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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簡讀版


交通部觀光局因應新冠肺炎疫情接待入境旅客地接旅行業紓困實施要點

【發布日期】109.04.15【發布機關】交通部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二十七日交通部觀光局觀國字第1090904942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0點;並自即日起生效【原條文
2‧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十五日交通部觀光局觀國字第10910014171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0點;並自一百零九年四月十日生效

【法規內容】

第1點


﹝1﹞為因應新冠肺炎防疫作業,導因國際旅客對全球疫情不確定性及長途飛行產生疑慮,而多有行程取消或延期之情形,並配合我國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六日公告禁止國際郵輪靠港停泊,致透過郵輪來臺之旅客亦無法入境。為降低臺灣旅行業損失,確保我入境旅遊團體接待能量,以迎接新冠肺炎疫情趨穩後之國際旅客到訪,故針對接待入境旅客之旅行業提供紓困補助,以維持業者之基本營運,減輕產業衝擊,特訂定本要點。

第2點


﹝1﹞本要點申請對象及期間如下:
  (一)受理申請對象:受境外組團社、國際郵輪公司、獎勵旅遊企業或地接旅行業自行承接來臺旅遊團委託接待來臺入境旅遊團體旅客之我國立案綜合及甲種旅行業者。
  (二)申請時間: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一日起至四月三十日止。
  (三)申請檢附文件之認定期間:
  1.第一階段:境外組團社、國際郵輪公司、獎勵旅遊企業或地接旅行業自行承接來臺旅遊團之團體訂單須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二十七日前成立,並於一百零九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二月二十七日間通知因新冠肺炎疫情取消來臺。團體旅客原預定來臺旅遊期間須介於一百零九年一月二十一日至一百零九年六月三十日。
  2.第二階段:境外組團社、國際郵輪公司、獎勵旅遊企業或地接旅行業自行承接來臺旅遊團之團體訂單須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十八日前成立,並於一百零九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四月十日間通知因新冠肺炎疫情取消來臺。團體旅客原預定來臺旅遊期間須介於一百零九年二月二十八日至一百零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四)前款時間得因應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宣布之疫情變化由本局另行修正後續申請梯次。

第3點


﹝1﹞本要點認定來臺入境旅遊團體以下列四類為限,一般觀光團、企業獎勵旅遊團及地接旅行業自行承接來臺旅遊團之行程須至少三天二夜,並須檢送該類別相關佐證文件:
  (一)一般觀光團(不含大陸、香港及澳門地區):團體訂單取消相關證明(境外組團社用印或簽名之取消文件、訂房紀錄、往來紀錄等)、外籍旅客名單(含姓名、國籍、護照號碼或入臺簽證號碼或足資證明旅客身分之基本資料,如因當地法律規定限制無法提出者,須提出相關證明後免附)或契約、行程表。
  (二)企業獎勵旅遊團:團體訂單取消相關證明(境外組團社或企業用印或簽名之取消文件、訂房紀錄、往來紀錄等)、外籍旅客名單(含姓名、國籍、護照號碼或入臺簽證號碼或足資證明旅客身分之基本資料,如因當地法律規定限制無法提出者,須提出相關證明後免附)或契約、行程表。
  (三)國際郵輪彎靠岸上旅遊:郵輪原預訂靠泊時間表、取消相關證明及該旅行業針對同一艘郵輪前三航次抵臺之岸上旅遊接客人次列表或旅客名單。
  (四)地接旅行業自行承接來臺旅遊團:成團時間證明、訂單取消相關證明(銀行提供之旅客付款及退款證明、學校或法人機構或其他可資佐證資料)、原始訂房紀錄、訂房取消紀錄、外籍旅客名單(含姓名、國籍、護照號碼或入臺簽證號碼或足資證明旅客身分之基本資料)、行程表、往來紀錄等。
  (五)其他本局要求所需之佐證資料。

第4點


﹝1﹞同一團應依下列方式擇一申請:
  (一)依實補貼:來臺觀光團體取消致產生之遊覽車或導遊或住宿或餐廳等扣款,依單據正本核實全額補助。
  (二)依人次補貼:
  1、一般觀光團:每人補助新臺幣一千元,每團上限新臺幣三萬元。
  2、企業獎勵旅遊團:每人補助新臺幣一千元,每團上限新臺幣六萬元。
  3、國際郵輪彎靠岸上旅遊:依該郵輪前三航次抵臺岸上旅遊接客人次之平均值計算,補助每人新臺幣一百元。若該郵輪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二十一日前僅彎靠過我國港口一至二航次,則依前一或二航次接客人數平均值之八成計算,每航次每一彎靠港口至多補助新臺幣十萬元。
  4、地接旅行業自行承接來臺旅遊團:每人補助新臺幣一千元,每團上限新臺幣三萬元。

第5點


﹝1﹞申領金額上限:補助金額係以申請單位之所有取消團體補助總額計算,依第二點第三款之二階段申領者,每一綜合旅行業每階段申領上限為新臺幣三百五十萬元;每一甲種旅行業每階段申領上限為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

第6點


﹝1﹞申請方式:
  (一)由旅行業者統整認定期間之所有取消團體之相關佐證文件,並填具申請表(詳附件一)及切結書(詳附件二),向本局申請,每一旅行業者限申請一次。
  (二)本要點修正公告日前已申請之旅行業者得再申請一次。

