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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法律用語辭典。♬簡讀版


違反海岸巡防法罰鍰額度裁量基準

【發布日期】108.07.15【發布機關】海洋委員會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十五日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署巡執字第10800155572號令訂定發布全文4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內容】

第1點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及所屬機關(以下簡稱海巡機關)為行使違反海岸巡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條及第十六條裁處罰鍰之行政裁量權,以符合比例原則並保障人民權益,特訂定本基準。

第2點


  依本基準裁處罰鍰時,罰鍰額度應依行政罰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審酌違反本法規定義務之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因違反該義務所得之利益,並得考量受處分者之資力,予以論處。

第3點


  違反本法第六條,規避、妨礙或拒絕海巡機關人員依本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行使之職權,處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之船長、管領人、所有人或營運人罰鍰如下:
  (一)進出通商口岸之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規避、妨礙或拒絕海巡機關人員實施安全檢查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二)進出海岸、河口、非通商口岸之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有規避、妨礙或拒絕海巡機關人員實施檢查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三)航行海域內之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有規避、妨礙或拒絕海巡機關人員之檢查、停止航行、回航或登臨、驅離命令者,依總噸位裁罰:
  1.總噸位未滿三百: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2.總噸位三百以上未滿一千: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七萬元以下罰鍰。
  3.總噸位一千以上未滿二千:處新臺幣七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4.總噸位二千以上: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四)規避、妨礙或拒絕海巡機關人員命令出示船舶文書、航海紀錄及其他有關航海事項之資料者,處新臺幣三萬元罰鍰。
  前項情形另有惡意挑釁、謾罵侮辱、暴力攻擊、蓄意衝撞、緊追距離超過三浬或第三次以上違規等情形者,最高得處新臺幣十五萬元罰鍰。

第4點


  違反本法第十六條,無故撥打專線電話經勸阻不聽或故意謊報案件者,第一次處行為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第二次處行為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前項情形另有惡意挑釁、謾罵侮辱或第三次以上違規等情形者,最高得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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