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法律用語辭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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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108.09.05【發布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六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廢字第0940084503號令訂定發布全文5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五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廢字第1080064555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條文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事業向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檢驗機構申請符合「限制產品過度包裝公告」規定之檢驗時,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繳納檢驗費。
前項包裝檢驗費為每件指定產品新臺幣九百五十元。
事業申請變更檢驗報告之事業名稱及負責人,且未變更原檢驗之產品及包裝時,免繳納檢驗費。
本標準所規定之檢驗費經繳納後,除有誤繳或溢繳情形,依規費法相關規定辦理外,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退費。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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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產品過度包裝檢驗收費標準
【發布日期】108.09.05【發布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法規沿革】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事業向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檢驗機構申請符合「限制產品過度包裝公告」規定之檢驗時,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繳納檢驗費。
前項包裝檢驗費為每件指定產品新臺幣九百五十元。
--108年9月5日修正前條文--
第3條
事業申請變更檢驗報告之事業名稱及負責人,且未變更原檢驗之產品及包裝時,免繳納檢驗費。
第4條
本標準所規定之檢驗費經繳納後,除有誤繳或溢繳情形,依規費法相關規定辦理外,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退費。
第5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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