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整站
搜尋本頁
【法規名稱】 。♬簡讀版


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之農業科技園區園區事業紓困規範

【發布日期】110.07.23【發布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一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生園籌字第1094017075A號令訂定發布全文5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2‧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八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生園籌字第1094017121A號令修正發布第4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3‧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七月二十三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生園籌字第1104017165A號令修正發布第34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內容】

第1點


﹝1﹞本規範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第五條之一規定訂定之。

第2點


﹝1﹞本規範適用對象為經核准進駐農業科技園區之園區事業。

第3點


﹝1﹞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下稱本會)為協助受影響園區事業之紓困,得以其前一年營運支出金額之一定成數為上限提供補貼,採取之補貼項目及基準如下:
  (一)已向本會屏東農業生物技術園區籌備處(下稱本會籌備處)申請並完成承租園區土地或廠房,且依規定按期繳納租金者,補貼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五月至同年七月繳納之土地或廠房租金百分之五十。
  (二)已向本會籌備處辦妥公司設立登記,且依規定按期繳納管理費者,補貼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五月至同年七月申報繳納之管理費百分之五十。
  (三)已完成污水納管,且依規定按期繳納污水處理設施及下水道系統使用費(下稱污水處理費)者,補貼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四月至同年六月繳納之污水處理費。

   --110年7月23日修正前條文--


﹝1﹞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下稱本會)為協助受影響園區事業之紓困,得以其前一年營運支出金額之一定成數為上限提供補貼,採取之補貼項目及基準如下:
  (一)已向本會屏東農業生物技術園區籌備處(下稱本會籌備處)申請並完成承租園區土地或廠房,且依規定按期繳納租金者,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五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補貼繳納予本會籌備處之土地或廠房租金百分之五十。
  (二)已向本會籌備處辦妥公司設立登記,且依規定按期繳納管理費者,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五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補貼繳納予本會籌備處之管理費百分之五十。
  (三)已完成用水及污水納管者,且依規定按期繳納用水費及污水處理設施及下水道系統使用費者,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五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補貼繳納予本會籌備處之用水費、污水處理設施及下水道系統使用費。
  (四)符合農業科技園區園區機構營運管理辦法第十五條所稱開始實施營運計畫者,以專案補助計畫方式,補助執行有關強化生產競爭力或強化拓銷競爭力之計畫,每案計畫補助經費以新臺幣五十萬元為上限,執行期間至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4點


﹝1﹞園區事業申請租金、管理費補貼者,應填具領據(附件)、並附上領據所列應檢附資料,以二個月一期辦理申請為原則。
﹝2﹞園區事業申請污水處理費補貼者,應填具領據(附件)、並附上領據所列應檢附資料,以三個月一期辦理申請為原則。
﹝3﹞前二項之申請,最遲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月三十一日前提出,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110年7月23日修正前條文--


﹝1﹞園區事業申請租金、管理費、水費補貼者,應填具領據(附件一)、並附上領據所列應檢附資料,以二個月一期辦理申請為原則。
﹝2﹞園區事業申請污水費補貼者,應填具領據(附件二)、並附上領據所列應檢附資料,以三個月一期辦理申請為原則。
﹝3﹞園區事業申請專案補助計畫者,應填具專案補助計畫申請表(附件三)辦理申請。

   --109年5月28日修正前條文--


﹝1﹞園區事業申請租金、管理費補貼者,應填具領據(附件一)、並附上領據所列應檢附資料,以四個月為一期辦理申請。
﹝2﹞園區事業申請水費、污水費補貼者,應填具領據(附件二)、並附上領據所列應檢附資料,以六個月為一期辦理申請。
﹝3﹞園區事業申請專案補助計畫者,應填具專案補助計畫申請表(附件三)辦理申請。

第5點


﹝1﹞本規範未盡事宜,得依照有關法令或由本會補充說明之。



回頁首〉〉
【編註】本檔提供學習與參考為原則;如需正式引用請以官方公告版為準。
如有發現待更正部份及您所需本站未收編之法規,敬請告知,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