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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108.07.25【發布機關】原住民族委員會
1‧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日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教字第09900549511號令訂定發布
2‧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九日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教字第10100184453號令修正發布〈名稱: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推展原住民族影視音樂文化創意產業補助要點〉
3‧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九日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教字第10300277272號令修正發布
4‧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二日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經字第10400047603號令修正發布
5‧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十八日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經字第1060062031號令修正發布
6‧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三日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經字第1070059207號令修正發布
7‧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二十四日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經字第1080042115號令修正發布第5、7點條文及第8點附件二
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促進原住民族影視及音樂文化創意產業之發展,提昇影視創作之品質與數量,培育文化創意人才,製作具原住民族歷史、文化、藝術內涵及市場價值之作品,特訂定本要點。
補助項目及其內涵如下:
(一)原住民族電影片劇本開發:以臺灣原住民族之文化內涵為劇本創作題材或改編原住民族文學作品者。
(二)新製原住民族電視節目:以臺灣原住民族之人、事、史、地、物為拍攝素材,且富創意呈現原住民族人文內涵,並能推動原住民族經濟產業,兼具國內、外市場推廣及行銷者為優先。
(三)現有電視節目新增原住民族相關單元:以臺灣原住民族之人、事、史、地、物為拍攝素材,且富創意呈現原住民族人文內涵,並能推動原住民族經濟產業,兼具國內、外市場推廣及行銷者為優先。
(四)原住民族紀錄片製作及行銷:具原創精神,能真切傳達對原住民族社會之關懷,並能提升紀錄片美學品質、製作技術及優質作品之能見度者。
(五)原住民族音樂創作、錄製及行銷:演唱、演奏均不限主題,但應具有原住民族之文化內涵及富創意之呈現。
(六)原住民族影視及音樂作品創意行銷:行銷已製作完成之原住民族影視音樂作品。
申請者資格如下:
(一)原住民族電影片劇本開發:依電影法設立之電影片製作業者。
(二)新製原住民族電視節目及現有電視節目新增原住民族相關單元:依中華民國法令許可領有證照之無線電視事業、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供應者、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之電視節目製作業。但政府捐助成立之法人、捐(補)助之電視臺(頻道),不予補助。
(三)原住民族紀錄片製作及行銷:具中華民國國籍之導演本人或依中華民國法令設立之電影片製作業、電視事業、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或電視節目製作業者。但政府捐助成立之法人、捐(補)助之電視臺(頻道),不予補助。
(四)原住民族音樂創作、錄製及行銷:具中華民國國籍之國民或依中華民國法律登記之法人或團體,且必須為創作者。
(五)原住民族影視及音樂作品創意行銷:依中華民國法令設立登記,並具製作、發行或行銷業務之公司或商號。
