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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簡讀版


休閒農場貸款要點

【發布日期】109.04.08【發布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二十八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35084023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8點;並自即日生效
2‧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十八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55084021N號令修正發布第10點條文;並自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二日生效
3‧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85084745I號令修正發布第3、5、12、17點條文;並自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生效
4‧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二十七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金字第1095084100J號令修正發布第11、14點條文;並自一百零九年三月一日生效
5‧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八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95084301A號令修正發布第12點條文;並自一百零九年四月九日生效

【法規內容】

第1點


﹝1﹞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為鼓勵發展休閒農業,協助經營業者提升產業競爭力,促進農業旅遊國際化,特訂定本要點。

第2點


﹝1﹞本貸款除依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辦理外,依本要點規定辦理。本要點未規定者,依農業發展基金貸款作業規範及其他有關規定辦理。

第3點


﹝1﹞本貸款之對象為依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規定,已取得休閒農場籌設同意文件或休閒農場許可登記證之自然人或法人。
﹝2﹞前項借款人已取得休閒農場籌設同意文件者,應依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之籌設期限補正許可登記證,屆期未補正者,視為未符合貸款資格,應收回其貸款,貸款經辦機構已請領之利息差額補貼應繳還農委會。

第4點


﹝1﹞本貸款用途為經營休閒農場所需建造、改善休閒農業設施之資本支出或經營所需週轉金。但購地所需資金非在本貸款核貸用途之列。

第5點


﹝1﹞借款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身分證明文件、貸款計畫、休閒農場籌設同意文件或許可登記證影本、休閒農場經營計畫書及下列相關文件,向貸款經辦機構提出申請:
  (一)申請貸款用途,如有建造、改善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至第四款所指休閒農業設施,應另檢附興辦事業計畫同意許可文件或土地核准使用文件影本。
  (二)申請貸款用途,如有建造、改善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五款至第二十三款所指休閒農業設施,應另檢附土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證明影本。

第6點


﹝1﹞本貸款之經辦機構如下:
  (一)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
  (二)依法承受農(漁)會信用部之銀行當地分行。
  (三)全國農業金庫。
﹝5﹞前項第一款貸款經辦機構不得以內部融資或交互授信方式辦理本貸款。
﹝6﹞前項所稱交互授信,指申貸農(漁)會與經辦農(漁)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申貸農(漁)會貸予經辦農(漁)會本貸款,而經辦農(漁)會於尚未清償前,對申貸農(漁)會貸予本貸款。
  (二)申貸農(漁)會對經辦農(漁)會以外之他農(漁)會貸予本貸款,該他農(漁)會又對經辦農(漁)會貸予本貸款,而經辦農(漁)會於前開貸款尚未清償前,對申貸農(漁)會貸予本貸款。
  (三)四家以上農(漁)會間有前款接續貸款之情形。
﹝10﹞法人向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貸款經辦機構申請本貸款者,應於其依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登記所在直轄市、縣(市)轄區內之貸款經辦機構申辦。

第7點


﹝1﹞本貸款之輔導機關(單位)為農委會及其所屬相關機關(構)、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第8點


﹝1﹞本貸款由貸款經辦機構提供貸款資金,並由農業發展基金就其出資金給予利息差額補貼。

第9點


﹝1﹞本貸款風險由貸款經辦機構負擔。

第10點


﹝1﹞本貸款利率依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第11點


﹝1﹞本貸款期限依貸款額度及購置設備耐用年限覈實貸放,其中資本支出最長十五年,週轉金最長五年。

第12點


﹝1﹞本貸款額度如下:
  (一)資本支出:
  1.建造、改善休閒農業設施,符合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至第四款者,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二千萬元。
  2.建造、改善休閒農業設施,符合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五款至第二十三款者,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八百萬元。
  (二)週轉金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千萬元。但情形特殊,報經農委會專案同意者,資本支出與週轉金合計額度最高為新臺幣三千萬元。
  (三)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三千萬元。但休閒農場為二人以上共同申請籌設或經營者,每一休閒農場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三千萬元。

第13點


﹝1﹞本貸款由貸款經辦機構按核定所需金額一次或分次撥付;其屬資本支出者,應檢具相關憑證。

第14點


﹝1﹞本貸款償還方式如下:
  (一)資本支出:
  1.本金以每半年一期平均攤還為原則,利息隨同繳付。
  2.本金得酌訂寬緩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三年。
  (二)週轉金:
  1.本金以每半年一期平均攤還為原則,利息隨同繳付。
  2.本金得酌訂寬緩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8﹞前項本息攤還方式得由借貸雙方以契約另定之。但不得超過農委會所訂定之最長期限。

第15點


﹝1﹞本貸款擔保方式由貸款經辦機構依其授信有關規定,審酌個別授信案件核定;若借款人擔保能力不足,貸款經辦機構應協助送請農業信用保證機構保證。

第16點


﹝1﹞借款人就同一資金用途不得重複申貸,並應提出切結書載明若有重複申貸之情形,視為違約,由貸款經辦機構收回本貸款。

第17點


﹝1﹞本貸款資金應於核准貸款日起三個月內動用完畢。但屬資本支出,應於核准貸款日起三個月內第一次動用,並依工程進度於一年內動用完畢。
﹝2﹞借款人確有困難,致工程未能於前項期限內完成者,得向貸款經辦機構申請延長資本支出貸款之動用期限,最長一年,並以一次為限。
﹝3﹞貸款經辦機構受理前項申請,經評估確有必要者,應向全國農業金庫申請變更動用期限。

第18點


﹝1﹞貸款經辦機構應於撥貸後六個月內辦理貸款用途及經營狀況查驗工作;其後貸款存續期間,每年應至少辦理一次經營狀況查驗並作成書面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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