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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法律用語辭典 。♬簡讀版


國土安全緊急通報作業規定

【發布日期】107.06.12【發布機關】行政院國土安全辦公室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十二日行政院國土安全辦公室院臺安字第1050186127號函訂定全文9點
2‧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十二日行政院國土安全辦公室院臺安字第1070176717號函修正全文9點

【章節索引】
壹、依據 §1-4
貳、目的
參、名詞定義 §1-2
肆、通報項目 §1-3
伍、通報機關 §1-2
陸、通報方式 §1-2
柒、通報時效 §1-2
捌、一般規定 §1-12
玖、本作業規定

【法規內容】

壹、依據:

第1點


  行政院處務規程。

第2點


  行政院國土安全政策會報設置及作業要點。

第3點


  行政院國土安全應變機制行動綱要。

第4點


  國家關鍵基礎設施安全防護指導綱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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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目的:

  為提升重大人為危安事件、恐怖活動或導致國家關鍵基礎設施核心功能運作失致之人為疏失事件之通報聯繫及緊急應變效能,防止事件擴大,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如補充說明一)。
 

參、名詞定義:

第1點


  國土安全:維護國家關鍵基礎設施功能與預防及因庭、各種重大人為危安事件或恐怖活動所造成之危害,並確保國家正常運作及人民安定生活。
  1.重大事件:指事件可能對國家安全及利益,造成重大影響、損害或爭議者。
  2.機敏事件:指事件之資訊,具有機密性或敏成性,在未經評估及核准公布前外洩可能妨礙事件處理或對國家安全及利益產生不良(利)後呆者。
  3.普通事件:未達上述重大或機敏程度者。
  (二)依時放區分:
  1.緊急事件:指事件必須立即處理或反應,否則可能快速惡化或造成傷(損)害者。
  2.一般事件:指事件未達緊急狀態者。

第2點


  國土安全事件:
  (一)恐怖活動:指個人或組織基於政治、宗教、種族、思想或其他特定之信念,意圖使公眾心生畏懼,而從事下列計畫性或組織性之行為:
  1.殺人。
  2.重傷害。
  3.放火。
  4.法水。
  5.投放或引爆爆裂物。
  6.擄人。
  7.劫持供公眾或私人運輸之車、船、航空器或控制其行駛。
  8.干擾、破壞電子、能源或資訊系統。
  9.放逸核能或放射線。
  10.投放毒物、毒氣、生物病原或其他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
  (二)重大人為危安事件:指除恐怖活動外,籍恐怖活動所列殺人等行為,由其他人為因素蓄意導致,而對社會秩序、公共安全或其他公共利益,研判可能構成巨大威脅或已經造成嚴重危害,非單一機關(單位)所能因應,須成立跨部會協調、整合機制,辦理相關應變工作之事件。
  (三)人為疏失事件:指因人為疏失致使國家關鍵基礎設施核心功能受損,進而影響政府及社會民生功能運作,或造成人民傷亡或財產損失,引起經濟衰退,及造成環境改變或其他足使國家安全或利益遭受損害之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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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通報項目:

第1點


  發生或有發生恐怖活動之虞等相關事件或預警訊息

第2點


  發生或有發生重大人為危安事件之虞且涉及下列條件等相關事件或預警訊息:
  (一)發生或有發生疑似恐怖活動手段之虞,且與下列要件相關者:
  1.特定設施、地點(如補充說明二)。
  2.與特定身分相關聯者(如補充說明三、四)。
  3.嚴重影響公眾安全者。
  (二)治安事件:
  1.集會、遊行、陳情、請願等群眾活動,而非法侵入、占據官署或國家關鍵基礎設施,致生毀損物品或阻斷其運作功能事件。
  2.以言論、文字或圖畫恐嚇公眾將採恐怖活動手段危害公共安全者。
  3.政府機關械彈或重要裝備,遭受竊盜、破壞、交付或遺失,有嚴重損害或引起社會恐慌之重大事件。
  (三)國境事件:入、出、過境查獲經列管之涉恐人士及其同行者。
  (四)境外事件:境外發生或疑似發生恐怖活動而與本國人民相關聯者。
  (五)其他:
  1.發生對社會有重大影響或具新聞性之重大人為危安事件(不以恐怖活動手段為必要)且涉及下列條件等相關事件:
  (1)特定施設、地點(如補充說明二)。
  (2)與特定身分相關聯(如補充說明三、四)。
  (3)嚴重影響公眾安全。
  2.涉各通報機關職掌之重大事件或預警訊息,經機關長官認有陳報必要者。
  3.主級長官指示應通報之事件。

