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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簡讀版法律用語辭典


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審查費及證書費收費標準

【發布日期】113.05.30【發布機關】內政部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二十四日內政部台內消字第099082231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5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十五日內政部台內消字第1090823264號令修正發布第23條條文【原條文
3‧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五月三十日內政部台內消字第1131602363號令修正發布全文5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


﹝1﹞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申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許可者,應繳納審查費,每件新臺幣三千三百元;申請延展許可者,亦同。

第3條


﹝1﹞申請核發、補發或換發許可證書者,應繳納證書費,每張新臺幣六百元。
﹝2﹞前項申請,經撤回或駁回者,退還證書費。

第4條


﹝1﹞申請換發許可證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收取證書費:
  一、因中央主管機關變更許可證書格式。
  二、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改編,致機構地址變更。
  三、因法律變更或公務需要。

第5條


﹝1﹞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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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十五日發布條文:::

【法規內容】
第1條

﹝1﹞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依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申請為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或依第十六條規定申請延展證書者,應繳納審查費,每件新臺幣三千元整。

   --109年9月15日修正前條文--


﹝1﹞依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申請為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或依第十五條規定申請延展合格證書者,應繳納審查費,每件新臺幣一千元整。
第3條

﹝1﹞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申請核發、延展、補(換)發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證書者,應繳納證書費,每張新臺幣五百元整。

   --109年9月15日修正前條文--


﹝1﹞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申請核發、延展、補(換)發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合格證書者,應繳納證書費,每張新臺幣五百元整。
第4條

﹝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收取證書費:
  一、中央主管機關變更證書格式申請換發證書。
  二、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改編致變更營業場所地址申請換發證書。
第5條

﹝1﹞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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