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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法律用語辭典 。♬簡讀版


重大水利建設計畫財務規劃審查作業要點

【發布日期】103.11.28【發布機關】經濟部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經濟部經授水字第1032021223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2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內容】

第1點


  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落實水利建設財務規劃及財務策略檢核評估,並強化相關事項之協調及計畫審議,特訂定本要點。

第2點


  本要點適用範圍,以政府公共建設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第三點所定之重大公共建設計畫,計畫分類如下:
  (一)單一水庫、海淡及再生水計畫
  (二)專案型河川、排水及海堤環境營造計畫
  (三)單一地下水補注湖及嚴重地層下陷區開發利用計畫
  (四)其他相關水利建設計畫前項計畫如有跨區域或功能串連性質之建設項目,得整合成單一計畫比照辦理。
【相關附表】附表一至四流程圖

第3點


  依本要點辦理之重大水利公共建設計畫,其財務規劃,應考量結合周邊土地開發、增額容積、租稅增額財源等事項,其受益影響區域範圍應併同財務策略分析予以確定。

第4點


  計畫主辦機關,依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中長程個案計畫編審要點政府公共工程計畫與經費審議作業要點、公共建設計畫經濟效益評估及財務計畫作業手冊及跨域加值公共建設財務規劃方案等,撰擬公共建設計畫,應檢附財務策略規劃報告及相關資料,其內容如下:
  (一)劃定計畫影響範圍
  (二)財務策略分析
  1.公共建設結合周邊土地開發及增額容積分析。
  2.租稅增額財源分析。
  3.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可行性分析。
  4.運用新(舊)基金辦理自償性公共建設之規劃分析,以整合(併)基金為優先考量。
  5.運用價值工程,覈實工程經費分析。
  6.推動異業結合加值。
  (三)財務效益分析
  1.自償率分析。
  2.投資效益分析。
  3.融資可行性分析。
  4.自償率計算表件(如附件一至附件五)。
  (四)風險分析專章,包含風險項目或情境分析、風險分布、影響程度概估、風險處理構想等。
  (五)地方政府主辦或以民間參與建設者,須確定主管(辦)機關,並規劃中央政府經費分攤比例。
  (六)地方政府承諾事項,包含建議營運機構經營型態、成立營運基金或專戶、自負盈虧、優惠措施,地方政府負擔之經費額度,及地方議會出具同意本計畫之相關文件等。

第5點


  財務策略規劃報告之規劃審查重點及基準如下:
  (一)劃定計畫影響範圍:劃定範圍作為相關土地開發、異業結合、租稅與自償性分析之依據。
  (二)財務策略分析:
  1.公共建設結合周邊土地開發及增額容積分析:參考內政部訂定之公共建設計畫結合土地開發計畫規劃及審議機制或以增額容積籌措重大公共建設財源運作要點,評估計畫運用公共建設結合周邊土地開發方式擴大計畫效益規模之可行性,並估算可挹注財源之時點與金額,納入財務效益分析及財源規劃。
  2.租稅增額財源分析:參考財政部以租稅增額財源之作業流程及相關配套,評估將計畫未來收益提前實現之可行性,俾支應開發建設所需經費。
  3.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可行性分析:參考民間參與公共建設計畫財務試算作業手冊及公共建設促參預評估機制,評估財務可行性,依自償率高低及計畫性質與內容,規劃適合之民間參與方式。
  4.運用基金辦理自償性公共建設之規劃分析:凡自償性計畫,有民間無辦理意願或不宜由民間參與者,應儘量以基金預算辦理。除透過現有特種基金擴增功能辦理外,亦可規劃新設特種基金辦理。
  5.運用價值工程,覈實工程經費分析:參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之公共工程價格資料庫、價值工程研析之參考原則等,覈實工程經費,並尋求機能相當之最低成本替代方案,達到節省經費之效果。
  6.推動異業結合加值:藉由收益較高之相關異業結合,提升整體計畫之自償性。
  (三)財務效益分析
  1.自償率分析:自償率較高者,可考量優先由民間投資辦理;自償率未達百分之百者,可運用促參相關機制如租稅優惠、貸款利息補貼、投資其建設之一部分及附屬事業財務挹注等,以提高自償率。
  2.投資效益分析:淨現值(NPV)大於零,具財務可行性;內部報酬率(IRR)高於資金成本率,具財務可行性;折現後回收年限(DPB)愈短則資金週轉效率愈佳。
  3.融資可行性分析:分年償債比率(衡量現金流量能否償付到期之債務本息),至少需大於一;利息保障倍數(衡量付息能力),當比率小於一時,有違約風險,大於二以上較佳。

