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法律用語辭典
。♬簡讀版
【發布日期】108.07.09【發布機關】內政部
1‧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九日內政部台內營字第108081149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7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1﹞ 本辦法依都市更新條例第十八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1﹞ 申訴人提出申訴,應繳納審議費。
﹝2﹞ 申訴人未繳納審議費者,應通知限期補繳;屆期未繳納者,不受理其申訴。
﹝1﹞ 每一申訴事件審議費為新臺幣十萬元,由申訴人以現金、公庫支票、郵政匯票、金融機構簽發之即期本票、支票或保付支票繳納。
﹝1﹞ 申訴事件經各級主管機關認定不予受理者,不適用前條規定。但已通知預審會議期日者,審議費為新臺幣二萬五千元。
﹝1﹞ 都市更新公開評選申訴審議會決議就申訴事件辦理鑑定者,應通知申訴人限期繳納鑑定費及其他必要之費用。
﹝1﹞ 申訴人撤回申訴者,已繳納之審議費不予退還。
﹝2﹞ 前條申訴人已繳納而尚未發生之鑑定費及其他必要之費用,應予無息退還。
﹝1﹞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回頁首〉〉
【編註】 本檔提供學習與參考為原則;如需正式引用請以官方公告版為準。
如有發現待更正部份及您所需本站未收編之法規,敬請告知,謝謝!

都市更新公開評選申訴審議收費辦法
【發布日期】108.07.09【發布機關】內政部
【法規沿革】
【法規內容】
第1條
第2條
第3條
第4條
第5條
第6條
第7條
回頁首〉〉
如有發現待更正部份及您所需本站未收編之法規,敬請告知,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