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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簡讀版法律用語辭典


特定水土保持區一定規模以上之地貌改變認定辦法

【發布日期】113.07.09【發布機關】農業部經濟部原住民族委員會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八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水保字第1081864611號令、經濟部經水字第10802604770號令會銜訂定發布全文3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七月九日農業部農農保字第1132665030號令、經濟部經水字第11360200120號令、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土字第1130024356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2條條文

【法規內容】

第1條


﹝1﹞本辦法依水土保持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本法第十九條第三項所稱一定規模以上之地貌改變,指其開發行為逾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第三條所定種類及規模,或第四條第一項所定情形。
﹝2﹞前項開發行為須非位於山崩與地滑地質敏感區或土石流潛勢溪流及其影響範圍。

   --113年7月9日修正前條文--


﹝1﹞本法第十九條第三項所稱一定規模以上之地貌改變,於經劃定為特定水土保持區之水庫集水區者,指其開發行為逾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第三條所定種類及規模,或第四條第一項所定情形。
﹝2﹞前項開發行為須非位於山崩與地滑地質敏感區或土石流潛勢溪流及其影響範圍。

第3條


﹝1﹞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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