各補助項目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住民族電影片劇本開發:
1.場景應位於原住民族地區或具原住民族識別度之地區。
2.依劇本攝製之電影片映演時間應達全片總長度之二分之一以上。
3.須備有電影製作計畫。
(二)新製原住民族電視節目:
1.導演、製作人、企劃或攝影之一應具原住民身分。
2.主要演員(主角及配角)三分之一以上具原住民身分。
3.原住民族地區拍攝內容占全片時間長度百分之三十以上。
(三)現有電視節目新增原住民族相關單元:原住民族地區拍攝長度占全片時間長度百分之三十以上。
(四)原住民族紀錄片製作及行銷:導演、攝影或企劃之一,應具有原住民身分。
(五)原住民族音樂創作、錄製及行銷:演唱者或演奏者以具原住民身分為優先。
(六)原住民族影視及音樂作品創意行銷:行銷之標的為預計於申請次年度播映之電影、電視節目、紀錄片或已發行之音樂作品。
各補助項目之製作規格如下:
(一)新製原住民族電視節目:
1.迷你劇集類及電視電影類:製播集數在四集(含)以內之單元戲 劇、迷你影集,每集長度以四十五分鐘為原則。
2.連續劇類:製播集數在五集(含)以上之連續劇,每集長度以四 十五分鐘為原則。
3.文化產業節目類:以部落產業、藝術、文化為內容之節目,製播 集數應為五集(含)以上,每集長度以四十五分鐘為原則。
(二)現有電視節目新增原住民族相關單元:每集新單元長度不得少於十二分鐘。
(三)原住民族紀錄片製作及行銷:長度應達四十五分鐘以上。視訊格式應以 1920 X 1080i 廣播級 HD (含)以上規格攝製。音訊格式:1/2 軌立體聲與 3/4軌杜比E。
(四)原住民族音樂創作、錄製及行銷:錄音作品長度不得少於四十分鐘。
經費補助原則如下:
(一)以部分補助為原則,申請者應編列自籌款。
(二)同一申請者,每年至多申請二項補助項目。
經費補助標準如下:
(一)原住民族電影片劇本開發:每案以新臺幣六十萬元為上限,並不得超過總經費百分之五十。
(二)新製原住民族電視節目:每案以新臺幣三百萬元為上限,並不得超過總經費之百分之七十。
(三)現有電視節目新增原住民族相關單元:以每一單元新臺幣二十萬為上限,並不得超過總經費百分之七十。
(四)原住民族紀錄片製作及行銷:每案以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為上限並不得超過總經費百分之八十。
(五)原住民族音樂創作、錄製及行銷:每案以新臺幣二百萬元為上限,並不得超過總經費之百分之八十。
(六)原住民族影視及音樂作品創意行銷:每案以新臺幣一百萬元為上限,並不得超過總經費之百分之八十。
前項第一款至第五款製作使用原住民族語言比率達百分之五十以上者,每案補助金額之上限得增加百分之二十,最高並不得超過該款所定總經費比率。
申請者應於每年十月一日至十月三十一日前,檢具下列表件申請次年度補助:
(一)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
(二)企劃書(格式如附件二)。
(三)符合第三點及第四點規定之相關身分證明文件。
(四)授權書(格式如附件三)。
(五)申請補助項目為原住民族紀錄片製作及行銷者,應檢附該紀錄片三至五分鐘樣帶或片花,或十分鐘以上之導演過往作品剪輯;申請補助項目為音樂創作、錄製及行銷者,應檢附四至十分鐘本企劃音樂作品樣帶,或可表現本企劃音樂風格之作品。
申請文件有缺漏或格式不符者,本會得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申請者應敘明是否申請其他機關、機構或團體(如政府、公共電視、學術機構或法人等)之補助,並應敘明已申請及已獲其他機關、機構或團體補助之金額。
申請者提交之所有申請資料及附件不予退還。
申請補助項目,除已發行之原住民族音樂作品創意行銷外,必須於散布、發行或公開發表前提出申請。
已獲本會補助案件,於核銷結案完成前,不得申請本要點同一補助項目。
本會受理申請後,應邀集相關領域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小組審查申請案件。
獲補助者應於本會指定期限內,依審查意見繳交修正計畫書,並經本會核定後始得執行。逾期未繳交者,本會得取消其受補助之資格。
計畫執行期程不得超過十八個月,因故無法於期限內完成者,應於期限屆滿一個月前,以書面向本會申請展延(格式如附件四),每次不得逾三個月,並以兩次為限,展延期程包含執行期程以十八個月為限。
因天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歸責於獲補助者之事由致有展延必要者,不受前項限制。獲補助者應於天然災害排除後三個月內或其他不可歸責於獲補助者之事由發生日起一個月內檢附理由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本會申請展延。
