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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簡讀版


交通部觀光局補貼導遊與領隊人員及國民旅遊隨團服務人員生計費用實施要點

【發布日期】109.04.27【發布機關】交通部觀光局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十六日交通部觀光局觀業字第1093001190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9點;並自即日生效
2‧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二十七日交通部觀光局觀業字第10930014911號令修正發布第24點條文;並自一百零九年四月十六日生效

【法規內容】

第1點


﹝1﹞交通部觀光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協助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以帶團及接團工作為主要收入來源之導遊、領隊人員及國民旅遊隨團服務人員生計負擔,特訂定本要點。

第2點


﹝1﹞二、本要點補貼對象:
  (一)領有有效導遊人員執業證或領隊人員執業證者。
  (二)曾受合法旅行業派遣執行國民旅遊之隨團服務人員。

   --109年4月27日修正前條文--


﹝1﹞本要點補貼對象:
  (一)未任職旅行業且領有有效導遊人員執業證或領隊人員執業證,並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以下簡稱最近一年內)有實際執業者。
  (二)未任職旅行業之國民旅遊隨團服務人員,且於最近一年內期間,曾受合法旅行業派遣隨團服務者。

第3點


﹝1﹞本要點補貼要件及內容:
  (一)導遊及領隊人員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至一百零九年四月十六日止,曾執行接待或引導來臺觀光旅客旅遊業務或引導出國觀光旅客團體旅遊業務八團以上,或總天數四十天以上,且於申請補貼之日起三個月內未任職旅行業者。
  (二)國民旅遊隨團服務人員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至一百零九年四月十六日止,執行國民旅遊服務四十團以上,或總天數八十天以上,且於申請補貼之日起三個月內未任職旅行業者。
﹝2﹞前項人員申請補貼金額,每月補貼新臺幣一萬元,連續補貼三個月。
﹝3﹞申請補貼對象同時具有第一項各款身分者,僅得擇一申請補貼。

   --109年4月27日修正前條文--


﹝1﹞本要點補貼要件及內容:
  (一)導遊及領隊人員,最近一年內曾執行接待或引導來臺觀光旅客旅遊業務或引導出國觀光旅客團體旅遊業務八團以上,且總天數四十天以上者,每月補貼新臺幣一萬元,連續補貼三個月。
  (二)國民旅遊隨團服務人員,最近一年內服務四十團以上,且總天數八十天以上者,每月補貼新臺幣一萬元,連續補貼三個月。
﹝2﹞申請補貼對象同時具有前項各款身分者,僅得擇一申請補貼。

第4點


﹝1﹞補助對象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局申請撥付補貼款:
  (一)補貼款撥付申請表【附件一】。
  (二)有效導遊或領隊人員執業證影本。
  (三)國民旅遊隨團服務人員身分證影本。
  (四)導遊人員或領隊人員應檢附曾執行導遊或領隊業務相關帶團證明。
  (五)國民旅遊隨團服務人員應檢附曾受旅行業派遣隨團服務之相關資料。
  (六)自本要點訂定發布當月起連續三個月之領據【附件二】。
  (七)指定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八)切結書【附件三】書面切結所檢附文件及內容一切屬實,未有向其他機關申請相同項目補助或虛報、浮報、偽(變)造等情事。

   --109年4月27日修正前條文--


﹝1﹞補助對象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局申請撥付補貼款:
  (一)補貼款撥付申請表【附件一】。
  (二)有效導遊或領隊人員執業證影本。
  (三)導遊人員或領隊人員應檢附曾執行導遊或領隊業務相關帶團證明。(旅行社行程表、旅行業責任保險單)。
  (四)國民旅遊隨團服務人員應檢附曾受旅行業派遣隨團服務之相關資料。(旅行社行程表、旅行業責任保險單)。
  (五)自本要點發布當月起連續三個月之領據【附件二】。
  (六)指定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七)切結書【附件三】書面切結所檢附文件及內容一切屬實,未有向其他機關申請相同項目補助或虛報、浮報、偽(變)造等情事。

第5點


﹝1﹞本局受理申請補貼期間,自本要點發布生效之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三十一日止(以郵戳為憑);逾期提出申請者,不予受理。

第6點


﹝1﹞申請補貼未檢附應備文件如需補正或相關文件資料、證明認有疑義者,本局得限期先命補正、說明或提供相關證明文件;逾期未能補正、說明者,不予受理。
﹝2﹞申請補貼案件經審查與本要點規定不符者,不予補助,逕予駁回補貼申請。
﹝3﹞申請補貼案件經審查符合規定者,核撥補貼金額至補貼對象指定匯款帳戶。

第7點


﹝1﹞依本要點申請補貼生計費用與其他政府機關補助性質相同者,應擇一請領,不得重複。

第8點


﹝1﹞依本要點申請補貼對象如有偽(變)造、虛報、浮報或有申請文件不實等情事,本局不予撥款;已撥款者,除追回已撥付款項外,並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

第9點


﹝1﹞本局辦理經費核銷時,得委託相關機關、法人或公協會協助辦理資料檢核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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