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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簡讀版


各機關資通訊應用管理要點

【發布日期】111.11.25【發布機關】數位發展部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六日行政主計處處授速審字第0940000102號函訂定發布全文13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2‧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十六日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會訊字第1012460332號函修正全文11點;並自即日生效(名稱:各機關設置及應用電腦管理要點)
3‧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十四日國家發展委員會發資字第1031500863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11點;並自即日生效
4‧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四日國家發展委員會發資字第1081502033號函修正全文9點
5‧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數位發展部數位政府字第1114000387號函修正全文9點;並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二月六日國家發展委員會發資字第1111501582C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二月十九日數位發展部數位政府字第1110007232號函原屬國家發展委員會有關政府資訊管理政策之綜合性規劃、協調、審議及資源分配相關事項等之行政規則業務

【法規內容】

第1點


﹝1﹞為期行政院所屬各級機關(構)(以下統稱各機關)之資通訊應用符合我國政府數位資通訊應用服務發展政策,且有其經濟效能,特訂定本要點。

第2點


﹝1﹞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資通訊應用:指機關依施政目標之需,運用資通訊技術所發展之系統或服務。但不包括用於製程控制者。
  (二)新建之新興業務:指施政目標改變致業務調整而執行之資通訊應用。
  (三)既有業務之精進:指配合資通訊技術發展趨勢辦理既有業務之精進資通訊應用。但不包括既有系統之維運。
  (四)跨機關業務:指因應跨機關合作而執行之資通訊應用。
  (五)主管機關:指行政院所屬中央二級機關(構)。

第3點


﹝1﹞各機關之資通訊應用計畫非屬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中長程個案計畫編審要點第二點所定計畫,且具新建之新興業務、既有業務之精進或涉及跨機關業務性質,其總費用在一定金額以上者,應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備妥次年度開始辦理計畫書,依第三項規定提報數位發展部核定;逾期提報計畫者應檢討改善。
﹝2﹞依前項規定核定之計畫,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提出變更計畫書及變更對照表,依第三項規定提報數位發展部核定後實施:
  (一)計畫名稱異動。
  (二)計畫工作項目增減。
  (三)計畫經費增加。
  (四)計畫時程延長。
﹝3﹞各機關前二項計畫之提報,由其主管機關就本機關(構)及所屬機關(構)之計畫統籌辦理;無主管機關者,由各該機關逕送數位發展部。
﹝4﹞各機關之資通訊應用計畫,非屬第一項及第二項者,由主管機關依權責核辦;無主管機關者,由各該機關依權責辦理。
﹝5﹞第一項所定一定金額,登載於數位發展部全球資訊網。

第4點


﹝1﹞前點第一項所定計畫書之內容如下:
  (一)計畫緣起。
  (二)計畫目標。
  (三)計畫實施策略或方法。
  (四)主要工作項目及辦理時程。
  (五)計畫所需經費預估及來源。
  (六)個人資料保護、法規調適或其他計畫推行之配套措施。
  (七)預期效益分析。
  (八)關鍵績效指標設定及衡量基準。
  (九)資安風險及防護機制評估檢視表。
  (十)資料開放分析及更新機制。
  (十一)相關政策及方案檢討。
  (十二)替選方案之分析及評估。
  (十三)有關機關配合事項。
  (十四)檢附資通訊系統或服務所需之作業環境、軟硬體設備性能、價格及採購或租賃方式之分析等有關資料。
  (十五)政府數位服務指引:政府資通訊應用計畫自評表。
  (十六)其他與前十五款有關之參考資料。
﹝2﹞前項第九款所定「資安風險及防護機制評估檢視表」及第十五款所定「政府數位服務指引:政府資通訊應用計畫自評表」,登載於數位發展部全球資訊網供下載。

第5點


﹝1﹞各機關依第三點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經數位發展部核定之計畫,應於計畫執行完竣後,三個月內檢附成果報告書,由主管機關函報數位發展部。
﹝2﹞前項成果報告書格式,登載於數位發展部全球資訊網供下載。

第6點


﹝1﹞各機關辦理電腦硬、軟體之採購、租賃及委外事宜,應依相關規定辦理,並避免採購不當規格之產品。
﹝2﹞前項所定不當規格,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發布之「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規定。

第7點


﹝1﹞數位發展部得應各機關之要求,對其資通訊作業提供協助並協調有關資通訊系統之相互支援。

第8點


﹝1﹞各機關資通訊應用之績效,由數位發展部以每二年一次為原則辦理書面查核,並每年會同有關機關依行政院所屬機關研考業務聯繫及個案計畫管制評核作業相關規定,辦理選項管制及實施查證,以評核其應用之優缺點。查核意見應提供受查機關參考改進。

