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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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111.03.16【發布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法規內容〉〉
1‧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十二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際字第1090062373號令訂定發布全文3點;並自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五日生效
(名稱: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產業事業國際行銷及電子商務振興措施獎勵對象、受理單位及申請程序)
2‧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二十九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際字第1090062563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4點;並自一百零九年四月二十七日生效
3‧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三十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際字第1090062745號令修正發布全文4點;並自即日生效
4‧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二十一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際字第1090062984號令修正發布第2點條文之附表一、第4點條文之附表二及附表三;並自即日生效
5‧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十五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際字第1100062000號令修正發布第4點條文之附表二;並自即日生效
6‧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三月三十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際字第1100062321號令修正發布第4點條文之附表二;並自即日生效
7‧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五月四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際字第1100062488號令修正發布第4點條文之附表二;並自即日生效
8‧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七月十六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際字第1100062820A號令修正發布第4點條文及第2點條文之附表一;並自即日生效【原條文】
9‧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九月六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際字第1100062966號令修正發布全文5點;並自即日生效
10‧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十九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際字第1100063894號令修正發布第4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11‧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三月十六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際字第1110062329號令修正發布第4點條文之附表二;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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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辦理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與第六款有關網路購物促銷、海外市場拓銷、擴大行銷獎勵措施,及補助受理單位行政費用,依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作業規範。
