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法律用語辭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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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105.11.10【發布機關】內政部警政署
1‧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0日內政部警政署警署行字第1050164333號函規定
內政部警政署(以下簡稱本署)為保障人民權益、維持公共秩序及保護社會安全,規範警察人員合理、合法使用防護型應勤裝備,特訂定本要點。
本要點所稱防護型應勤裝備,指以辣椒精、胡椒及芥末等非瓦斯化學成分製造之防護型噴霧器及其他防護型應勤裝備。
警察人員依法執行職務遭受強暴、脅迫、抗拒或其他事實需要,認為以使用防護型噴霧器制止為適當時,即得使用。
使用防護型噴霧器應先口頭警告相對人,仍不聽從時,即得使用。但情況急迫時,不在此限。
使用防護型噴霧器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考量地形及地物之狀況,避免造成相對人其他傷害。
(二)於制止或施用警銬逮捕相對人後,避免其臉部接觸地面影響呼吸。
(三)應注意風向及其他足以影響他人之情事。
(四)使用原因已消滅,應立即停止使用。
使用防護型噴霧器後,應提供必要之救護或醫療協助,並將使用經過情形報告該管長官。
警察機關應結合本要點之規定辦理教育訓練,遇有使用防護型噴霧器過當案件,應主動撰寫案例,報由本署彙編訓練教材,增進警察人員正當及合理使用之正確觀念。
警察人員使用防護型應勤裝備注意要點
【發布日期】105.11.10【發布機關】內政部警政署
【法規沿革】
【法規內容】
第1點
內政部警政署(以下簡稱本署)為保障人民權益、維持公共秩序及保護社會安全,規範警察人員合理、合法使用防護型應勤裝備,特訂定本要點。
第2點
本要點所稱防護型應勤裝備,指以辣椒精、胡椒及芥末等非瓦斯化學成分製造之防護型噴霧器及其他防護型應勤裝備。
第3點
警察人員依法執行職務遭受強暴、脅迫、抗拒或其他事實需要,認為以使用防護型噴霧器制止為適當時,即得使用。
使用防護型噴霧器應先口頭警告相對人,仍不聽從時,即得使用。但情況急迫時,不在此限。
第4點
使用防護型噴霧器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考量地形及地物之狀況,避免造成相對人其他傷害。
(二)於制止或施用警銬逮捕相對人後,避免其臉部接觸地面影響呼吸。
(三)應注意風向及其他足以影響他人之情事。
(四)使用原因已消滅,應立即停止使用。
第5點
使用防護型噴霧器後,應提供必要之救護或醫療協助,並將使用經過情形報告該管長官。
第6點
警察機關應結合本要點之規定辦理教育訓練,遇有使用防護型噴霧器過當案件,應主動撰寫案例,報由本署彙編訓練教材,增進警察人員正當及合理使用之正確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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