經核定之補助案,如需辦理變更,應以書面敘明理由,並將變更計畫書(含計畫名稱、實施期程、經費、場地、內容、對照表等)函報本會同意後,始得依變更後計畫書執行,並以一次為限。
補助經費撥款及結案方式如下:
(一)撥款方式:
1.第一期款(百分之七十):依本會所訂期限,檢具修正計畫書及領據(格式如附件五),經本會審查同意後撥付。
2.第二期款(百分之三十):於計畫執行完竣一個月內,檢齊下列文件及相關資料辦理核銷及撥款事宜:
(1)領據。
(2)支出憑證黏存單(簿)(格式如附件六)。
(3)費用結報明細表(格式如附件七)。
(4)原始憑證。
(5)各機關單位經費補(捐)助分攤表(格式如附件八)。
(6)開發或製作完成之原住民族電影片劇本、電視節目、紀錄片數位影音檔案、音樂專輯或相關作品一式四分。
(7)獲補助項目屬新製原住民族電視節目、現有電視節目新增原住民族相關單元及原住民族紀錄片製作及行銷者,應將作品剪輯成三至五分鐘之數位影音檔案;屬原住民族音樂創作、錄製及行銷者,應擇音樂專輯三至五首製成光碟片一式四分。
(8)成果報告(含照片、光碟及相關資料一式四分)。
3.計畫結算之總經費低於核定計畫經費者,應依比率核減補助經費;經費已撥者,應按補助比率繳回。
(二)支出憑證處理及核銷程序,應依「原住民族委員會補(捐)助民間團體及私立學校經費會計作業注意事項」之規定辦理。
考核與評鑑方式如下:
(一)獲補助者必須依本要點之規定及本會核定通過補助申請書之計畫內容,確實執行補助計畫,做為核銷及日後考核之依據。
(二)期中查核:
1.本會得於計畫執行進度達三分之二時進行期中查核及部份成果驗收,獲補助者應檢具期中報告及執行成果(應含執行情形、錄製DEMO、文化考究、行銷及效益等說明)送達本會。
2.本會得實地訪視與評鑑獲補助者之計畫執行情形,或邀請獲補助者進行簡報說明。
3.獲補助者應依查核之意見改善。
獲補助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得撤銷或廢止其補助,追回部分或全部補助款,並依情節輕重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一)經核定之補助案,若計畫變更(含計畫名稱、實施期程、場地、內容等)或因故無法履行補助項目者,未事先函報本會同意,擅自變更。
(二)獲補助者應依本要點,檢送成果報告、作品及相關附件資料予本會,未依規定檢送前述資料。
(三)獲補助者未依第十一點第一項規定期限完成計畫之執行。
(四)獲補助者對補助款之運用,有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不合規定。
(五)獲補助者有隱匿不實或造假、虛報、浮報等情事。
(六)獲補助者違反本要點及其他法令規定。
各補助項目如有計畫內容對整體原住民族文化、語言、藝術及傳播事項有重大助益,或本會因業務需要,得經專案核可進行重點補助,排除第四點及第七點規定限制。
獲補助者依第十三點第一款第二目所剪輯之文件、成果報告等資料,應無償授權本會永久非營利使用。
獲補助者應於作品、各項宣導資料或其他設備之適當位置標明「原住民族委員會補助」。
獲補助項目為第二點第一款規定之情形,獲補助者應於電影片之片頭明示「本片原創劇本曾獲原住民族委員會補助」。
獲補助者應擔保其創作及申請計畫無抄襲、剽竊或其他侵害他人著作權之情事,如有該等情事致本會權益遭受損害或受連帶賠償請求之損失,獲補助者應對本會負全部賠償責任。
原住民族委員會推展原住民族影視音樂文化創意產業補助要點
【發布日期】108.07.25【發布機關】原住民族委員會
【法規沿革】
【法規內容】
第1點
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促進原住民族影視及音樂文化創意產業之發展,提昇影視創作之品質與數量,培育文化創意人才,製作具原住民族歷史、文化、藝術內涵及市場價值之作品,特訂定本要點。
第2點
補助項目及其內涵如下:
(一)原住民族電影片劇本開發:以臺灣原住民族之文化內涵為劇本創作題材或改編原住民族文學作品者。
(二)新製原住民族電視節目:以臺灣原住民族之人、事、史、地、物為拍攝素材,且富創意呈現原住民族人文內涵,並能推動原住民族經濟產業,兼具國內、外市場推廣及行銷者為優先。
(三)現有電視節目新增原住民族相關單元:以臺灣原住民族之人、事、史、地、物為拍攝素材,且富創意呈現原住民族人文內涵,並能推動原住民族經濟產業,兼具國內、外市場推廣及行銷者為優先。
(四)原住民族紀錄片製作及行銷:具原創精神,能真切傳達對原住民族社會之關懷,並能提升紀錄片美學品質、製作技術及優質作品之能見度者。
(五)原住民族音樂創作、錄製及行銷:演唱、演奏均不限主題,但應具有原住民族之文化內涵及富創意之呈現。
(六)原住民族影視及音樂作品創意行銷:行銷已製作完成之原住民族影視音樂作品。
第3點
申請者資格如下:
(一)原住民族電影片劇本開發:依電影法設立之電影片製作業者。