﹝1﹞ 申請網路購物促銷國產農產品獎勵,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獎勵對象:設立於中華民國境內之電子商務平臺業者(以下簡稱申請人)。
(二)受理單位:財團法人台灣優良農產品發展協會。
(三)獎勵基準:網路購物促銷國產農產品獎勵基準如附表一。
(四)申請程序:
1.申請人於本會公告實施期間填具申請表並檢附切結書、預定工作進度表及預期效益、提報販售產品之品項表、公司合法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及完整線上金流及物流之佐證資料向受理單位提出申請。
2.經本會審查後,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核定結果。
3.核定辦理獎勵者,由申請人檢附訂購單或出貨單影本、統一發票影本、獎勵金彙整表、出貨事實之憑證等資料向受理單位提出申請。經本會審查通過後,由受理單位撥付獎勵金至申請人指定之帳戶。
﹝2﹞ 相關產業公協會配合本會政策性需求,辦理網路購物促銷宣傳廣告、媒合會及其他相關工作者,得檢附相關計畫向本會提出申請,由本會依其性質、時間、地點及規模等事項核定補助項目、額度。
﹝1﹞ 申請海外市場拓銷獎勵,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獎勵對象: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各相關產業公協會、農漁民團體及財團法人(以下簡稱申請人)。
(二)受理單位:本會。
(三)獎勵基準:
1.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農產品海外通路促銷活動,每案以新臺幣(以下同)五百萬元為上限。
2.各相關產業公協會、農漁民團體及財團法人:
(1)於海外連鎖超市或通路辦理促銷活動,每促銷點每日以五萬元為上限;每案總獎勵金額以五百萬元為上限。
(2)辦理產品發表會、記者會或貿易洽談會,每場次以八十萬元為上限。
(3)刊登臺灣農產品整體形象廣告,依實際辦理情形,核實獎勵。
(四)申請程序:
1.申請人就受疫情衝擊影響情形,評估並整合相關產業農民、團體與業者需求,針對目標市場及品項擬定相關加強海外市場分散及拓展計畫內容,以書面向受理單位提出申請並檢附符合本會農業計畫管理系統及格式研提之計畫。
2.經受理單位審查後,以書面通知申請人計畫審查之結果。
3.核定辦理之計畫,由申請人檢具發票或領款收據並註明計畫名稱、計畫編號、銀行名稱、匯款戶名及帳號逕寄本會核撥獎勵金。
﹝2﹞ 配合本會政策性需求,辦理專案性農產品海外試銷拓訪、促銷、廣告、宣傳活動、研究及相關工作者,得檢附相關計畫向本會提出申請,由本會依其性質、時間、地點及規模等事項核定補助項目、額度。
﹝1﹞ 申請海外市場擴大行銷獎勵,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獎勵對象:
1.海外行銷獎勵:
(1)水果:我國合法設立並具有進出口資格之外銷業者。
(2)花卉:我國合法設立並具有進出口資格之外銷業者,或一百零八年間具連續六個月以上花卉出口實績之法人、團體或個人。
但切花類(指定品項)出口屬委賣模式,為外銷花卉之生產者。
(3)觀賞用魚及觀賞用蝦:我國合法設立並具有進出口資格之外銷業者。
2.外銷生產成本獎勵:外銷農產品之生產者。
(二)受理單位:
1.水果:台灣蔬果輸出業同業公會及財團法人中國生產力中心。
2.花卉:
(1)切花(葉)類:台灣花卉輸出業同業公會。
(2)國蘭:台灣國蘭產銷發展協會。
(3)蘭科植物瓶苗與種苗(國蘭、切花除外):台灣蘭花產銷發展協會。
(4)馬拉巴栗類園景觀葉盆栽:中華盆花發展協會。
(5)空運包艙獎勵:台灣花卉輸出業同業公會。
(6)切花類(指定品項):財團法人中國生產力中心。
(7)外銷生產成本獎勵:依其花卉種類之公協會受理。
3.觀賞用魚及觀賞用蝦:財團法人中國生產力中心。
(三)獎勵基準:
1.水果海外行銷獎勵之品項及實施期間及獎勵基準如附表二。
2.花卉海外行銷獎勵之品項及實施期間及獎勵基準如附表三。
3.觀賞用魚及觀賞用蝦海外行銷獎勵之品項及實施期間及獎勵基準如附表四。
4.外銷生產成本獎勵之品項及實施期間及獎勵基準如附表五。
(四)申請程序:
1.申請人填具申請表並檢附下列文件,向受理單位提出申請:
(1)出口報單影本。但出口水果、觀賞用魚及觀賞用蝦者,應檢附出口報單第五聯正本(出口證明聯)。
(2)運輸業者開立之裝運提單影本。
(3)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一日前出口者,申請水果獎勵應另檢附出口植物檢疫合格證明書。但進口國無需求者,免附。
(4)申請花卉獎勵者,應另檢附生產成本獎勵申報表。但申請切花類(指定品項)獎勵者,免附。
(5)依附表二外銷產品供貨單位屬外銷供果園者,應另檢附合作意願書及供貨證明(提貨單)。
(6)申請觀賞用魚及觀賞用蝦者,應另檢附來源養殖戶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證影本、養殖放養申報書影本及由其出具之出售數量證明(自產者免附)。
