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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法律用語辭典 。♬簡讀版


限制產品過度包裝檢驗收費標準

【發布日期】108.09.05【發布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六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廢字第0940084503號令訂定發布全文5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五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廢字第1080064555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條文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事業向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檢驗機構申請符合「限制產品過度包裝公告」規定之檢驗時,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繳納檢驗費。
  前項包裝檢驗費為每件指定產品新臺幣九百五十元。

   --108年9月5日修正前條文--


  事業向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檢驗機構申請符合「限制產品過度包裝公告」規定之檢驗時,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繳納檢驗費。
  前項包裝檢驗費為每件指定產品新臺幣七百元。

第3條


  事業申請變更檢驗報告之事業名稱及負責人,且未變更原檢驗之產品及包裝時,免繳納檢驗費。

第4條


  本標準所規定之檢驗費經繳納後,除有誤繳或溢繳情形,依規費法相關規定辦理外,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退費。

第5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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