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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簡讀版


交通部觀光局協助民宿紓困補貼實施要點

【發布日期】109.04.16【發布機關】交通部觀光局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十六日交通部觀光局觀業字第1093001190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8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內容】

第1點


﹝1﹞交通部觀光局(以下簡稱本局)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對民宿營運之影響,針對一定期間內蒙受損失而仍持續經營者,補貼營運損失、降低所受衝擊,以協助其度過難關,特訂定本要點。

第2點


﹝1﹞本要點補貼對象依發展觀光條例民宿管理辦法取得登記證,且於一百零九年三月三十一日前仍營業中之民宿。

第3點


﹝1﹞符合前一點規定補貼對象之補貼經費之金額如下:
  (一)本局頒發好客民宿標章且在有效期限內之民宿:每家新臺幣十萬元整。
  (二)非屬前款之民宿:每家新臺幣五萬元整。

第4點


﹝1﹞補貼對象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如附件一)。
  (二)民宿登記證影本。
  (三)好客民宿標章照片(申請新臺幣十萬元之民宿始須檢附)。
  (四)承諾不於申請補貼之日起三個月暫停營業或歇業之切結書(如附件二)。
  (五)領據(如附件三)。
  (六)指定匯款帳戶存摺影本。
  (七)同意書(如附件四,申請人另指定受款人者,始須檢附)

第5點


﹝1﹞本局受理申請補貼期間,自本要點發布生效之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三十日止。
﹝2﹞本局受理申請補貼案件,經審查前點各款申請文件符合規定後,應於一個月內核撥補貼經費至申請人指定匯款帳戶。

第6點


﹝1﹞申請案有不符規定或逾期申請者,本局應不予受理;但其情形可補正者,本局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申請人屆期未補正或補正後仍不符規定者,本局應不予受理。

第7點


﹝1﹞依本要點申請補貼者,如有偽造或隱匿不實之申請文件、自申請補貼之日起三個月內有暫停營業或歇業等情事,本局不予撥款;已撥款者,除追回已撥付款項外,並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

第8點


﹝1﹞本要點相關行政事務,必要時本局得委由民間機構或團體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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