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法律用語辭典。♬簡讀版
【發布日期】108.07.25【發布機關】海洋委員會
1‧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二十五日海洋委員會海保字第10800040042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0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1﹞ 為彙集社會資源保育海洋野生動物,依野生動物保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設立海洋野生動物保育捐助專戶(以下簡稱本專戶),並訂定本辦法。
﹝1﹞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海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執行機關為本會海洋保育署。
﹝1﹞ 本專戶捐款之收支管理、稽核等事項,依公益勸募條例及會計相關法規辦理。
﹝1﹞ 本專戶接受個人、法人或其他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捐贈,並應開立捐贈收據。
﹝2﹞ 前項捐贈者為自然人,捐贈收據應載明捐贈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捐贈金額、指定之用途等事項;捐贈者為法人或其他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捐贈收據應載明法人或非法人團體之名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或財稅機關編發之統一編號、捐贈金額、指定之用途等事項。
﹝1﹞ 本專戶款項之來源如下:
一、私人或法人捐贈之民間捐款。
二、本專戶孳息收入。
三、其他收入。
﹝1﹞ 本專戶之用途如下:
一、海洋野生動物資源之調查、研究及經營管理。
二、海洋野生動物棲息環境之用地取得、保護及改善。
三、依本法第十二條第四項規定之損失補償。
四、依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及第十五條規定所為必要之處置及處理。
五、民間團體及個人參與推動海洋野生動物保育工作之協助或獎勵。
六、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四項規定對於海洋野生動物之收購。
七、海洋野生動物保育之教育及宣導。
八、海洋野生動物保育人員之教育及訓練。
九、海洋野生動物保育之國際技術合作。
十、其他有關海洋野生動物保育事項。
十一、本專戶業務所需行政費用。
﹝1﹞ 為管理及運用本專戶,主管機關應組成海洋野生動物保育捐助專戶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審議下列事項:
一、本專戶之年度運用計畫及計畫執行報告。
二、本專戶之管理及動支事項。
三、本專戶之預算、決算及會計報告。
四、其他經主任委員提請審議之事項。
﹝1﹞ 管委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一人,由本會就下列人員聘任之,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委員互選之:
一、行政機關代表三人。
二、專家學者三人至五人。
三、熱心海洋保育事務人士一人至三人。
﹝2﹞ 管委會委員聘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但行政機關代表,應隨其本職進退。
﹝3﹞ 委員因故出缺時,得補聘之。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4﹞ 管委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5﹞ 第一項委員之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1﹞ 管委會每年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並得邀請有關機關派員列席。
﹝2﹞ 前項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派委員一人為主席。
﹝3﹞ 會議之決議,應經過半數委員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1﹞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海洋野生動物保育捐助專戶管理及運用辦法
【發布日期】108.07.25【發布機關】海洋委員會
【法規沿革】
【法規內容】
第1條
第2條
第3條
第4條
第5條
一、私人或法人捐贈之民間捐款。
二、本專戶孳息收入。
三、其他收入。
第6條
一、海洋野生動物資源之調查、研究及經營管理。
二、海洋野生動物棲息環境之用地取得、保護及改善。
三、依本法第十二條第四項規定之損失補償。
四、依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及第十五條規定所為必要之處置及處理。
五、民間團體及個人參與推動海洋野生動物保育工作之協助或獎勵。
六、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四項規定對於海洋野生動物之收購。
七、海洋野生動物保育之教育及宣導。
八、海洋野生動物保育人員之教育及訓練。
九、海洋野生動物保育之國際技術合作。
十、其他有關海洋野生動物保育事項。
十一、本專戶業務所需行政費用。
第7條
一、本專戶之年度運用計畫及計畫執行報告。
二、本專戶之管理及動支事項。
三、本專戶之預算、決算及會計報告。
四、其他經主任委員提請審議之事項。
第8條
一、行政機關代表三人。
二、專家學者三人至五人。
三、熱心海洋保育事務人士一人至三人。
第9條
第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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