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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法律用語辭典 。♬簡讀版


法務部矯正署處務規程

【發布日期】99.12.27【發布機關】法務部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法務部法令字第099090431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6條;並自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


  法務部矯正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規程。

第2條


  署長綜理署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人員;副署長襄助署長處理署務。

第3條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重要會議之籌辦。
  五、其他交辦事項。

第4條


  本署設下列組、室:
  一、綜合規劃組,分三科辦事。
  二、教化輔導組,分三科辦事。
  三、安全督導組,分三科辦事。
  四、後勤資源組,分三科辦事。
  五、矯正醫療組,分三科辦事。
  六、秘書室。
  七、人事室。
  八、政風室。
  九、會計室。
  十、統計室。

第5條


  綜合規劃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矯正機關年度施政方針、施政計畫、研究發展之彙編、管制及考核。
  二、矯正機關業務評鑑之規劃、指導及監督。
  三、國際矯正機關(構)之聯繫、交流及推動。
  四、矯正人員教育、訓練、進修、考察之規劃、指導及監督。
  五、矯正法規、制度之釐定、研擬及闡釋。
  六、法制之諮詢、研究、分析及評估。
  七、國家賠償、申訴及訴願事件之處理。
  八、矯正資料之蒐集、整理及研究編譯。
  九、矯正管理資訊系統之規劃、建置、推動及監督。
  十、其他有關綜合規劃事項。

第6條


  教化輔導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調查分類、鑑別、個案調查、心理測驗之規劃、指導及監督。
  二、教誨教育、諮商輔導、文康活動業務之規劃、指導及監督。
  三、假釋、撤銷假釋之監督及審核。
  四、累進處遇、縮短刑期、性行考核等案件之監督及審核。
  五、技能訓練之規劃、指導及監督。
  六、委託加工作業與自營作業之規劃、指導及監督。
  七、作業導師、職業訓練師等專業訓練之規劃、指導及監督。
  八、就業輔導之規劃、指導及監督。
  九、作業技訓設備、勞作金、獎勵金、慰問金之監督及審核。
  十、其他有關教化輔導事項。

第7條


  安全督導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戒護安全、管理制度之規劃、指導及監督。
  二、武器、彈藥、戒具、消防器材之使用、保養與防護訓練之規劃、指導 及監督。
  三、分類收容、移禁之規劃、指導及監督。
  四、返家探視、眷屬同住、違規處理之監督及審核。
  五、戒護警力與矯正役役男勤務調遣及配置。
  六、矯正機關勤前教育之規劃、指導及監督。
  七、矯正機關囚情動態之通報、預警、管制及處理。
  八、矯正機關災害、防救演習、緊急事故應變措施之規劃、協調及督導。
  九、矯正機關與警察機關警力支援之規劃、協調及督導。
  十、其他有關安全督導事項。

第8條


  後勤資源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矯正機關名籍、檔案管理之規劃、指導及監督。
  二、收容人生活給養、金錢與物品保管之規劃、指導及監督。
  三、矯正機關勒戒、戒治費用收取業務之規劃、指導及監督。
  四、矯正機關收容人福利事項之規劃、指導及監督。
  五、矯正機關合作社業務之規劃、指導及監督。
  六、矯正機關新建、遷建、擴建、整建計畫之研擬、審核及督導。
  七、矯正機關建築修繕、設施改善、設備採購計畫之規劃、審核及督導。
  八、矯正機關經費出納之管理及監督。
  九、矯正機關財產、物品、車輛及宿舍等事務管理之監督。
  十、其他有關後勤資源事項。

第9條


  矯正醫療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觀察勒戒、強制戒治業務之規劃、指導及監督。
  二、毒品處遇業務之規劃、指導及監督。
  三、收容人傳染病防治、食品衛生營養之規劃、指導及監督。
  四、收容人疾病、死亡與保外醫治之監督及審核。
  五、矯正機關衛生與醫療之規劃、指導及監督。
  六、性侵害、家庭暴力、身心障礙等特殊收容人心理治療之規劃、指導及 監督。
  七、其他有關矯正醫療事項。

第10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出納、財物、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三、國會聯絡、媒體公關及新聞發布業務。
  四、會報及議事之處理。
  五、公產及公物之管理。
  六、工友(含技工、駕駛)之管理。
  七、不屬其他各組、室事項。

第11條


  人事室掌理本署人事事項。

第12條


  政風室掌理本署政風事項。

第13條


  會計室掌理本署歲計及會計事項。

第14條


  統計室掌理本署統計事項。

第15條


  本署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16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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