第9點


﹝1﹞行政院以外之中央政府機關及地方政府除法規另有規定外,得參照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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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四日發布條文:::

【法規內容】
第1點

﹝1﹞為期行政院所屬各級機關(構)(以下統稱各機關)之資通訊應用符合我國政府數位資通訊應用服務發展政策,且有其經濟效能,特訂定本要點。
第2點

﹝1﹞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資通訊應用:指機關依施政目標之需,運用資通訊技術所發展之系統或服務。但不包括用於製程控制者。
  (二)新建之新興業務:指施政目標改變致業務調整而執行之資通訊應用。
  (三)既有業務之精進:指配合資通訊技術發展趨勢辦理既有業務之精進資通訊應用。但不包括既有系統之維運。
  (四)跨機關業務:指因應跨機關合作而執行之資通訊應用。
  (五)主管機關:指行政院所屬中央二級機關(構)。
第3點

﹝1﹞各機關之資通訊應用計畫非屬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中長程個案計畫編審要點第二點所定計畫,且具新建之新興業務、既有業務之精進或涉及跨機關業務性質,其總費用在一定金額以上者,應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備妥次年度開始辦理計畫書,依第三項規定提報國家發展委員會核定;逾期提報計畫者應檢討改善。
﹝2﹞依前項規定核定之計畫,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提出變更計畫書及變更對照表,依第三項規定提報國家發展委員會核定後實施:
  (一)計畫名稱異動。
  (二)計畫工作項目增減。
  (三)計畫經費增加。
  (四)計畫時程延長。
﹝3﹞各機關前二項計畫之提報,由其主管機關就本機關(構)及所屬機關(構)之計畫統籌辦理;無主管機關者,由各該機關逕送國家發展委員會。
﹝4﹞各機關之資通訊應用計畫,非屬第一項及第二項者,由主管機關依權責核辦;無主管機關者,由各該機關依權責辦理。
﹝5﹞第一項所定一定金額,由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告之,並同步登載於國家發展委員會全球資訊網。
第4點

﹝1﹞前點第一項所定計畫書之內容如下:
  (一)計畫緣起。
  (二)計畫目標。
  (三)計畫實施策略或方法。
  (四)主要工作項目及辦理時程。
  (五)計畫所需經費預估及來源。
  (六)個人資料保護、法規調適或其他計畫推行之配套措施。
  (七)預期效益分析。
  (八)關鍵績效指標設定及衡量基準。
  (九)資安風險及防護機制評估檢視表。
  (十)資料開放分析及更新機制。
  (十一)相關政策及方案檢討。
  (十二)替選方案之分析及評估。
  (十三)有關機關配合事項。
  (十四)檢附資通訊系統或服務所需之作業環境、軟硬體設備性能、價格及採購或租賃方式之分析等有關資料。
  (十五)政府數位服務指引:政府資通訊應用計畫自評表。
  (十六)其他與前十五款有關之參考資料。
﹝2﹞前項第九款所定「資安風險及防護機制評估檢視表」及第十五款所定「政府數位服務指引:政府資通訊應用計畫自評表」,由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告之,並同步登載於國家發展委員會全球資訊網。
第5點

﹝1﹞各機關依第三點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經國家發展委員會核定之計畫,應於計畫執行完竣後,三個月內檢附成果報告書,由主管機關函報國家發展委員會。
﹝2﹞前項成果報告書格式,由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告之,並同步登載於國家發展委員會全球資訊網。
第6點

﹝1﹞各機關辦理電腦硬、軟體之採購、租賃及委外事宜,應依相關規定辦理,並避免採購不當規格之產品。
﹝2﹞前項所定不當規格,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發布之「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規定。
第7點

﹝1﹞國家發展委員會得應各機關之要求,對其資通訊作業提供協助並協調有關資通訊系統之相互支援。
第8點

﹝1﹞各機關資通訊應用之績效,由國家發展委員會以每二年一次為原則辦理書面查核,並每年會同有關機關依行政院所屬機關研考業務聯繫及個案計畫管制評核作業相關規定,辦理選項管制及實施查證,以評核其應用之優缺點。查核意見應提供受查機關參考改進。
第9點

﹝1﹞行政院以外之中央政府機關及地方政府除法規另有規定外,得參照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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