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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法律用語辭典 。♬簡讀版


司法院公務機密維護注意事項

【發布日期】109.05.27【發布機關】司法院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八日司法院(89)院台政一字第2032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37條
2‧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二日司法院院台政一字第0940008803號函修正發布第4、5、37條條文
3‧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二十九日司法院院台政一字第1020014379號函修正下達全文37點;並自即日生效
4‧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七日司法院秘台政一字第1090015776號函修正第18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內容】

第1點


  為提高本院員工保密警覺,加強保密措施,確保公務機密,防範洩密事件,依據「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施行細則第九條第一款」暨「政風機構維護公務機密作業要點」,訂定本注意事項。

第2點


  本注意事項所稱公務機密,係指公務上應保守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及「司法院暨所屬機關主管應保密事項」所規定應保密事項。

第3點


  依公務員服務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公務員有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機密之義務,對於機密事件,無論是否主管事務,均不得洩漏,退職後亦同。

第4點


  機密文書分為國家機密文書及一般公務機密文書。
  國家機密文書區分為「絕對機密」、「極機密」、「機密」,其區分標準依國家機密保護法第四條規定區分之。
  一般公務機密係指政府機關持有或保管之資訊,除國家機密外,依法令或契約有保密義務者,一般公務機密文書列為「密」等級。

第5點


  機密文書等級標示之位置依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第十七條規定辦理。

第6點


  勿須列入機密等級之資料,而其內容仍有限制閱讀必要者,亦應審慎核定,並標示「限閱」字樣。

第7點


  經區分有機密等級之文件,其解密條件如下:
  (一)公布時解密。
  (二)○年○月○日解密。
  (三)工作完成或會議終了時解密。
  (四)附件抽存後解密。
  (五)其他(其他特別條件或另行檢討後辦理解密)。

第8點


  各種機密資料,經區分機密等級後,如有變更原機密等級必要者,應即升高或降低其機密等級。
  前項規定均由原承辦單位主動辦理,並通知前曾受領該資料者。

第9點


  涉及機密公務事項,禁止使用電話傳達或商談,非必要勿以網路傳輸。

第10點


  機關須對外發言時,由機關發言人統一行之。有關新聞發布事項,依據本院發布之『司法院及所屬機關設置加強新聞發布與聯繫作業要點』辦理。

第11點


  各廳、處、室遇有員工赴大陸參訪或大陸人士來院參訪,應將相關人員名冊及行程等有關資料通知政風處。

第12點


  各廳、處、室遇有廠商派員維修事務性機具時,應指派專人全程監看,防止機密資料遭竊。

第13點


  針對首長辦公室、首長出國密訪、人事甄選、重要會議、重大工程招標或其他易滋洩密事項,政風處應協調業務主管單位,研擬嚴密之專案保密措施,以有效杜絕洩密。

第14點


  本院員工應隨時檢點個人言行,注意有無洩密,建立維護公務機密之觀念,並應注意遵守下列事項:
  (一)職務上不應知悉或持有之機密資料,應避免知悉或持有。
  (二)因受訓或參加會議獲得之機密資料,應保管於辦公處所,其無保存必要者,繳回原單位,無法繳回者,銷燬之。
  (三)私人日記或撰寫文章,不得涉及公務機密。
  (四)發現他人涉有危害保密之虞時,應予提醒或勸阻,其不聽勸阻或已發生洩密情事者,應立即向長官報告及通知政風處。

第15點


  機密文書之收發處理應另立簿登記,不摘錄事由,並加註機密等級,視同機密文書保管。

第16點


  擬辦、繕校「絕對機密」或「極機密」文書,應隔離辦公,與有關單位會商時,亦應採取隔離措施;擬辦、繕校「機密」或「密」文書,應注意防範他人窺視。

第17點


  機密文書之會商,範圍應有限制,會商經過並應紀錄附卷。

第18點


  機密文書之呈閱送核,由承辦人員親自持送、裝入保密箱中傳遞或以其他類同之密封形式交遞。

   --109年5月27日修正前條文--


  機密文書之呈閱送核,由承辦人員親自持送或裝入保密箱中傳遞。

第19點


  機密文書用印時,由承辦人員或派專人持往辦理,監印人員憑主管簽署用印,不得閱覽其內容。

第20點


  機密文書之封發,應使用雙重封套,內封套右上角加蓋機密等級,並加密封,上下兩端封口應加蓋「密封」戳記,外封套應有適當厚度,內外封套均註明收(發)文地址、收(發)文者,暨發文字號,但外封套不得標示機密等級或其他足以顯示內容之註記。