2.經本會審查通過後,除外銷生產成本獎勵由台北花卉產銷股份有限公司撥付外,其餘由受理單位撥付獎勵金至申請人指定之帳戶
﹝1﹞ 受理單位辦理作業所需之行政費用(含人事費用),得檢附相關計畫向本會申請補助,由本會依其性質、時間及規模等事項核定補助項目、額度,並以其核發獎勵金之百分之十五為上限且每年不得超過新臺幣三百六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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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辦理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有關網路購物促銷、海外市場拓銷及擴大行銷獎勵措施,依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作業規範。
﹝1﹞ 申請網路購物促銷國產農產品獎勵,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獎勵對象:設立於中華民國境內之電子商務平臺業者(以下簡稱申請人)。
(二)受理單位:財團法人台灣優良農產品發展協會。
(三)獎勵基準:網路購物促銷國產農產品獎勵基準如附表一。
(四)申請程序:
1.申請人於本會公告實施期間填具申請表並檢附切結書、預定工作 進度表及預期效益、提報販售產品之品項表、公司合法登記證明 文件影本及完整線上金流及物流之佐證資料向受理單位提出申請。
2.經本會審查後,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核定結果。
3.核定辦理獎勵者,由申請人檢附訂購單或出貨單影本、統一發票 影本、獎勵金彙整表、出貨事實之憑證等資料向受理單位提出申 請。經本會審查通過後,由受理單位撥付獎勵金至申請人指定之帳戶。
﹝2﹞ 相關產業公協會配合本會政策性需求,辦理網路購物促銷宣傳廣告、媒合會及其他相關工作者,得檢附相關計畫向本會提出申請,由本會依其性質、時間、地點及規模等事項核定補助項目、額度。
﹝1﹞ 申請海外市場拓銷獎勵,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獎勵對象: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各相關產業公協會、農漁民團體及財團法人(以下簡稱申請人)。
(二)受理單位:本會。
(三)獎勵基準:
1.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農產品海外通路促銷活動,每案以新 臺幣(以下同)五百萬元為上限。
2.各相關產業公協會、農漁民團體及財團法人:
(1)於海外連鎖超市或通路辦理促銷活動,每促銷點每日以五萬元為上限;每案總獎勵金額以五百萬元為上限。
(2)辦理產品發表會、記者會或貿易洽談會,每場次以八十萬元為上限。
(3)刊登臺灣農產品整體形象廣告,依實際辦理情形,核實獎勵。
(四)申請程序:
1.申請人就受疫情衝擊影響情形,評估並整合相關產業農民、團體 與業者需求,針對目標市場及品項擬定相關加強海外市場分散及 拓展計畫內容,以書面向受理單位提出申請並檢附符合本會農業 計畫管理系統及格式研提之計畫。
2.經受理單位審查後,以書面通知申請人計畫審查之結果。
3.核定辦理之計畫,由申請人檢具發票或領款收據並註明計畫名稱 、計畫編號、銀行名稱、匯款戶名及帳號逕寄本會核撥獎勵金。
﹝2﹞ 配合本會政策性需求,辦理專案性農產品海外試銷拓訪、促銷、廣告、宣傳活動、研究及相關工作者,得檢附相關計畫向本會提出申請,由本會依其性質、時間、地點及規模等事項核定補助項目、額度。
﹝1﹞ 申請海外市場擴大行銷獎勵,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獎勵對象:
1.海外行銷獎勵:
(1)水果:我國合法設立並具有進出口資格之外銷業者。
(2)花卉:我國合法設立並具有進出口資格之外銷業者,或一百零 八年間具連續六個月以上花卉出口實績之法人、團體或個人。
2.外銷生產成本獎勵:外銷農產品之生產者。
(二)受理單位:
1.水果:台灣蔬果輸出業同業公會及財團法人中國生產力中心。
2.花卉:
(1)切花(葉)類:台灣花卉輸出業同業公會。
(2)國蘭:台灣國蘭產銷發展協會。
(3)蘭科植物瓶苗與種苗(國蘭、切花除外):台灣蘭花產銷發展協 會。
(4)馬拉巴栗類園景觀葉盆栽:中華盆花發展協會。
(5)空運包艙獎勵:台灣花卉輸出業同業公會。
(6)外銷生產成本獎勵:依其花卉種類之公協會受理。
(三)獎勵基準:
1.水果海外行銷獎勵之品項及實施期間及獎勵基準如附表二。
2.花卉海外行銷獎勵之品項及實施期間及獎勵基準如附表三。
3.外銷生產成本獎勵之品項及實施期間及獎勵基準如附表四。
(四)申請程序:
1.申請人填具申請表並檢附下列文件,向受理單位提出申請:
(1)出口報單影本。但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一日後出口水 果者,應檢附海關開立之出口報單第五聯正本(出口證明聯)。
(2)運輸業者開立之裝運提單影本。
