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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法律用語辭典 。♬簡讀版


政府科技發展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

【發布日期】105.04.06【發布機關】行政院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三日行政院臺(90)忠授字第05228號函修正發布
2‧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行政院院授主忠字第093000275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9點
3‧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四日行政院院授主忠字第0950002148號函修正發布全文7點
4‧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三日行政院院授主忠字第0970002526號函修正發布第2點條文
5‧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十日行政院院授主忠字第0980001411號函修正下達第2點條文
5‧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二十日行政院院授主預字第1010100251號函修正發布
7‧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四日行政院院授主預字第1040100898號函修正
8‧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六日行政院院授主預字第1050100675號函修正

【法規內容】

第1點


  為期中央政府科技發展計畫(以下簡稱科技計畫),配合國家建設長期展望妥慎規劃,並加強重視先期作業規範及程序,藉以強化其計畫及概算編審作業,特訂定本實施要點。

第2點


  科技計畫之範圍如下:
  (一)依據行政院施政方針所擬訂之科技計畫。
  (二)依據國家科學技術發展計畫及中華民國科技白皮書各項研究發展課題所擬訂之科技計畫。
  (三)科技部綜合規劃之科技計畫。
  (四)行政院函核示及行政院相關會議決議之科技計畫。
  (五)中央政府各主管機關(以下簡稱各主管機關)依據施政計畫擬訂之科技計畫。

第3點


  配合行政院中程計畫預算作業,各主管機關對於前點各款主管業務之科技計畫,應事先全面考量,通盤規劃,研提其未來四年之科技發展中程綱要計畫書(以下簡稱綱要計畫書),並逐年滾動修正。

第4點


  各主管機關應就新興或修正已奉核定之綱要計畫書之可行性、過去績效、預算額度等事項,辦理自評,並將自評結果,依科技部所定作業方式,隨時逐案送該部會同財政部、行政院主計總處等相關機關審議(有關作業規定,依科技部編訂之「年度政府科技發展計畫概算編製暨審議作業手冊」辦理)。
  前項計畫如有公共工程及房屋建築,應依政府公共工程計畫與經費審議作業要點規定,由各主管機關送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審議,該會並應將審議結果函知科技部、財政部及行政院主計總處。

第5點


  綱要計畫書之審議,應衡酌國家資源負擔能力及國家科技發展需要,議定優先次序;審議結果經行政院科技會報會議決議,由科技部綜合彙編,連同年度科技計畫審議結果按規定時間函報行政院,並副知行政院主計總處及國家發展委員會。

第6點


  行政院主計總處應依科技部彙編報院之年度科技計畫審議結果,彙整提報行政院年度計畫及預算審核會議通盤核議後,簽報院長核定。

第7點


  經行政院核定之年度科技計畫及綱要計畫書審議結果,由科技部函知各主管機關,據以修正綱要計畫書,並擬具回應審議意見之說明。
  各主管機關應於立法院議決預算案後一個月內,配合法定預算數,將修正綱要計畫書及回應審議意見之說明函送科技部,作為科技計畫成效管考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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