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法律用語辭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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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108.12.25【發布機關】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1‧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三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秘字第0960507354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6條;並自發布日施行(名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提供資訊及閱覽卷宗收費標準)
2‧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秘字第1081002655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8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本標準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閱覽、抄錄或攝影資訊,每二小時收取費用新臺幣二十元;不足二小時,以二小時計算。
重製或複製資訊,依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資訊重製或複製收費標準表(如附表),收取費用。
前項收費標準表未明定之項目,得依重製或複製工本費,收取費用。
重製或複製資訊,另需提供郵寄服務者,其郵遞費用以實支數額計算。
申請政府資訊供學術研究或公益用途者,於申請時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核准後,除郵遞費用仍以實支數額計算外,其餘費用,減半徵收。
申請之政府資訊屬規費法第十二條第一款所定辦理業務或教育宣導資料者,得免費提供。
本標準所定之費用,其收取應依預算程序辦理。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發布日期】108.12.25【發布機關】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法規沿革】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標準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閱覽、抄錄或攝影資訊,每二小時收取費用新臺幣二十元;不足二小時,以二小時計算。
第3條
重製或複製資訊,依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資訊重製或複製收費標準表(如附表),收取費用。
前項收費標準表未明定之項目,得依重製或複製工本費,收取費用。
第4條
重製或複製資訊,另需提供郵寄服務者,其郵遞費用以實支數額計算。
第5條
申請政府資訊供學術研究或公益用途者,於申請時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核准後,除郵遞費用仍以實支數額計算外,其餘費用,減半徵收。
第6條
申請之政府資訊屬規費法第十二條第一款所定辦理業務或教育宣導資料者,得免費提供。
第7條
本標準所定之費用,其收取應依預算程序辦理。
第8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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