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法律用語辭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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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108.11.19【發布機關】教育部
1‧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十九日教育部臺教學(五)字第1080139018B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2 點;並自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生效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督導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各級學校、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團體、機構及教保服務機構(以下併稱各機關學校),儘速掌握校園安全及災害情事,依下列法律與其相關法規及本要點規定進行通報,以彙整、分析各級學校及教保服務機構校園安全及災害通報事件(以下簡稱校安通報事件),並提供必要協助,減少危害安全事件發生,有效維護校園及學生、幼兒(以下併稱學生)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一)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二)性別平等教育法。
(三)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四)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五)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六)家庭暴力防治法。
(七)教育基本法。
(八)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九)傳染病防治法。
(十)災害防救法。
(十一)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十二)職業安全衛生法。
(十三)自殺防治法。
(十四)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本要點適用範圍為各級學校、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團體、機構及教保服務機構(以下併稱學校、機構)。
校安通報事件之類別區分如下:
(一)意外事件。
(二)安全維護事件。
(三)暴力與偏差行為事件。
(四)管教衝突事件。
(五)兒童及少年保護事件。
(六)天然災害事件。
(七)疾病事件。
(八)其他事件。
同一事件涉及前項二款以上類別者,以其最主要類別定之。
校安通報事件,依其屬性區分如下:
(一)依法規通報事件:依法規規定應通報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校安通報事件。
(二)一般校安事件:前款以外,影響學生身心安全或發展,宜報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知悉之校安通報事件。
前項校安通報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列為緊急事件:
(一)學校、機構師生有死亡或死亡之虞,或二人以上重傷、中毒、失蹤、受到人身侵害,或依其他法令規定,須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時知悉或立即協處。
(二)災害或不可抗力之因素致情況緊迫,須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時知悉或學校、機構自行宣布停課。
(三)逾越學校、機構處理能力及範圍,亟需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協處。
(四)媒體關注之負面事件。
校安通報事件類別、屬性及名稱一覽表如附件一。
學校、機構之校長、園長、教師、教保員、助理教保員、職員、學生(包括短期進修未具學籍人員)、工友、校內施工或外包契約廠商人員(如施工、學生交通車)及其他運用人員發生前點所定各類校安通報事件時,均應通報本部。
前項通報,應依本部所定校園安全暨災害防救通報處理中心網站(以下簡稱校安通報網)之相關作業規定,向該網站為之。
無法以校安通報網通報時,改以紙本方式傳真至本部校安中心及上一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並應於七日內補行網路通報作業。
同一事件涉及二以上學校、機構者,各學校、機構應各自進行通報。
校安通報網操作手冊,由本部公告。
各機關學校應將各類校安事件處理單位聯絡電話、傳真號碼、電子郵件信箱及告知單,轉知校長、園長、教師、教保員、助理教保員、職員、學生(包括短期進修未具學籍人員)、工友、校內施工或外包契約廠商人員(如施工、學生交通車)及其他運用人員周知。
校安通報事件之通報時限如下:
(一)依法規通報事件:應於知悉後,於校安通報網通報,至遲不得逾二十四小時;法規有明定者,依各該法規定時限通報。
(二)一般校安事件:應於知悉後,於校安通報網通報,至遲不得逾七十二小時。
前項各類校安通報事件屬緊急事件者,應於知悉後,立即應變處理,即時以電話、電訊、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通報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至遲不得逾二小時。
為預防校安事件發生及減少損害,本部應運用網路公告或電話簡訊,傳送有關校園安全維護訊息;各機關學校應依本部通知,對校安事件妥為因應。
學校、機構人員知悉所屬學校、機構發生校安通報事件時,應以口頭或書面告知學校、機構受理(權責)單位,或逕行於法定時間內向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通報;各學校、機構受理(權責)單位獲知後,應依相關規定啟動必要處理機制,並於時限內完成依法規通報及校安通報網通報。
前項書面告知參考格式如附件二。
各機關學校應指定專人為校安通報事件作業窗口。
第一項所列相關人員,對知悉之校安通報事件資料,應負保密責任;通報人因通報致人身安全受威脅時,所屬機關學校應協助處理。
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指定專人,每日處理所主管之機關、單位、學校、機構校安通報網之通報狀況,俾利即時協處;發現有錯報、漏報、遲報時,應要求即時更正或補正。
本部每年應指派專人或委請專家學者,進行前一年校安通報事件資料分析,公布統計數據及結果,並研擬減少校安事件之具體措施及建議。
外國僑民學校、大陸地區臺商學校及本部駐外各館所,準用本要點規定辦理通報。
各機關學校每年應檢討校安事件通報優劣之情形,並依相關規定辦理獎懲。
