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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簡讀版


休閒農業獎勵旅遊作業規範

【發布日期】109.05.27【發布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十九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輔字第1090022461A號令訂定發布全文8點;並自一零九年一月十五日生效
2‧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七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輔字第1090023107A號令修正發布第23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內容】

第1點


﹝1﹞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辦理。

第2點


﹝1﹞本規範獎勵優惠對象為國內外遊客,得於獎勵期間領取價值新臺幣二百五十元之農業旅遊抵用券,不分平假日至獎勵補助對象之場域使用,可抵用項目為門票、各項農業體驗(含農事、生態、導覽、田園餐飲、個別營業場域內套裝遊程)活動、農特產品或伴手等,抵用券需一次抵用完畢,不得找零。

   --109年5月27日修正前條文--


﹝1﹞本規範獎勵優惠對象為國內外遊客,得於獎勵期間領取價值新臺幣二百五十元之農業體驗抵用券,不分平假日至獎勵補助對象之場域使用,可抵用項目為門票、各項農業體驗(含農事、生態、導覽、田園餐飲、場內遊程)活動、農特產品或伴手等,抵用券需一次抵用完畢,不得找零。

第3點


﹝1﹞本規範獎勵補助對象(以下簡稱業者)需符合下列資格之一,並得依規定申請參加:
  (一)取得許可登記證之休閒農場。
  (二)休閒農業區旅遊服務中心及該區推動組織之會員業者(不含旅宿業 )。
  (三)輔導在案之田媽媽、亮點茶莊、農村酒莊及有固定銷售據點之百大 或在地青農。
  (四)農漁會農特產品展售中心、農民直銷站、農村社區小鋪及漁產直販 所。
  (五)農業主題(茶、米、花、果、蔬、漁、畜、蜜蜂、咖啡、可可、雜 糧、香藥染草、林竹)特色旅遊之業者。
  (六)魚貨直銷中心或觀光魚市之業者及攤商。
  (七)領有有效娛樂漁業執照之娛樂漁業漁船(筏)漁業人。
  (八)林務局轄管森林育樂場域內合法經營之特色商店及業者(不含旅宿 業)。
  (九)經水保局農村體驗評鑑通過之農村社區組織、團體或業者。
  (十)其他具固定營業據點便於遊客查詢且經本會各主管機關認定薦送者。

   --109年5月27日修正前條文--


﹝1﹞本規範獎勵補助對象(以下簡稱業者)需符合下列資格之一,並得依規定申請參加:
  (一)取得許可登記證之休閒農場。
  (二)休閒農業區旅遊服務中心及該區推動組織之會員業者。
  (三)輔導在案之田媽媽、亮點茶莊、農村酒莊及有固定銷售據點之百大或在地青農。
  (四)農漁會農特產品展售中心。
  (五)農業主題(茶、米、花、果、蔬、漁、畜、蜜蜂、咖啡、可可、雜糧、香藥染草、林竹)特色旅遊之業者。

第4點


﹝1﹞本規範之獎勵期間將配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趨緩時程啟動,預定實施半年至1年。獎勵經費用罄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得提前公告停止獎勵。

第5點


﹝1﹞業者申請獎勵補助資料,經查有以同一抵用項目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隱匿不實、造假、虛報或浮報等情事者,本會或本會委託之單位不予撥款;已撥款者,收回已撥付款項。本會並得公告停止其參與資格。

第6點


﹝1﹞優惠對象及業者,應本誠信原則就其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法律責任。

第7點


﹝1﹞參與本獎勵之業者,應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

第8點


﹝1﹞本規範獎勵期間及獎勵補助對象申請規定,另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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