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法律用語辭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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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109.04.27【發布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1‧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二十七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1091326509A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0 點;並自即日生效;執行期限自一百零九年四月二十日至一百零九年十月三十一日止
本作業規範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受理單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以下簡稱漁業署)。
獎勵對象:漁民(業)團體。
獎勵條件:
(一)加工罐頭或保存食品以我國生產之漁獲物為原料,且使用比例應達百分之六十以上,添加物以國產品為優先。
(二)生產之加工罐頭及保存食品,其保存期限需在一年以上。
獎勵總數量:三百萬罐(袋、包、盒等,漁業署得視執行情形適時調整獎勵總數量)。
獎勵金額:
(一)加工罐頭、保存食品之資材(含包材及原料)每罐(袋、包、盒等)以新臺幣(以下同)六元為上限。
(二)加工罐頭之成品,內容物每罐應達一百公克以上;以袋、包、盒等形式包裝者,小包裝(如隨身包)原則以組合式包裝計算,由漁業署依實際申請獎勵之個案認定。
執行方法:獎勵對象應研提計畫,敘明下列事項送漁業署審查:
(一)加工罐頭及保存食品製作單位(自行製作或合作廠商)。
(二)原料漁獲物及添加物之來源及使用比例。
(三)加工罐頭及保存食品之成分及製作方式。
(四)成品之包裝、單位、重量、保存期限等資訊。
(五)其他經漁業署指定之事項。
執行期限: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二十日至一百零九年十月三十一日止。
措施停止條件:已達獎勵總數量或執行期限屆滿。
依本作業規範提出申請之文件,經發現有虛偽不實、偽造、變造或重複申領之情形,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命繳回所領之獎勵金;如涉及刑責並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漁產品加工罐頭及保存食品生產獎勵作業規範
【發布日期】109.04.27【發布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法規沿革】
【法規內容】
第1點
本作業規範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點
受理單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以下簡稱漁業署)。
第3點
獎勵對象:漁民(業)團體。
第4點
獎勵條件:
(一)加工罐頭或保存食品以我國生產之漁獲物為原料,且使用比例應達百分之六十以上,添加物以國產品為優先。
(二)生產之加工罐頭及保存食品,其保存期限需在一年以上。
第5點
獎勵總數量:三百萬罐(袋、包、盒等,漁業署得視執行情形適時調整獎勵總數量)。
第6點
獎勵金額:
(一)加工罐頭、保存食品之資材(含包材及原料)每罐(袋、包、盒等)以新臺幣(以下同)六元為上限。
(二)加工罐頭之成品,內容物每罐應達一百公克以上;以袋、包、盒等形式包裝者,小包裝(如隨身包)原則以組合式包裝計算,由漁業署依實際申請獎勵之個案認定。
第7點
執行方法:獎勵對象應研提計畫,敘明下列事項送漁業署審查:
(一)加工罐頭及保存食品製作單位(自行製作或合作廠商)。
(二)原料漁獲物及添加物之來源及使用比例。
(三)加工罐頭及保存食品之成分及製作方式。
(四)成品之包裝、單位、重量、保存期限等資訊。
(五)其他經漁業署指定之事項。
第8點
執行期限: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二十日至一百零九年十月三十一日止。
第9點
措施停止條件:已達獎勵總數量或執行期限屆滿。
第10點
依本作業規範提出申請之文件,經發現有虛偽不實、偽造、變造或重複申領之情形,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命繳回所領之獎勵金;如涉及刑責並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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