(二)新製原住民族電視節目及現有電視節目新增原住民族相關單元:依中華民國法令許可領有證照之無線電視事業、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供應者、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之電視節目製作業。但政府捐助成立之法人、捐(補)助之電視臺(頻道),不予補助。
(三)原住民族紀錄片製作及行銷:具中華民國國籍之導演本人或依中華民國法令設立之電影片製作業、電視事業、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或電視節目製作業者。但政府捐助成立之法人、捐(補)助之電視臺(頻道),不予補助。
(四)原住民族音樂創作、錄製及行銷:具中華民國國籍之國民或依中華民國法律登記之法人或團體,且必須為創作者。
(五)原住民族影視及音樂作品創意行銷:依中華民國法令設立登記,並具製作、發行或行銷業務之公司或商號。
第4點
各補助項目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住民族電影片劇本開發:
1.場景應位於原住民族地區或具原住民族識別度之地區。
2.依劇本攝製之電影片映演時間應達全片總長度之二分之一以上。
3.須備有電影製作計畫。
(二)新製原住民族電視節目:
1.導演、製作人、企劃或攝影之一應具原住民身分。
2.主要演員(主角及配角)三分之一以上具原住民身分。
3.原住民族地區拍攝內容占全片時間長度百分之三十以上。
(三)現有電視節目新增原住民族相關單元:原住民族地區拍攝長度占全片時間長度百分之三十以上。
(四)原住民族紀錄片製作及行銷:導演、攝影或企劃之一,應具有原住民身分。
(五)原住民族音樂創作、錄製及行銷:演唱者或演奏者以具原住民身分為優先。
(六)原住民族影視及音樂作品創意行銷:行銷之標的為預計於申請次年度播映之電影、電視節目、紀錄片或已發行之音樂作品。
第5點
各補助項目之製作規格如下:
(一)新製原住民族電視節目:
1.迷你劇集類及電視電影類:製播集數在四集(含)以內之單元戲 劇、迷你影集,每集長度以四十五分鐘為原則。
2.連續劇類:製播集數在五集(含)以上之連續劇,每集長度以四 十五分鐘為原則。
3.文化產業節目類:以部落產業、藝術、文化為內容之節目,製播 集數應為五集(含)以上,每集長度以四十五分鐘為原則。
(二)現有電視節目新增原住民族相關單元:每集新單元長度不得少於十二分鐘。
(三)原住民族紀錄片製作及行銷:長度應達四十五分鐘以上。視訊格式應以 1920 X 1080i 廣播級 HD (含)以上規格攝製。音訊格式:1/2 軌立體聲與 3/4軌杜比E。
(四)原住民族音樂創作、錄製及行銷:錄音作品長度不得少於四十分鐘。
--108年7月24日修正前條文--
第6點
經費補助原則如下:
(一)以部分補助為原則,申請者應編列自籌款。
(二)同一申請者,每年至多申請二項補助項目。
第7點
經費補助標準如下:
(一)原住民族電影片劇本開發:每案以新臺幣六十萬元為上限,並不得超過總經費百分之五十。
(二)新製原住民族電視節目:每案以新臺幣三百萬元為上限,並不得超過總經費之百分之七十。
(三)現有電視節目新增原住民族相關單元:以每一單元新臺幣二十萬為上限,並不得超過總經費百分之七十。
(四)原住民族紀錄片製作及行銷:每案以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為上限並不得超過總經費百分之八十。
(五)原住民族音樂創作、錄製及行銷:每案以新臺幣二百萬元為上限,並不得超過總經費之百分之八十。
(六)原住民族影視及音樂作品創意行銷:每案以新臺幣一百萬元為上限,並不得超過總經費之百分之八十。
前項第一款至第五款製作使用原住民族語言比率達百分之五十以上者,每案補助金額之上限得增加百分之二十,最高並不得超過該款所定總經費比率。
--108年7月24日修正前條文--
第8點
申請者應於每年十月一日至十月三十一日前,檢具下列表件申請次年度補助:
(一)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
(二)企劃書(格式如附件二)。
(三)符合第三點及第四點規定之相關身分證明文件。
(四)授權書(格式如附件三)。
(五)申請補助項目為原住民族紀錄片製作及行銷者,應檢附該紀錄片三至五分鐘樣帶或片花,或十分鐘以上之導演過往作品剪輯;申請補助項目為音樂創作、錄製及行銷者,應檢附四至十分鐘本企劃音樂作品樣帶,或可表現本企劃音樂風格之作品。
申請文件有缺漏或格式不符者,本會得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申請者應敘明是否申請其他機關、機構或團體(如政府、公共電視、學術機構或法人等)之補助,並應敘明已申請及已獲其他機關、機構或團體補助之金額。
申請者提交之所有申請資料及附件不予退還。
