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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簡讀版


廢:公教員工安全維護辦法

【廢止日期】94.10.31【發布機關】考試院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九月二十六日考試院(84)考台組參一字第07600號令、行政院(84)台人政企字第35237號令會同訂定發布全文10條
2‧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三十一日考試院(94)考臺組參一字第09400086272號令、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4)院授人企字第094000654132號令會銜修正發布名稱(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及全文22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


﹝1﹞為維護公教員工執行職務之安全,避免其權益遭受侵害,以提振工作士氣,特訂定本辦法。

第2條


﹝1﹞本辦法適用對象為各級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學校)編制內、外全體員工。

第3條


﹝1﹞各機關學校應由首長指定適當人員組成員工安全維護小組,策劃並處理員工安全維護事宜。

第4條


﹝1﹞公教員工執行職務時,應注意自身及同事之安全,除應依公務員服務法有關規定外,並應注意服務態度及技巧,加強溝通協調,以避免引發糾紛。
﹝2﹞對於駁復案件,並應說明法令依據及不服之救濟途徑。
﹝3﹞公教員工應餘提高警覺,並加強應變制變能力。因執行職務遭受騷擾、恐嚇、威脅,應即報請員工安全維護小組處理。

第5條


﹝1﹞各機關學校平時對員工安全之維護,應採下列措施:
  一、加強安全維護訓練,增進安全防衛、急救、危機處理等知能,並指導正確執勤方式。
  二、加強門禁管理,並視需要裝置必要之安全維護設施。
  三、依業務需要加強與當地警察機關連繫。必要時得建立連線維護系統。
  四、員工執行職務時,應提供適當之安全維護措施。必要時得依規定洽請警察機關派員隨護或提供防護器具。
  五、對執行特殊職務之員工,必要時應對其職務、姓名、照片等個人資料予以保密,並提供隱密之工作場所。
  六、經常注意民情輿論,適時疏導民怨。認為有遭受民眾脅迫抗議而有危險之虞時,應速請警察機關派員處理。
  七、建立安全維護通報系統及員工緊急連絡人名冊。
  八、於員工宿舍、眷區建立員工聯防體系,以維護安全。必要時洽請當地警察機關加強巡邏或裝置警鈴。
  九、備具簡易急救醫療器材。
  一○、其他必要之防護措施。

第6條


﹝1﹞各機關學校於員工遭受侵害時,應採下列措施:
  一、立即採取急救、搶救或必要之維護措施。
  二、通知該員工之緊急連絡人及循安全維護通報系統通報首長及有關人員。
  三、協調警察機關派員處理,並提供相關資料做為處理之參考。
  四、其他必要之措施。

第7條


﹝1﹞各機關學校於員工遭受侵害後,應採下列措施:
  一、員工遭受侵害時,送醫診療所需費用,由服務機關學校先行墊付,事後依規定辦理歸墊。
  二、與警察機關保持連絡,並協助儘早破案。
  三、員工依法執行職務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遭受侵害,致有訴訟必要時,應延聘律師及提供法律上之協助。
  四、依公教員工因執行職務遭受危險事故致殘廢死亡發給慰問金實施要點規定即時辦理核發慰問金。
  五、依公教員工請假、保險、退休、撫卹等法令規定及各機關學校所訂之有關規定辦理。

第8條


﹝1﹞各機關學校所需員工安全維護經費,得於年度預算相關科目下列支。

第9條


﹝1﹞公教員工之眷屬因員工執行職務致遭受侵害時,得準用本辦法規定。
﹝2﹞公營事業機構員工得由各該主管機關參照本辦法規定核酌辦理。

第10條


﹝1﹞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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