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法律用語辭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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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108.12.26【發布機關】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交通部
1‧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運鐵字第1080003366A號令、交通部交路字第10800372681號令會銜訂定發布全文4點;並自一百零八年八月一日生效
重大飛航事故:指下列各款之一之事故:
(一)民用航空器及公務航空器:自任何人為飛航目的登上航空器時起,至所有人離開該航空器時止,於航空器運作中所發生之事故,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造成人員死亡或傷害。
2.使航空器遭受實質損害或失蹤。
3.其他有造成人員死亡、傷害或航空器失事之虞,且經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以下簡稱運安會)認定有調查之必要。
(二)超輕型載具:自任何人為飛航目的登上超輕型載具時起,至所有人離開該超輕型載具時止,於超輕型載具運作中所發生之事故,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造成人員死亡或傷害。
2.使超輕型載具遭受實質損害或失蹤。
3.其他造成人民生命、財產重大影響,且經運安會認定有調查之必要。
(三)遙控無人機:為飛航目的啟動推進系統準備移動時起,至飛航結束推進系統關閉時止所發生之事故,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造成人員死亡或傷害。
2.最大起飛重量逾二十五公斤之遙控無人機遭受實質損害。
3.其他造成人民生命、財產重大影響,且經運安會認定有調查之必要。
重大鐵道事故:指營運中之鐵路或大眾捷運系統列車或車輛,發生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鐵路:
1.正線衝撞事故。
2.正線出軌事故。
3.正線火災事故。
4.平交道事故,造成列車車載人員死亡,或人員死亡及傷害人數五人以上。
5.違反閉塞運轉、違反號誌運轉、冒進號誌、設備損害事故或車輛故障,有造成列車衝撞、出軌或火災之虞,且經運安會認定有調查之必要。
6.其他造成人民生命、財產重大影響,且經運安會認定有調查之必要。
(二)大眾捷運系統:
1.列車衝撞事故。
2.列車傾覆事故。
3.列車火災事故。
4.車載人員死亡。
5.列車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列車車載人員死亡,或人員死亡及傷害人數五人以上。
6.其他造成人民生命、財產重大影響,且經運安會認定有調查之必要。
前項第一款各目所稱正線衝撞事故、正線出軌事故、正線火災事故、平交道事故、違反閉塞運轉、違反號誌運轉、冒進號誌、設備損害事故及車輛故障,依鐵路行車規則第一百二十二條之一至第一百二十二條之三規定。前項第二款第五目所稱列車與道路交通事故,指列車或車輛與道路車輛或行人發生衝撞或碰撞事故。
重大水路事故:指水路失事及水路重大意外事件。
(一)水路失事:指民用船舶或公務船舶於運作中發生非故意行為之事故,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人員死亡。
2.船舶全損。
3.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且經運安會認定有調查之必要。
(二)水路重大意外事件:指民用船舶或公務船舶於運作中發生下列情形,有造成水路失事之虞,且經運安會認定有調查之必要者:
1.十人以上之人員傷害。
2.人員失蹤。
3.船舶棄船或失蹤。
4.與船舶安全操作直接相關之船員,無法履行其職責而對人員、財產或環境安全構成威脅。
5.船舶裝備故障,對人員、財產或環境安全構成威脅。
6.須採取緊急措施,以避免重大水路事故。
7.船舶發生沉沒、傾覆、浸水、擱淺、碰撞、失火、爆炸。
8.船舶之貨物落海、移動或液化影響適航性。
9.船上意外釋放危險或輻射物質達國際海運危險品章程之通報標準。
10.水路事故致船上殘油外洩達一百公噸以上七百公噸以下。
11.船舶或水路基礎設施實質損害,或有充分理由認為該船舶或水路基礎設施遭受實質損害。
重大公路事故:指汽車於道路運行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汽車運輸業發生行車事故,造成人員死亡逾三人,或死亡及傷害逾十人,或傷害逾十五人。
