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整站
搜尋本頁
【法規名稱】 。♬簡讀版


化粧品產品供應來源及流向資料管理辦法

【發布日期】108.05.22【發布機關】衛生福利部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二日衛生福利部衛授食字第1081601734號令訂定發布全文5條;並自一百零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


﹝1﹞本辦法依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化粧品製造或輸入業者,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建立之直接供應來源及流向資料,其範圍、項目及內容如下:
  一、製造或輸入資訊及憑證:
  (一)產品名稱、產品登錄號碼或許可證字號、包裝規格及淨重或容量。
  (二)批號。
  (三)數量。
  (四)輸入之報關日期及進口報單號碼。
  二、流向資訊及憑證:
  (一)供應對象之名稱、地址及聯絡人姓名、電話。
  (二)產品名稱、產品登錄號碼或許可證字號、包裝規格及淨重或容量。
  (三)批號。
  (四)數量。
  (五)交貨日期。

第3條


﹝1﹞化粧品販賣業者,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建立之直接供應來源及流向資料,其範圍、項目及內容如下:
  一、供應來源資訊及憑證:
  (一)供應者之名稱、地址及聯絡人姓名、電話。
  (二)產品名稱、產品登錄號碼或許可證字號、包裝規格及淨重或容量。
  (三)批號。
  (四)數量。
  (五)收貨日期。
  二、流向資訊及憑證:
  (一)供應對象之名稱、地址及聯絡人姓名、電話。
  (二)產品名稱、產品登錄號碼或許可證字號、包裝規格及淨重或容量。
  (三)批號。
  (四)數量。
  (五)交貨日期。

第4條


﹝1﹞化粧品業者應就前二條資料,詳實記錄,並以書面或電子文件建檔,併同憑證保存;其保存期間,自製造、輸入或供應日之次日起至少五年。

第5條


﹝1﹞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回頁首〉〉
【編註】本檔提供學習與參考為原則;如需正式引用請以官方公告版為準。
如有發現待更正部份及您所需本站未收編之法規,敬請告知,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