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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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108.12.05【發布機關】考選部
1‧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五日考選部選秘一字第1080005511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4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國家考試電子計算器之審查費為每款新臺幣一千元。
申請人於申請時,應繳納本標準規定之審查費。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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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考試電子計算器審查收費標準
【發布日期】108.12.05【發布機關】考選部
【法規沿革】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國家考試電子計算器之審查費為每款新臺幣一千元。
第3條
申請人於申請時,應繳納本標準規定之審查費。
第4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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