第6點


  補助地方政府主辦之計畫,地方政府應整合水利、財稅、都市計畫、地政等相關局處,成立推動小組,並由副首長以上層級擔任召集人。其依第四點撰擬之公共建設計畫應經推動小組審查同意後,始得陳報本部業務主管機關(單位)審查。

第7點


  本部業務主管機關(單位)應就自行興辦或補助地方政府主辦之計畫先行審查,再報由本部水資源審議委員會審查同意後陳報行政院核定。

第8點


  本要點第二點計畫自償率門檻如下:
  (一)單一水庫、海淡及再生水計畫:專案報核。
  (二)專案型河川、排水及海堤環境營造計畫:
  1.配合地方政府土地使用開發計畫或環境營造計畫而具未來租稅增額、異業結合加值之權利金或租金等收益:百分之三十。
  2.疏濬土石出售收益:百分之十。
  3.河川公地許可使用收益:百分之一。
  (三)單一地下水補注湖及嚴重地層下陷區開發利用計畫:百分之三十。
  (四)其他相關水利建設計畫:專案報核。
  地方政府主辦之計畫,中央與地方政府經費分擔比率,依附表所定比率計算。
  申請計畫屬跨縣市、跨單位、分期分區推動者,應以整體計畫之自償率作為計畫提報與計算補助之依據;且跨縣市、跨單位、分期分區計畫自償率門檻之計算,應依據跨縣市之工程面積或受益程度,按其自償率門檻加權計算。
  如配合緊急災害防救需求者,不在此限;財務規劃分析結果不具自償性經審查核定者,不在此限。

第9點


  本部業務主管機關(單位)審查計畫時,財務規劃報告應審酌下列重點:
  (一)影響及受益範圍之適切性。
  (二)整合規劃之完整性、各項收益估列之核實性。
  (三)財務分擔與資金調度之可行性。
  (四)財務分擔、資金調度與計畫時程配合之合宜性。
  (五)屬補助地方型計畫者,地方政府承諾與配合事項之合理性及可行性。

第10點


  計畫經本部依第七點程序審查完竣,於核定前,地方政府承諾事項如涉及土地使用變更及環境影響評估者,應請地方政府確認完成下列事項:
  (一)涉及新訂都市計畫或土地使用變更事項者,已依都市計畫法區域計畫法等土地使用變更相關規定,研擬土地使用變更書件。
  (二)涉及環境影響評估事項者,已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相關規定,研擬環境影響評估書件。

第11點


  計畫核定後,應依政府公共工程計畫與經費審議作業要點辦理基本設計審議,並應於動工前完成都市計畫變更審定或取得開發許可同意書,俾依政府公共建設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規定逐年編列預算。
  地方政府主辦計畫,應成立基金或專戶專款專用。依財務計畫提撥至該基金或專戶內之經費,需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報請本部業務機關審查通過後,始得動支。

第12點


  本要點施行前,已提報尚未經核定之公共建設計畫,應由計畫主辦機關依本要點規定補充相關資料,依規定程序辦理,惟已通過環境影響評估者不在此限。
  本要點施行前,已經行政院核定並執行中之計畫,有因配合法規異動或經費基準調整而辦理修正,不涉及變更財務計畫者,不適用本要點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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