(3)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一日前出口者,申請水果獎勵應 另檢附出口植物檢疫合格證明書。但進口國無需求者,免附。
(4)申請花卉獎勵者,應另檢附生產成本獎勵申報表。
(5)依附表二外銷產品供貨單位屬外銷供果園者,應另檢附合作意 願書及供貨證明(提貨單)。
2.經本會審查通過後,除外銷生產成本獎勵由台北花卉產銷股份有限公司撥付外,其餘由受理單位撥付獎勵金至申請人指定之帳戶。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因應嚴重特殊性肺炎影響之國際行銷及網路購物振興措施作業規範
【發布日期】111.03.16【發布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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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名稱: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產業事業國際行銷及電子商務振興措施獎勵對象、受理單位及申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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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第1點
第2點
(一)獎勵對象:設立於中華民國境內之電子商務平臺業者(以下簡稱申請人)。
(二)受理單位:財團法人台灣優良農產品發展協會。
(三)獎勵基準:網路購物促銷國產農產品獎勵基準如附表一。
(四)申請程序:
1.申請人於本會公告實施期間填具申請表並檢附切結書、預定工作進度表及預期效益、提報販售產品之品項表、公司合法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及完整線上金流及物流之佐證資料向受理單位提出申請。
2.經本會審查後,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核定結果。
3.核定辦理獎勵者,由申請人檢附訂購單或出貨單影本、統一發票影本、獎勵金彙整表、出貨事實之憑證等資料向受理單位提出申請。經本會審查通過後,由受理單位撥付獎勵金至申請人指定之帳戶。
第3點
(一)獎勵對象: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各相關產業公協會、農漁民團體及財團法人(以下簡稱申請人)。
(二)受理單位:本會。
(三)獎勵基準:
1.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農產品海外通路促銷活動,每案以新臺幣(以下同)五百萬元為上限。
2.各相關產業公協會、農漁民團體及財團法人:
(1)於海外連鎖超市或通路辦理促銷活動,每促銷點每日以五萬元為上限;每案總獎勵金額以五百萬元為上限。
(2)辦理產品發表會、記者會或貿易洽談會,每場次以八十萬元為上限。
(3)刊登臺灣農產品整體形象廣告,依實際辦理情形,核實獎勵。
(四)申請程序:
1.申請人就受疫情衝擊影響情形,評估並整合相關產業農民、團體與業者需求,針對目標市場及品項擬定相關加強海外市場分散及拓展計畫內容,以書面向受理單位提出申請並檢附符合本會農業計畫管理系統及格式研提之計畫。
2.經受理單位審查後,以書面通知申請人計畫審查之結果。
3.核定辦理之計畫,由申請人檢具發票或領款收據並註明計畫名稱、計畫編號、銀行名稱、匯款戶名及帳號逕寄本會核撥獎勵金。
第4點
(一)獎勵對象:
1.海外行銷獎勵:
(1)水果:我國合法設立並具有進出口資格之外銷業者。
(2)花卉:我國合法設立並具有進出口資格之外銷業者,或一百零八年間具連續六個月以上花卉出口實績之法人、團體或個人。
但切花類(指定品項)出口屬委賣模式,為外銷花卉之生產者。
(3)觀賞用魚及觀賞用蝦:我國合法設立並具有進出口資格之外銷業者。
2.外銷生產成本獎勵:外銷農產品之生產者。
(二)受理單位:
1.水果:台灣蔬果輸出業同業公會及財團法人中國生產力中心。
2.花卉:
(1)切花(葉)類:台灣花卉輸出業同業公會。
(2)國蘭:台灣國蘭產銷發展協會。
(3)蘭科植物瓶苗與種苗(國蘭、切花除外):台灣蘭花產銷發展協會。
(4)馬拉巴栗類園景觀葉盆栽:中華盆花發展協會。
(5)空運包艙獎勵:台灣花卉輸出業同業公會。
(6)切花類(指定品項):財團法人中國生產力中心。
(7)外銷生產成本獎勵:依其花卉種類之公協會受理。
3.觀賞用魚及觀賞用蝦:財團法人中國生產力中心。
(三)獎勵基準:
1.水果海外行銷獎勵之品項及實施期間及獎勵基準如附表二。
2.花卉海外行銷獎勵之品項及實施期間及獎勵基準如附表三。
3.觀賞用魚及觀賞用蝦海外行銷獎勵之品項及實施期間及獎勵基準如附表四。
4.外銷生產成本獎勵之品項及實施期間及獎勵基準如附表五。
(四)申請程序:
1.申請人填具申請表並檢附下列文件,向受理單位提出申請:
(1)出口報單影本。但出口水果、觀賞用魚及觀賞用蝦者,應檢附出口報單第五聯正本(出口證明聯)。
(2)運輸業者開立之裝運提單影本。