第7點


﹝1﹞申請對象未依期限內(以郵戳為憑)提出申請或未檢附應備文件,均不予受理;經審查如需補正或有疑義,審查單位得要求限期補正、說明或提供相關文件,如逾期未補正亦不再受理。

第8點


﹝1﹞申請對象倘有虛報、浮報,除須負法律責任外,應繳回全部之紓困經費;本局並對該申請對象停止各項獎補助三年。

第9點


﹝1﹞本局辦理審查與核銷補助期間,得委託相關機關、法人或公協會協助辦理資料檢核事宜。

第10點


﹝1﹞本要點經費來源係由觀光發展基金支應,預算額度用罄時,本局得公告停止受理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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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二十七日發布條文:::

【法規內容】
第1點

﹝1﹞為因應新冠肺炎防疫作業,導因國際旅客對全球疫情不確定性及長途飛行產生疑慮,而多有行程取消或延期之情形,並配合我國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於一百零九年二月六日公告禁止國際郵輪靠港停泊,致透過郵輪來臺之旅客亦無法入境。為降低臺灣旅行業損失,確保我入境旅遊團體接待能量,以迎接新冠肺炎疫情趨穩後之國際旅客到訪,故針對接待入境旅客之旅行業提供紓困補助,以維持業者之基本營運,減輕產業衝擊,特訂定本要點。
第2點

﹝1﹞本要點申請對象及期間如下:
  (一)受理申請對象:受境外組團社或郵輪公司委託接待來臺入境旅遊團體旅客之我國立案綜合及甲種旅行業者。
  (二)申請時間:一百零九年三月一日起至四月三十日止。
  (三)申請檢附文件之認定期間:一百零九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本要點公告日止(得隨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告之疫情變化修正),以受理申請對象所接獲境外組團社、國際郵輪公司或獎勵旅遊企業通知因新冠肺炎取消來臺之通知及相關文件為依據(團體旅客原預定來臺旅遊期間須介於一百零九年一月二十一日至一百零九年六月三十日)。
第3點

﹝1﹞本要點認定來臺入境旅遊團體以三類為限,一般觀光團及企業獎勵旅遊團之行程須至少三天二夜,並須檢送該類別相關佐證文件:
  (一)一般觀光團(不含大陸、香港及澳門地區):團體訂單取消相關證明(境外組團社用印或簽名之取消文件、訂房紀錄、往來紀錄等)、外籍旅客名單(含姓名、國籍、護照號碼或入臺簽證號碼或足資證明旅客身分之基本資料)或契約、行程表。
  (二)企業獎勵旅遊團:團體訂單取消相關證明(境外組團社或企業用印或簽名之取消文件、訂房紀錄、往來紀錄等)、外籍旅客名單(含姓名、國籍、護照號碼或入臺簽證號碼或足資證明旅客身分之基本資料)或契約、行程表。
  (三)國際郵輪彎靠岸上旅遊:郵輪原預訂靠泊時間表、取消相關證明及該旅行業針對同一艘郵輪前三航次抵臺之岸上旅遊接客人次列表。
  (四)其他本局要求所需之佐證資料。
第4點

﹝1﹞同一團應依下列方式擇一申請:
  (一)依實補貼:來臺觀光團體取消致產生之遊覽車、導遊、住宿和餐廳等扣款,依單據正本核實全額補助。
  (二)依人次補貼:
  1、一般觀光團:每人補助新臺幣一千元,每團上限新臺幣三萬元。
  2、企業獎勵旅遊團:每人補助新臺幣一千元,每團上限新臺幣六萬元。
  3、國際郵輪彎靠岸上旅遊:依該郵輪前三航次抵臺岸上旅遊接客人次之平均值計算,補助每人新臺幣一百元。若該郵輪於一百零九年一月二十一日前僅彎靠過我國港口一至二航次,則依前一或二航次接客人數平均值之八成計算,每航次每一彎靠港口至多補助新臺幣十萬元。
第5點

﹝1﹞申領金額上限:補助金額係以申請單位之所有取消團體補助總額計算,每一綜合旅行業者申領上限為新臺幣三百五十萬元;每一甲種旅行業者申領上限為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
第6點

﹝1﹞申請方式:由旅行業者統整認定期間之所有取消團體之相關佐證文件,並填具申請表(詳附件一)及切結書(詳附件二),向本局申請,每一旅行業者限申請一次。
第7點

﹝1﹞申請對象未依期限內(以郵戳為憑)提出申請或未檢附應備文件,均不予受理;經審查如需補正或有疑義,審查單位得要求限期補正、說明或提供相關文件,如逾期未補正亦不再受理。
第8點

﹝1﹞申請對象倘有虛報、浮報,除須負法律責任外,應繳回全部之紓困經費;本局並對該申請對象停止各項獎補助三年。
第9點

﹝1﹞本局辦理審查與核銷補助期間,得委託相關機關、法人或公協會協助辦理資料檢核事宜。
第10點

﹝1﹞本要點經費來源係由中央預算統籌,預算額度用罄時,本局得公告停止受理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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