申請補助項目,除已發行之原住民族音樂作品創意行銷外,必須於散布、發行或公開發表前提出申請。
已獲本會補助案件,於核銷結案完成前,不得申請本要點同一補助項目。
第9點
本會受理申請後,應邀集相關領域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小組審查申請案件。
第10點
獲補助者應於本會指定期限內,依審查意見繳交修正計畫書,並經本會核定後始得執行。逾期未繳交者,本會得取消其受補助之資格。
第11點
計畫執行期程不得超過十八個月,因故無法於期限內完成者,應於期限屆滿一個月前,以書面向本會申請展延(格式如附件四),每次不得逾三個月,並以兩次為限,展延期程包含執行期程以十八個月為限。
因天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歸責於獲補助者之事由致有展延必要者,不受前項限制。獲補助者應於天然災害排除後三個月內或其他不可歸責於獲補助者之事由發生日起一個月內檢附理由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本會申請展延。
第12點
經核定之補助案,如需辦理變更,應以書面敘明理由,並將變更計畫書(含計畫名稱、實施期程、經費、場地、內容、對照表等)函報本會同意後,始得依變更後計畫書執行,並以一次為限。
第13點
補助經費撥款及結案方式如下:
(一)撥款方式:
1.第一期款(百分之七十):依本會所訂期限,檢具修正計畫書及領據(格式如附件五),經本會審查同意後撥付。
2.第二期款(百分之三十):於計畫執行完竣一個月內,檢齊下列文件及相關資料辦理核銷及撥款事宜:
(1)領據。
(2)支出憑證黏存單(簿)(格式如附件六)。
(3)費用結報明細表(格式如附件七)。
(4)原始憑證。
(5)各機關單位經費補(捐)助分攤表(格式如附件八)。
(6)開發或製作完成之原住民族電影片劇本、電視節目、紀錄片數位影音檔案、音樂專輯或相關作品一式四分。
(7)獲補助項目屬新製原住民族電視節目、現有電視節目新增原住民族相關單元及原住民族紀錄片製作及行銷者,應將作品剪輯成三至五分鐘之數位影音檔案;屬原住民族音樂創作、錄製及行銷者,應擇音樂專輯三至五首製成光碟片一式四分。
(8)成果報告(含照片、光碟及相關資料一式四分)。
3.計畫結算之總經費低於核定計畫經費者,應依比率核減補助經費;經費已撥者,應按補助比率繳回。
(二)支出憑證處理及核銷程序,應依「原住民族委員會補(捐)助民間團體及私立學校經費會計作業注意事項」之規定辦理。
第14點
考核與評鑑方式如下:
(一)獲補助者必須依本要點之規定及本會核定通過補助申請書之計畫內容,確實執行補助計畫,做為核銷及日後考核之依據。
(二)期中查核:
1.本會得於計畫執行進度達三分之二時進行期中查核及部份成果驗收,獲補助者應檢具期中報告及執行成果(應含執行情形、錄製DEMO、文化考究、行銷及效益等說明)送達本會。
2.本會得實地訪視與評鑑獲補助者之計畫執行情形,或邀請獲補助者進行簡報說明。
3.獲補助者應依查核之意見改善。
第15點
獲補助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得撤銷或廢止其補助,追回部分或全部補助款,並依情節輕重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一)經核定之補助案,若計畫變更(含計畫名稱、實施期程、場地、內容等)或因故無法履行補助項目者,未事先函報本會同意,擅自變更。
(二)獲補助者應依本要點,檢送成果報告、作品及相關附件資料予本會,未依規定檢送前述資料。
(三)獲補助者未依第十一點第一項規定期限完成計畫之執行。
(四)獲補助者對補助款之運用,有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不合規定。
(五)獲補助者有隱匿不實或造假、虛報、浮報等情事。
(六)獲補助者違反本要點及其他法令規定。
第16點
各補助項目如有計畫內容對整體原住民族文化、語言、藝術及傳播事項有重大助益,或本會因業務需要,得經專案核可進行重點補助,排除第四點及第七點規定限制。
第17點
獲補助者依第十三點第一款第二目所剪輯之文件、成果報告等資料,應無償授權本會永久非營利使用。
獲補助者應於作品、各項宣導資料或其他設備之適當位置標明「原住民族委員會補助」。
獲補助項目為第二點第一款規定之情形,獲補助者應於電影片之片頭明示「本片原創劇本曾獲原住民族委員會補助」。
第18點
獲補助者應擔保其創作及申請計畫無抄襲、剽竊或其他侵害他人著作權之情事,如有該等情事致本會權益遭受損害或受連帶賠償請求之損失,獲補助者應對本會負全部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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