(3)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一日前出口者,申請水果獎勵應另檢附出口植物檢疫合格證明書。但進口國無需求者,免附。
(4)申請花卉獎勵者,應另檢附生產成本獎勵申報表。但申請切花類(指定品項)獎勵者,免附。
(5)依附表二外銷產品供貨單位屬外銷供果園者,應另檢附合作意願書及供貨證明(提貨單)。
(6)申請觀賞用魚及觀賞用蝦者,應另檢附來源養殖戶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證影本、養殖放養申報書影本及由其出具之出售數量證明(自產者免附)。
2.經本會審查通過後,除外銷生產成本獎勵由台北花卉產銷股份有限公司撥付外,其餘由受理單位撥付獎勵金至申請人指定之帳戶
--111年1月19日修正前條文--
第5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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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一百十年七月十六日發布條文:::
【法規內容】
第1點
第2點
(一)獎勵對象:設立於中華民國境內之電子商務平臺業者(以下簡稱申請人)。
(二)受理單位:財團法人台灣優良農產品發展協會。
(三)獎勵基準:網路購物促銷國產農產品獎勵基準如附表一。
(四)申請程序:
1.申請人於本會公告實施期間填具申請表並檢附切結書、預定工作 進度表及預期效益、提報販售產品之品項表、公司合法登記證明 文件影本及完整線上金流及物流之佐證資料向受理單位提出申請。
2.經本會審查後,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核定結果。
3.核定辦理獎勵者,由申請人檢附訂購單或出貨單影本、統一發票 影本、獎勵金彙整表、出貨事實之憑證等資料向受理單位提出申 請。經本會審查通過後,由受理單位撥付獎勵金至申請人指定之帳戶。
第3點
(一)獎勵對象: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各相關產業公協會、農漁民團體及財團法人(以下簡稱申請人)。
(二)受理單位:本會。
(三)獎勵基準:
1.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農產品海外通路促銷活動,每案以新 臺幣(以下同)五百萬元為上限。
2.各相關產業公協會、農漁民團體及財團法人:
(1)於海外連鎖超市或通路辦理促銷活動,每促銷點每日以五萬元為上限;每案總獎勵金額以五百萬元為上限。
(2)辦理產品發表會、記者會或貿易洽談會,每場次以八十萬元為上限。
(3)刊登臺灣農產品整體形象廣告,依實際辦理情形,核實獎勵。
(四)申請程序:
1.申請人就受疫情衝擊影響情形,評估並整合相關產業農民、團體 與業者需求,針對目標市場及品項擬定相關加強海外市場分散及 拓展計畫內容,以書面向受理單位提出申請並檢附符合本會農業 計畫管理系統及格式研提之計畫。
2.經受理單位審查後,以書面通知申請人計畫審查之結果。
3.核定辦理之計畫,由申請人檢具發票或領款收據並註明計畫名稱 、計畫編號、銀行名稱、匯款戶名及帳號逕寄本會核撥獎勵金。
第4點
(一)獎勵對象:
1.海外行銷獎勵:
(1)水果:我國合法設立並具有進出口資格之外銷業者。
(2)花卉:我國合法設立並具有進出口資格之外銷業者,或一百零 八年間具連續六個月以上花卉出口實績之法人、團體或個人。
2.外銷生產成本獎勵:外銷農產品之生產者。
(二)受理單位:
1.水果:台灣蔬果輸出業同業公會及財團法人中國生產力中心。
2.花卉:
(1)切花(葉)類:台灣花卉輸出業同業公會。
(2)國蘭:台灣國蘭產銷發展協會。
(3)蘭科植物瓶苗與種苗(國蘭、切花除外):台灣蘭花產銷發展協 會。
(4)馬拉巴栗類園景觀葉盆栽:中華盆花發展協會。
(5)空運包艙獎勵:台灣花卉輸出業同業公會。
(6)外銷生產成本獎勵:依其花卉種類之公協會受理。
(三)獎勵基準:
1.水果海外行銷獎勵之品項及實施期間及獎勵基準如附表二。
2.花卉海外行銷獎勵之品項及實施期間及獎勵基準如附表三。
3.外銷生產成本獎勵之品項及實施期間及獎勵基準如附表四。
(四)申請程序:
1.申請人填具申請表並檢附下列文件,向受理單位提出申請:
(1)出口報單影本。但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一日後出口水 果者,應檢附海關開立之出口報單第五聯正本(出口證明聯)。
(2)運輸業者開立之裝運提單影本。
(3)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一日前出口者,申請水果獎勵應 另檢附出口植物檢疫合格證明書。但進口國無需求者,免附。
(4)申請花卉獎勵者,應另檢附生產成本獎勵申報表。
(5)依附表二外銷產品供貨單位屬外銷供果園者,應另檢附合作意 願書及供貨證明(提貨單)。
2.經本會審查通過後,除外銷生產成本獎勵由台北花卉產銷股份有限公司撥付外,其餘由受理單位撥付獎勵金至申請人指定之帳戶。
--110年7月16日修正前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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