第21點


  機密文書之傳遞,應指派專人直接傳遞,或以掛號函件傳遞,非經核准,不得傳真或以網路傳輸。
  出國考查或參加會議時,有關機密文件之傳送,請利用我駐外各館、處之保密裝備傳送。
  機密文件之影印、傳真,應依據「司法院機密文件影印、傳真管理要點」辦理。
  機密文件不得以電子公文交換。

第22點


  機密文書保管規定如下:
  (一)機密文書應保管於辦公處所,如有攜出辦公處所必要者,應經機關首長核准。
  (二)機密文書檔案應與非機密文書檔案隔離,依機密等級分別保管。
  (三)機密文書應保管於適當之公文箱櫃或保險箱內,並予加鎖。
  負責保管機密文書人員,應隨時檢查公文箱櫃安全程度,如有損壞應立即修復。

第23點


  製作機密文書之廢件應立即銷燬,印刷機密文書之字版,印畢應即拆版。

第24點


  機密文書無繼續保管必要時,主管單位得依權責呈報核准後在指定人員監督下銷燬或溶化。

第25點


  資訊系統及機密資料文件應以適當之保密方式處理。

第26點


  對外開放之資訊系統,應加裝防火牆,俾與機關內部網路區隔,以保護內部系統及資訊之安全。
  對外開放之資訊系統,應依資料之機密性或敏感性、是否涉及民眾隱私、權益及相關安全規定,區分資料之安全等級,以適當之保密方式處理,並妥善管理,以防止被竊取或移作他途之用,侵犯民眾隱私。

第27點


  機密資料委外建檔時,不論在機關內、外進行,均應採取適當之安全管理措施,避免資料被竊取、竄改、販售、洩漏及不當備份等情形發生。
  機密文書之電子檔,如無保存必要時,應立即完全刪除。

第28點


  會議事項,屬於本注意事項第二條所定公務機密事項或涉及國家機密者,以秘密方式舉行。

第29點


  機密會議之維護,由承辦單位或主辦人員研究佈置辦理,凡參與會議人員,均應負機密維護責任。

第30點


  機密會議之機密資料,視其機密程度,予以標示機密等級、編號、分發、登記受領人號碼,如限於會內使用者,非經許可不得攜出會場,並應註明會後收回。

第31點


  機密會議之會場須選擇環境單純或有隔音設備處所舉行,必要時實施電信設備反竊聽、監視檢測,避免會議資訊洩露。

第32點


  參加機密會議之人員未經主席許可,對有關資料不得抄錄、攝影或錄音。

第33點


  政風處會同有關人員,每半年實施公務機密維護檢查一次,並得視需要實施不定期檢查。

第34點


  本院員工於每日下班前應自行注意檢收公文資料表冊,妥存公文櫃屜及注意關鎖,並實施必要之檢查,提高保密警覺,養成良好保密習慣。

第35點


  機密資料承辦或保管單位,獲知機密資料洩漏或遺失後,應迅速處理,其處理方法如下:
  (一)聯繫有關單位並報告首長採取適當補救措施,以減少因洩密所產生之損害,其為遺失資料者,並應儘量設法尋回。
  (二)通知政風處調查洩密責任與原因。
  (三)研究改進機密資料維護措施,以防止再發生類似事件。

第36點


  承辦機密人員違反本注意事項因而洩密者,應按其情節輕重,依有關法令予以適當懲處。

第37點


  本注意事項未規定者,依事務管理手冊文書處理捌、文書保密規定或其他法令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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