各機關學校人員(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依各該法規規定辦理外,應檢討議處:
(一)隱匿、延誤緊急事件之通報,致生嚴重後果。
(二)依法規通報事件未依規定通報。
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
【發布日期】108.11.19【發布機關】教育部
【法規沿革】
【法規內容】
第1點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督導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各級學校、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團體、機構及教保服務機構(以下併稱各機關學校),儘速掌握校園安全及災害情事,依下列法律與其相關法規及本要點規定進行通報,以彙整、分析各級學校及教保服務機構校園安全及災害通報事件(以下簡稱校安通報事件),並提供必要協助,減少危害安全事件發生,有效維護校園及學生、幼兒(以下併稱學生)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一)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二)性別平等教育法。
(三)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四)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五)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六)家庭暴力防治法。
(七)教育基本法。
(八)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九)傳染病防治法。
(十)災害防救法。
(十一)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十二)職業安全衛生法。
(十三)自殺防治法。
(十四)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第2點
本要點適用範圍為各級學校、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團體、機構及教保服務機構(以下併稱學校、機構)。
第3點
校安通報事件之類別區分如下:
(一)意外事件。
(二)安全維護事件。
(三)暴力與偏差行為事件。
(四)管教衝突事件。
(五)兒童及少年保護事件。
(六)天然災害事件。
(七)疾病事件。
(八)其他事件。
同一事件涉及前項二款以上類別者,以其最主要類別定之。
第4點
校安通報事件,依其屬性區分如下:
(一)依法規通報事件:依法規規定應通報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校安通報事件。
(二)一般校安事件:前款以外,影響學生身心安全或發展,宜報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知悉之校安通報事件。
前項校安通報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列為緊急事件:
(一)學校、機構師生有死亡或死亡之虞,或二人以上重傷、中毒、失蹤、受到人身侵害,或依其他法令規定,須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時知悉或立即協處。
(二)災害或不可抗力之因素致情況緊迫,須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時知悉或學校、機構自行宣布停課。
(三)逾越學校、機構處理能力及範圍,亟需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協處。
(四)媒體關注之負面事件。
校安通報事件類別、屬性及名稱一覽表如附件一。
第5點
學校、機構之校長、園長、教師、教保員、助理教保員、職員、學生(包括短期進修未具學籍人員)、工友、校內施工或外包契約廠商人員(如施工、學生交通車)及其他運用人員發生前點所定各類校安通報事件時,均應通報本部。
前項通報,應依本部所定校園安全暨災害防救通報處理中心網站(以下簡稱校安通報網)之相關作業規定,向該網站為之。
無法以校安通報網通報時,改以紙本方式傳真至本部校安中心及上一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並應於七日內補行網路通報作業。
同一事件涉及二以上學校、機構者,各學校、機構應各自進行通報。
校安通報網操作手冊,由本部公告。
各機關學校應將各類校安事件處理單位聯絡電話、傳真號碼、電子郵件信箱及告知單,轉知校長、園長、教師、教保員、助理教保員、職員、學生(包括短期進修未具學籍人員)、工友、校內施工或外包契約廠商人員(如施工、學生交通車)及其他運用人員周知。
第6點
校安通報事件之通報時限如下:
(一)依法規通報事件:應於知悉後,於校安通報網通報,至遲不得逾二十四小時;法規有明定者,依各該法規定時限通報。
(二)一般校安事件:應於知悉後,於校安通報網通報,至遲不得逾七十二小時。
前項各類校安通報事件屬緊急事件者,應於知悉後,立即應變處理,即時以電話、電訊、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通報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至遲不得逾二小時。
第7點
為預防校安事件發生及減少損害,本部應運用網路公告或電話簡訊,傳送有關校園安全維護訊息;各機關學校應依本部通知,對校安事件妥為因應。
第8點
學校、機構人員知悉所屬學校、機構發生校安通報事件時,應以口頭或書面告知學校、機構受理(權責)單位,或逕行於法定時間內向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通報;各學校、機構受理(權責)單位獲知後,應依相關規定啟動必要處理機制,並於時限內完成依法規通報及校安通報網通報。
前項書面告知參考格式如附件二。
各機關學校應指定專人為校安通報事件作業窗口。
第一項所列相關人員,對知悉之校安通報事件資料,應負保密責任;通報人因通報致人身安全受威脅時,所屬機關學校應協助處理。
第9點
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指定專人,每日處理所主管之機關、單位、學校、機構校安通報網之通報狀況,俾利即時協處;發現有錯報、漏報、遲報時,應要求即時更正或補正。
第10點
本部每年應指派專人或委請專家學者,進行前一年校安通報事件資料分析,公布統計數據及結果,並研擬減少校安事件之具體措施及建議。
第11點
外國僑民學校、大陸地區臺商學校及本部駐外各館所,準用本要點規定辦理通報。
第12點
各機關學校每年應檢討校安事件通報優劣之情形,並依相關規定辦理獎懲。
各機關學校人員(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依各該法規規定辦理外,應檢討議處:
(一)隱匿、延誤緊急事件之通報,致生嚴重後果。
(二)依法規通報事件未依規定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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