失,交流工作經驗,提升新聞發布品質,強化新聞發布功能。
(七)本院所屬機關得參照本要點之精神,就主管業務特性,擬訂實施方案,俾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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