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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簡讀版


廢:交通部觀光局補助旅行業配合防疫政策停止出入團衍生作業成本實施要點

【發布日期】110.06.11【發布機關】交通部觀光局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三日交通部觀光局觀業字第1093000506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8點;並自一百零九年二月二十一日生效
2‧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十六日交通部觀光局觀業字第10930011081號令修正發布第25點條文;並自一百零九年三月三日生效
3‧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六月十一日交通部觀光局觀業字第11030015971號令修正發布名稱(旅行業配合防疫政策暫停辦理國內旅遊衍生作業成本補助要點)及全文9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內容】

第1點


﹝1﹞交通部觀光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有效防止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及協助旅行業者因配合政府防疫政策或因其他國家地區防疫措施,或因政府禁止國際郵輪靠泊本國港口致暫停辦理組團,或因接待經許可來臺之大陸、香港及澳門地區觀光團體,因政府防疫政策禁止入境,造成旅客解約退費或暫停接待之行政作業支出,特訂定本要點。

第2點


﹝1﹞本要點補助對象及適用期間:
  (一)補助對象為有以下情形,致旅客解約退費無法成行之合法旅行業:
  1.組團赴經本局公告暫停前往特定國家地區旅遊或轉機,因配合政府防疫政策暫停辦理。
  2.組團赴其他非經本局公告暫停前往國家地區旅遊或轉機,因其防疫措施限制本國航班或人員入境而暫停辦理。
  3.因政府禁止國際郵輪靠泊本國港口致暫停辦理組團。
  4.接待經許可來臺之大陸、香港及澳門地區觀光團體,因政府防疫政策禁止入境。
  (二)補助之旅遊適用區域及期間:
  1.大陸、香港及澳門地區:組團出境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四月三十日止。但因應防疫政策期間延長,以本局公告時間為準。來臺大陸、香港及澳門地區觀光團體入境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政府防疫政策許可入境前為止。
  2.本局公告暫停旅行業組團赴國外旅遊,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十九日起至四月三十日止。但因應防疫政策期間延長,以本局公告時間為準。
  3.其他國家地區:非經本局公告而自行發布防疫措施之區域及時間。
  4.政府禁止國際郵輪靠泊本國港口之期間。

   --109年4月16日修正前條文--


﹝1﹞本要點補助對象及適用期間:
  (一)補助對象為有以下情形,致旅客解約退費無法成行之合法旅行業:
  1.組團赴經本局公告暫停前往特定國家地區旅遊或轉機,因配合政府防疫政策暫停辦理。
  2.組團赴其他非經本局公告暫停前往國家地區旅遊或轉機,因其防疫措施限制本國航班或人員入境而暫停辦理。
  3.因政府禁止國際郵輪靠泊本國港口致暫停辦理組團。
  4.接待經許可來臺之大陸、香港及澳門地區觀光團體,因政府防疫政策禁止入境。
  (二)補助之旅遊適用區域及期間:
  1.大陸、香港及澳門地區:組團出境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四月三十日止。但因應防疫政策期間延長,以本局公告時間為準。來臺大陸、香港及澳門地區觀光團體入境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政府防疫政策許可入境前為止。
  2.其他國家地區:以本局公告區域及時間為準;或非經本局公告而自行發布防疫措施之區域及時間。
  3.政府禁止國際郵輪靠泊本國港口之期間。

第3點


﹝1﹞本要點補助內容:
  (一)組團出境團體旅遊解約之行政作業費用:以旅行業者已招攬之團員總團費百分之五計算,未有退費證明者,不予採計補助費用。
  (二)來臺大陸、香港及澳門地區觀光團體入境,以每位團員新臺幣二千元計算。
  (三)每家旅行業依前二款規定申請補助其團數分別計算,其中出境團部分,綜合旅行業所屬從業人員達五十一人以上者最高五百團為限,所屬從業人員五十人以下者最高三百團為限;甲種旅行業所屬從業人員達五十一人以上者最高二百團為限,所屬從業人員五十人以下者最高一百團為限;入境團最高五十團為限,每團最高補助金額新臺幣五萬元。

   --109年4月16日修正前條文--


﹝1﹞本要點補助內容:
  (一)組團出境團體旅遊解約之行政作業費用:以旅行業者收取已預定每團團費或定金之百分之五計算,有收取團費或定金,未有退費證明者,不予採計補助費用。
  (二)來臺大陸、香港及澳門地區觀光團體入境,以每位團員新臺幣二千元計算。
  (三)每家旅行業依前二款規定申請補助其團數分別計算,各以最高五十團為限,每團最高補助金額新臺幣五萬元。

第4點


﹝1﹞旅行業依本要點申請補助,組團出境最遲應於本局發布暫停旅行業組團前往特定國家地區旅遊或轉機前,或於其他國家防疫措施限制本國航班及人員入境前,或我國政府禁止國際郵輪靠泊本國港口前,完成收取已預定團費;來臺大陸、香港及澳門地區觀光團體最遲應於政府防疫政策禁止入境前,已核發許可入境證件。
﹝2﹞旅行業申請補助最遲應於本要點第二點第二款各目期間最後截止日次日起三十日內(以郵戳為憑)向本局申請補助;逾期不予受理。

