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法律用語辭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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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103.03.25【發布機關】內政部警政署
1‧ 中華民國91年6月7日內政部警政署警署行字第0910101262號函訂定
2‧ 中華民國103年3月25日內政部警政署警署行字第1030074078號函修正
為統一警察人員執行勤務著防彈衣及戴防彈頭盔之規範,特訂定本規定。
執行勤區查察勤務著防彈衣及戴防彈頭盔規定如下:
(一)個别專責執行勤區查察不著防彈衣、不戴防彈頭盔。
(二)聯合查察及特殊狀況由分局長決定。
執行巡邏勤務著防彈衣及戴防彈頭盔規定如下:
(一)汽車巡邏:車内及車外均著防彈衣:防彈頭盔置於隨手可取之處,下車執勤時,由帶班人員視治安狀況決定戴防彈頭盔或勤務帽。
(二)機車巡邏:
1.防彈頭盔部分:戴安全帽,不戴防彈頭盔:執行特殊勤務時,由分局長視治安狀況決定。
2.防彈衣部分:日間(八時至十八時)由分局長視天候及治安狀況決定:夜間應著防彈衣。
旦徒步或腳踏車巡邏:徒步或腳踏車巡邏:由分局長視天候及治安狀況決定。但執勤時發現可疑情事,應適時通報勤務指揮中心處理。
執行臨檢勤務應著防彈衣:是否戴防彈頭盔,由分局長視臨檢對象及治安狀況決定。
執行守望及值班勤務,由分局長决定是否著防彈衣及戴防彈頭盔。
執行備勤勤務,在勤務機構待命時,不著防彈衣、防彈頭盔。但遇突發事件出勤或臨時勤務之派遣,依所服勤務性質著戴。
執行令狀搜索及令狀拘提勤務時,應著防彈衣。但因任務特殊需要,得由帶班人員視實際狀況決定:是否戴防彈頭盔,由帶班人員視實際狀況決定。
執行其他勤務(含專業警察機關執行專屬警察勤務)時,視服勤性質、服勤地點及事實需要,由主官(管)決定。
警察人員執行勤務著防彈衣及戴防彈頭盔規定
【發布日期】103.03.25【發布機關】內政部警政署
【法規沿革】
【法規內容】
第1點
為統一警察人員執行勤務著防彈衣及戴防彈頭盔之規範,特訂定本規定。
第2點
執行勤區查察勤務著防彈衣及戴防彈頭盔規定如下:
(一)個别專責執行勤區查察不著防彈衣、不戴防彈頭盔。
(二)聯合查察及特殊狀況由分局長決定。
第3點
執行巡邏勤務著防彈衣及戴防彈頭盔規定如下:
(一)汽車巡邏:車内及車外均著防彈衣:防彈頭盔置於隨手可取之處,下車執勤時,由帶班人員視治安狀況決定戴防彈頭盔或勤務帽。
(二)機車巡邏:
1.防彈頭盔部分:戴安全帽,不戴防彈頭盔:執行特殊勤務時,由分局長視治安狀況決定。
2.防彈衣部分:日間(八時至十八時)由分局長視天候及治安狀況決定:夜間應著防彈衣。
旦徒步或腳踏車巡邏:徒步或腳踏車巡邏:由分局長視天候及治安狀況決定。但執勤時發現可疑情事,應適時通報勤務指揮中心處理。
第4點
執行臨檢勤務應著防彈衣:是否戴防彈頭盔,由分局長視臨檢對象及治安狀況決定。
第5點
執行守望及值班勤務,由分局長决定是否著防彈衣及戴防彈頭盔。
第6點
執行備勤勤務,在勤務機構待命時,不著防彈衣、防彈頭盔。但遇突發事件出勤或臨時勤務之派遣,依所服勤務性質著戴。
第7點
執行令狀搜索及令狀拘提勤務時,應著防彈衣。但因任務特殊需要,得由帶班人員視實際狀況決定:是否戴防彈頭盔,由帶班人員視實際狀況決定。
第8點
執行其他勤務(含專業警察機關執行專屬警察勤務)時,視服勤性質、服勤地點及事實需要,由主官(管)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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