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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簡讀版


轉運離島地區進口貨物通關及管理作業要點

【發布日期】102.05.15【發布機關】財政部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三日財政部關稅總局台總政徵字第90600397號函訂定發布
2‧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十五日財政部關務署台關業字第10210103011號令修正發布第5點、第8點、第10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法規內容】

第1點


  為執行澎湖金門馬祖地區進口商品免徵關稅實施辦法第五條規定,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第2點


  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相關規定辦理。

第3點


  進口貨物艙單所載以澎湖、金門或馬祖等地區(以下簡稱離島地區)為目的地之貨物,由該進口運輸工具所屬運輸業者或受委託報關之報關業者(以下簡稱轉運申請人)繕具轉運申請書(類別為T1)並檢具由轉運申請人、內陸運送業者及國內航線之船舶(航空)運送業者三者聯名出具之「承諾書」,向海關申請轉運。

第4點


  轉運申請人申請貨物轉運時,應事先洽訂航行離島地區船舶或飛機之艙位,取得裝貨單或其他裝貨單據,確實查明所訂船機啟航時間,俾轉運貨物運抵後能夠即時裝運,並應依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之規定,照海關核准之轉運准單記載事項負責將貨物安全運交離島地區海關監管之進口貨棧經營人,且於運送過程中應與其他貨物區隔。

第5點


  轉運申請書除應依貨物通關自動化報關手冊規定詳實報明外,下列各欄之填報要領如下:
  (一)第(2)欄「轉至關別」應填報運往離島地區之通關單位代碼。
  (二)第(11)欄應填報將貨物載往離島地區之船舶或飛機名稱(班次)。
  (三)第(12)欄應填報離島地區港口或機場之貨物卸存地名稱及其代碼。例如:
  1、貨物由基隆關五堵分關經基隆西岸國內航線碼頭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啟航之台馬輪運儲馬祖福澳港海關監管之進口貨棧辦理進口通關放行之案件:第(2)欄應填:AW/AM/89/0000/0000。第(11)欄應填:891231台馬輪。第(12)欄應填:福澳港卸存地代碼(MZWS010S)。
  2、貨物自桃園機場經松山機場由遠東航空公司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0五三班次,十一時五十分起飛之班機運儲金門料羅港海關監管之進口貨棧辦理進口通關放行之案件:第(2)欄應填:CA/BG/89/0000/0000。第(11)欄應填:891231053EF遠東航空公司。第(12)欄應填:料羅港卸存地代碼(KNH0010S)。

第6點


  轉運離島地區之貨物應以貨櫃或保稅貨箱等運貨工具裝運,必要時得經海關核准以其他方式為之。

第7點


  海關艙單單位列印轉運准單一式六聯,依轉運作業規定辦理核准轉運事宜後,送稽查(倉棧)單位辦理貨物出站(棧)及控管事宜。

第8點


  進口或稽查(倉棧)單位應依轉運及押運作業規定辦理下列事項,並於轉運准單各聯批註有關辦理加封或押運情形:
  (一)審核轉運申請人檢具之下列文件與轉運准單所載無訛後,核發轉運准單(第六聯)憑以向貨櫃集散站或進口貨棧業者辦理貨櫃(物)出站(倉)事宜。
  1、第三點之「承諾書」。
  2、未經常年委任之報關業者,其個案委任書。
  3、符合海關管理需要之運送路線計畫表。
  (二)轉運申請人或其代理人應於貨櫃清單或保稅貨箱清單註明「預定○○時○○分啟航(飛)之○○○輪(航空公司)○○○航(班)次轉運○○○港(機場)」(保稅貨箱清單格式準用貨櫃清單格式),經與轉運准單所載內容核對無訛後,將轉運准單(第三聯)及貨櫃清單或保稅貨箱清單(第一聯)傳真至離島地區海關稽查單位及管轄裝船(機)地之海關稽查單位,並以電話確認收悉後連同前款承諾書一併存查。離島地區海關稽查單位未於船(機)預定到達時間後二十四小時內將貨櫃清單或保稅貨箱清單回傳時,起運地海關稽查(倉棧)單位應主動查詢。
  (三)將轉運准單第一、二聯封交轉運申請人或其代理人遞交離島地區海關稽查單位與傳真本核對並簽註貨物確已進倉後,分送有關單位作為貨物報關及放行出倉核銷之用。
  (四)將轉運准單(第五聯)連同貨櫃清單或保稅貨箱清單(加蓋稽查或倉棧單位騎縫章)裝入信封,交由轉運申請人或其代理人遞交國內航線船(機)長作為點收貨櫃或保稅貨箱之依據,並備有關機關登船(機)檢查時作為合法運送未稅貨物之憑證。貨物卸船(機)時船(機)長應將該准單等文件及貨物點交轉運申請人或其代理人,轉運准單等文件應隨貨遞交離島地區海關監管進口貨棧經營人,憑以點收進儲貨物後,交海關駐棧關員回傳起運地海關核明無訛後銷案,該轉運准單等文件由駐棧關員存查。
  前項點收人應於轉運准單簽名並註明其身分及時間(年月日時分)以明責任。
  (五)轉運准單(第四聯)稽查(倉棧)單位於簽註辦理情形後,退回艙單單位辦理後續作業。
  (六)轉運作業因故未能依運送路線計畫表完成運送時,轉運申請人應於計畫改變時立即向起運地及目的地海關稽查單位報告,並依起運地海關之指示辦理後續作業。

第9點


  轉運貨物於運送過程中須裝卸時,轉運申請人或其代理人應有充足之人員在現場照料並辦理有關事宜。

第10點


  貨物之報關、通關及放行作業:
  (一)報關人(納稅義務人或其委託之報關業者)應填具貨物進口報單並檢附提貨單、發票、裝箱單及其他有關文件,於貨物運抵目的地之翌日起十五日內申報進口。
  (二)進口報單經收單、銷艙、查驗、分類估價、核算各種稅費後,核發稅款繳納證交報關人持往銀行繳納後,將海關存查聯黏貼於報單背面,由有權簽放人員審核後簽放。
  (三)貨物報關以人工核銷轉運准單後,應將該份轉運准單註明「已銷艙」,並回傳起運地海關艙單單位辦理電腦補銷艙單。
  (四)貨物經海關放行後,報關人應持經海關蓋印之提貨單向駐庫海關辦理銷艙手續,始得提領出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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