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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法律用語辭典 。♬簡讀版


勞動事件法第四十條第二項委任律師酬金支給標準

【發布日期】108.10.24【發布機關】司法院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二十四日司法院院台廳民一字第1080029096號令訂定發佈全文5條;並自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標準依勞動事件法第四十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標準所稱之律師酬金,以得列為訴訟費用者為限。

第3條


  律師酬金由各審級法院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其數額。
  法院裁定律師酬金,應斟酌案情之繁簡、訴訟之結果及律師之勤惰,最高不得逾新臺幣三十萬元;數訴合併提起者,不得逾新臺幣六十萬元。但律師與工會約定之酬金較低者,不得逾其約定。
  法院於裁定前,得予律師及工會陳述意見之機會。

第4條


  前條所定酬金,不論律師人數,均按件數計算。

第5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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