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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簡讀版


環境檢驗測定機構違反環保法規罰鍰額度裁罰準則

【發布日期】109.05.05【發布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五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檢字第1088000533號令訂定發布全文7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五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檢字第1098000234號令修正發布第12條條文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準則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八十五條第二項、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六條之一第二項、廢棄物清理法第六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及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六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109年5月5日修正前條文--


  本準則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八十五條第二項、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六條之一第二項及廢棄物清理法第六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以下簡稱檢測機構)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或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依附表一所列裁罰計算公式計算應裁處之罰鍰。
  檢測機構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三條第二項及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第三項授權訂定環境檢驗測定機構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規定,依附表二所列裁罰計算公式計算應裁處之罰鍰。
  檢測機構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授權訂定機動車輛排放空氣污染物及噪音檢驗測定機構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機動車輛管理辦法)規定,依附表三所列裁罰計算公式計算應裁處之罰鍰。

   --109年5月5日修正前條文--


  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以下簡稱檢測機構)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或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依附表一所列裁罰計算公式計算應裁處之罰鍰。
  檢測機構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及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三條第二項授權訂定環境檢驗測定機構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規定,依附表二所列裁罰計算公式計算應裁處之罰鍰。
  檢測機構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授權訂定機動車輛排放空氣污染物及噪音檢驗測定機構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機動車輛管理辦法)規定,依附表三所列裁罰計算公式計算應裁處之罰鍰。

第3條


  依前條計算之裁罰額度逾法定罰鍰最高額者,依法定罰鍰最高額裁處。但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所得之利益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者,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酌量加重裁處,不受法定罰鍰最高額之限制。

第4條


  檢測機構違反管理辦法二十四條第二項,或機動車輛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得以各法所定最高法定罰鍰額度裁處之。

第5條


  一行為違反管理辦法機動車輛管理辦法數個規定者,應先依附表所列情事分別計算罰鍰額度,再依罰鍰額度最高者裁處之。

第6條


  數行為違反同一或不同管理辦法機動車輛管理辦法規定者,應分別處罰之。

第7條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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