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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簡讀版


化粧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虛偽誇大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

【發布日期】108.06.04【發布機關】衛生福利部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四日衛生福利部衛授食字第1081201387號令訂定發布全文6條;並自一百零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


﹝1﹞本準則依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本法第十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所定標示、宣傳或廣告涉及虛偽、誇大,或醫療效能之認定,應就其傳達予消費者之品名、文字敘述、圖案、符號、影像、聲音或其他訊息之相互關聯意義,依整體表現綜合判斷之。

第3條


﹝1﹞本法第十條第一項化粧品之標示、宣傳或廣告,表述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認定為涉及虛偽或誇大:
  一、與事實不符。
  二、無證據,或證據不足以佐證。
  三、逾越本法第三條化粧品定義、種類及範圍。
  四、附件一所列涉及影響生理機能或改變身體結構之詞句。

第4條


﹝1﹞化粧品之標示、宣傳或廣告內容,依其種類及品目範圍或成分,使用附件二例示所列通常得使用之詞句,或附件三例示所列成分之生理機能詞句,認定為未涉及虛偽或誇大。

第5條


﹝1﹞本法第十條第二項化粧品標示、宣傳或廣告,表述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認定為涉及醫療效能:
  一、涉及預防、減輕、診斷或治療疾病、疾病症候群或症狀,或如附件四所列之其他醫療效能詞句。
  二、涉及藥品或醫療器材之效能或同等意義詞句。

第6條


﹝1﹞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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