   --109年4月16日修正前條文--


﹝1﹞旅行業依本要點申請補助,組團出境最遲應於本局發布暫停旅行業組團前往特定國家地區旅遊或轉機前,或於其他國家防疫措施限制本國航班及人員入境前,或我國政府禁止國際郵輪靠泊本國港口前,完成收取已預定團費或定金;來臺大陸、香港及澳門地區觀光團體最遲應於政府防疫政策禁止入境前,已核發許可入境證件。
﹝2﹞旅行業申請補助最遲應於本要點第二點第二款各目期間最後截止日次日起三十日內(以郵戳為憑)向本局申請補助;逾期不予受理。

第5點


﹝1﹞旅行業應檢附下列文件,以掛號郵寄向本局申請撥付補助款:
  (一)補助款撥付申請表(每一團一張)【附件一】。
  (二)團體資料總表【附件二】(填具團名或代號、人數、團費、退費金額。
  (三)領據【附件三】、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四)出境團:旅遊團契約書或訂單證明;入境團:來臺大陸、香港及澳門地區觀光團體許可入境證件及繳費證明(香港及澳門地區觀光團體免附繳證明)。
  (五)行程表。
  (六)旅客名單。(含旅客姓名、生日及身分證字號)
  (七)退費相關證明(來臺大陸、香港及澳門地區觀光團體免附)。
  (八)切結書【附件四】書面切結所檢附內容一切屬實,未有向其他機關申請同項目補助或有虛報、浮報等情事。
﹝2﹞經本局審查依前項所提送文件,未符合第二點規定者,不予補助,逕予駁回補助申請。
﹝3﹞申請未依規定程序或未檢附應備文件,本局得不予受理;經審查如需補正或相關文件資料、證明認有疑義者,本局得要求限期補正、說明或提供相關證明文件;未依限或逾期未能補正、說明或提供相關證明文件或經審查與本要點規定不符者,本局不予補助,逕予駁回補助申請。
﹝4﹞第四點規定期限提出申請者,不予受理。但有前項之情形,再提出申請者,應於一個月內為之,逾期者,不予受理。

   --109年4月16日修正前條文--


﹝1﹞旅行業應檢附下列文件,以掛號郵寄向本局申請撥付補助款:
  (一)補助款撥付申請表(每一團一張)【附件一】。
  (二)團體資料總表【附件二】(填具團名或代號、人數、團費(或定金)、退費金額。
  (三)領據【附件三】、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四)旅遊團訂單及收費證明或來臺大陸、香港及澳門地區觀光團體許可入境證件及繳費證明。
  (五)行程表。
  (六)退費相關證明(來臺大陸、香港及澳門地區觀光團體免附)。
  (七)切結書【附件四】書面切結所檢附內容一切屬實,未有向其他機關申請同項目補助或有虛報、浮報等情事。
﹝2﹞經本局審查依前項所提送文件,未符合第二點規定者,不予補助,逕予駁回補助申請;
﹝3﹞若所提送退費相關證明所列金額少於旅遊團訂單及收費證明金額,將以退費相關證明所列金額覈實補助。
﹝4﹞申請未依規定程序或未檢附應備文件,本局得不予受理;經審查如需補正或相關文件資料、證明認有疑義者,本局得要求限期補正、說明或提供相關證明文件;未依限或逾期未能補正、說明或提供相關證明文件或經審查與本要點規定不符者,本局不予補助,逕予駁回補助申請。
﹝5﹞第四點規定期限提出申請者,不予受理。但有前項之情形,再提出申請者,應於一個月內為之,逾期者,不予受理。

第6點


﹝1﹞本要點受理方式一律以掛號郵寄為限(寄至:臺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四段二九0號九樓「交通部觀光局收」),其他方式概不受理,並依受理日期為審查先後順序,受理申請補助經費達預算額度上限時,本局即停止受理申請。
﹝2﹞旅行業依本要點申請補助,一件掛號郵件以一家旅行業申請為限,每一家旅行業申請案件超過五十件者,依出團日順序以前五十件為優先審查,逾限者不予審查;無法判斷先後者,本局得逕為認定。

第7點


﹝1﹞本局得不定期對補助對象查核其辦理補助事項之成效及查核有無符合本要點所定目的,旅行業應提供必要之協助,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旅行業如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本局得停止補助。
﹝2﹞旅行業依本要點規定申請補助,如有重複申請同項目費用補助、虛報、浮報或申請文件不實者,不予補助;已補助者,應依本局所定期限繳回已領取之補助費外,如有涉法律責任者,本局將依相關法律規定辦理。
﹝3﹞旅行業申請補助時如有受撤銷或廢止旅行業執照、受停業處分者,不予受理,於受理後審查中或核撥前發生者,駁回其申請或不予核撥。
﹝4﹞受補助者,應依相關稅法規定繳納所得稅。

第8點


﹝1﹞本局辦理經費核銷時,得委託相關機關、法人或公協會協助辦理資料檢核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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