(二)汽車運輸業運送之危險物品發生爆炸、燃燒或有毒液(氣)體、放射性物質洩漏等事故,造成人員死亡。
(三)其他造成人民生命、財產重大影響、重複發生或情況特殊致影響公路運輸安全,且經運安會認定有調查之必要。
重大運輸事故之範圍
【發布日期】108.12.26【發布機關】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交通部
【法規沿革】
【法規內容】
第1點
重大飛航事故:指下列各款之一之事故:
(一)民用航空器及公務航空器:自任何人為飛航目的登上航空器時起,至所有人離開該航空器時止,於航空器運作中所發生之事故,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造成人員死亡或傷害。
2.使航空器遭受實質損害或失蹤。
3.其他有造成人員死亡、傷害或航空器失事之虞,且經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以下簡稱運安會)認定有調查之必要。
(二)超輕型載具:自任何人為飛航目的登上超輕型載具時起,至所有人離開該超輕型載具時止,於超輕型載具運作中所發生之事故,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造成人員死亡或傷害。
2.使超輕型載具遭受實質損害或失蹤。
3.其他造成人民生命、財產重大影響,且經運安會認定有調查之必要。
(三)遙控無人機:為飛航目的啟動推進系統準備移動時起,至飛航結束推進系統關閉時止所發生之事故,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造成人員死亡或傷害。
2.最大起飛重量逾二十五公斤之遙控無人機遭受實質損害。
3.其他造成人民生命、財產重大影響,且經運安會認定有調查之必要。
第2點
重大鐵道事故:指營運中之鐵路或大眾捷運系統列車或車輛,發生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鐵路:
1.正線衝撞事故。
2.正線出軌事故。
3.正線火災事故。
4.平交道事故,造成列車車載人員死亡,或人員死亡及傷害人數五人以上。
5.違反閉塞運轉、違反號誌運轉、冒進號誌、設備損害事故或車輛故障,有造成列車衝撞、出軌或火災之虞,且經運安會認定有調查之必要。
6.其他造成人民生命、財產重大影響,且經運安會認定有調查之必要。
(二)大眾捷運系統:
1.列車衝撞事故。
2.列車傾覆事故。
3.列車火災事故。
4.車載人員死亡。
5.列車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列車車載人員死亡,或人員死亡及傷害人數五人以上。
6.其他造成人民生命、財產重大影響,且經運安會認定有調查之必要。
前項第一款各目所稱正線衝撞事故、正線出軌事故、正線火災事故、平交道事故、違反閉塞運轉、違反號誌運轉、冒進號誌、設備損害事故及車輛故障,依鐵路行車規則第一百二十二條之一至第一百二十二條之三規定。前項第二款第五目所稱列車與道路交通事故,指列車或車輛與道路車輛或行人發生衝撞或碰撞事故。
第3點
重大水路事故:指水路失事及水路重大意外事件。
(一)水路失事:指民用船舶或公務船舶於運作中發生非故意行為之事故,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人員死亡。
2.船舶全損。
3.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且經運安會認定有調查之必要。
(二)水路重大意外事件:指民用船舶或公務船舶於運作中發生下列情形,有造成水路失事之虞,且經運安會認定有調查之必要者:
1.十人以上之人員傷害。
2.人員失蹤。
3.船舶棄船或失蹤。
4.與船舶安全操作直接相關之船員,無法履行其職責而對人員、財產或環境安全構成威脅。
5.船舶裝備故障,對人員、財產或環境安全構成威脅。
6.須採取緊急措施,以避免重大水路事故。
7.船舶發生沉沒、傾覆、浸水、擱淺、碰撞、失火、爆炸。
8.船舶之貨物落海、移動或液化影響適航性。
9.船上意外釋放危險或輻射物質達國際海運危險品章程之通報標準。
10.水路事故致船上殘油外洩達一百公噸以上七百公噸以下。
11.船舶或水路基礎設施實質損害,或有充分理由認為該船舶或水路基礎設施遭受實質損害。
第4點
重大公路事故:指汽車於道路運行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汽車運輸業發生行車事故,造成人員死亡逾三人,或死亡及傷害逾十人,或傷害逾十五人。
(二)汽車運輸業運送之危險物品發生爆炸、燃燒或有毒液(氣)體、放射性物質洩漏等事故,造成人員死亡。
(三)其他造成人民生命、財產重大影響、重複發生或情況特殊致影響公路運輸安全,且經運安會認定有調查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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