第3點


  發生或有發生人為疏失事件之虞且影響國家關鍵基礎設施核心功能持續運作等相關事件:
  (一)設施核心功能失效,無法於容許中斷時間內恢復運作。
  (二)涉各通報機關職掌之重大事件或預警訊息,經機關長官認有陳報必要者。
  (三)上級長官指示應通報之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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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通報機關(國土安全事件通報流程圖,如附件1):

第1點


  恐怖活動或重大人為危安事件:由內政部、外交部、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衛生福利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海洋委員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內政部警政署、內政部移民署、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等機關通報。

第2點


  人為疏失事件:由內政部、經濟部、交通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衛立福利部、科技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海洋委員會、中央銀行、圈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等機關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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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通報方式(國土安全事件通報單格式,如附件2):

第1點


  原則以通訊軟體、簡訊、傳真、電子郵件或傳送公文等留有內容紀錄方式,非上班時間或情況緊急時,得先以通訊軟體、電話或簡訊先行通報,後補書面文件,並確保通報成功。通報內容如涉反機密及個人資料,另循保密裝備或遮蔽方式傳輸。

第2點


  依初報、續報、結報順序進行。
  (一)初報:首重時效,各通報機關應詳述人、事、時、地、物之相關資料外,並應提出初判意見。
  (二)續報:通報機關應虜續查證相關資訊,確認內容正確性及完整性,將更新資訊儘速回報。
  (三)結報:事件結束後,將處置情況田覆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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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通報時效:

第1點


  重大、機敏或緊急事件:通報機關接獲訊息後三十分鐘內通報。

第2點


  普通或一般事件:通報機關接獲訊息後二小時內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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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一般規定:

第1點


  通報機關接護國土安全事件(預警)通知後,應即依權責初判、進行處置作為並通報行政院國土安全辦公室與國家安全局;事件如符合下列原因,相關通報機關均應通報:
  (一)事件涉及數個相關機關。
  (二)事件無法於第一時間妥適應處或判定主管機關。
  (三)請內政部移民署協助通報國境事件。
  (四)請外交部協助通報境外事件,惟如發生於大陸地區或香港、漢門,由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或法務部通報。

第2點


  請行政院資通安全處協助轉報國家資通安全通報應變作業綱要之三級及四級責安事件。

第3點


  請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協助轉報災害緊急通報作業規定之災害事件。

第4點


  通報項目對民生經濟、社會安定有重大影響或具新聞性,如無法及時判斷事件始末、暸解犯素動機或妥適應處等因素,即使事後未發生危害,亦應通報。

第5點


  各通報機關閉請秉持先知快報、逐次修正,相互通報及稜式查證原則,確認資訊正確性,避免錯報、誤報。

第6點


  國家安全局接護國土安全事件(預警)應同時通報行政院國土安全辦公室與相關機關。

第7點


  通報內容如涉及刑事案件偵查事務,權貴機關應在不違反偵查不公開之原則下,將應變作為及涉及公共利益有關事項(依據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通報恐怖活動或重大人為危安事件中失業務主管機關(單位)、圓家關鍵基礎設施次領域主管機關(如補充說明五)、行政院國土安全辦公室及國家安全局。

第8點


  本國領域內發生或有發生國土安全事件之虞,導致外籍人士傷亡時,通報機關應通報外交部;有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人士傷亡時,應通報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或法務部,並請外交部、法務部或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依權貴進行適當處置。

第9點


  通報機關應評估須緊急向民眾發布警報,以迅速疏散、避難之國土安全事件,並健全安全宣導與告警機制,俾於事件各階段,即時發布警報,引導應變。

第10點


  各通報機關應確實掌握與即時通報國土安全事件(預警),因而防範或妥處重大事件者,得予敘獎;違反本作業規定,依情節追究行政責任或函請各機關議處。

第11點


  行政院國土安全辦公室彙整中央一級、二級機關及直轄市、縣、(市)首長、業務單位緊急通報聯繫電話等資料,通報機關聯繫電話如有異動,應隨時陳報更新。

第12點


  各通報機關應制訂國土安全緊急通報作業細部規定,函頒所屬相關機關與地方政府,並建立聯繫窗口等資料及隨時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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玖、本作業規定


  如有未盡事宜,另行補充或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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