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整站
搜尋本頁
【法規名稱】 。♬簡讀版


原住民族委員會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原住民族產業事業振興辦法

【發布日期】110.12.01【發布機關】原住民族委員會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十二日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經字第10900143463號令訂定發布全文7條;並自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五日施行【原條文
2‧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二月一日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經字第11000666703號令修正發布全文6條;並自一百十年十一月一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


﹝1﹞本辦法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九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原住民族委員會。

第3條


﹝1﹞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行動支付:指消費者使用智慧型行動載具,透過密碼或生物特徵等身分驗證、掃碼及近距離無線通訊(Near-field communication,NFC)感應或結合物聯網相關先進應用等驗證及傳輸技術,於實體商店結帳付款,取得商品或使用服務之實質交易支付方式。
  二、認證店家:指負責人具原住民身分,並依法辦理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有限合夥登記、稅籍登記之本國營利事業,或依商業登記法第五條規定得免辦理登記之小規模商業、合作社、民間團體或農業產銷班,且經主管機關認證及公告者。

第4條


﹝1﹞本辦法所定振興措施如下:
  一、行動支付回饋:於消費者使用主管機關指定之行動支付方式至認證店家消費時,給予補助。
  二、產業多元行銷。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措施。
﹝2﹞前項各款措施之項目、適用對象、基準、金額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5條


﹝1﹞主管機關為執行本辦法所定振興措施,得委託法人或團體辦理。

第6條


﹝1﹞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一月一日施行。


回頁首〉〉

:::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十二日發布條文:::


【法規內容】
第1條

﹝1﹞本辦法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九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原住民族委員會。
第3條

﹝1﹞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申請人:指申請行動支付回饋方案之認證店家及申請部落景觀優化之原住民族地區依法立案團體。
  二、行動支付:指消費者使用智慧型行動載具,透過密碼或生物特徵等身分驗證、掃碼及近距離無線通訊(Near-field communication,NFC)感應或結合物聯網相關先進應用等驗證及傳輸技術,於實體商店結帳付款,取得商品或使用服務之實質交易支付方式。
  三、認證店家:指負責人具原住民身分,並依法辦理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有限合夥登記、稅籍登記之本國營利事業,或依商業登記法第五條規定得免辦理登記之小規模商業、合作社、民間團體或農業產銷班,且經主管機關認證及公告者。
第4條

﹝1﹞本辦法所定振興措施如下:
  一、行動支付回饋。
  二、部落景觀優化。
  三、產業多元行銷。
第5條

﹝1﹞前條振興措施之基準如下:
  一、行動支付回饋:使用行動支付方式至認證店家消費,每筆消費滿新臺幣一百元,給予新臺幣五十元回饋,每筆消費最高回饋新臺幣五百元,每月每一消費者帳戶回饋上限新臺幣五千元。申請人每月補助額度上限新臺幣五萬元;主管機關所設品牌文創館每月額度上限新臺幣十萬元。
  二、部落景觀優化:申請人每案以補助新臺幣四十萬元為上限,並不得超過計畫總經費之百分之九十五。
  三、產業多元行銷:每案以新臺幣二百萬元為上限。
第6條

﹝1﹞主管機關為執行本辦法所定振興措施,得委託法人或團體辦理。
第7條

﹝1﹞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五日施行。



回頁首〉〉
【編註】本檔提供學習與參考為原則;如需正式引用請以官方公告版為準。
如有發現待更正部份及您所需本站未收編之法規,敬請告知,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