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行政中立訓練辦法 首頁法規目錄【法規名稱】
。♬簡讀版公務人員行政中立訓練辦法
【發布日期】99.02.05【發布機關】考試院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三日考試院考台組一字第0910003478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4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三日考試院考臺組參一字第09500015421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5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3‧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五日考試院考臺組參一字第09900010581號令修正發布第3、4、6、8、9、13、14條條文
【法規內容】
第1條
﹝1﹞本辦法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五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公務人員行政中立訓練(以下簡稱本訓練),依本辦法行之。本辦法未規定事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第3條
﹝1﹞本辦法以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二條所稱之公務人員為適用對象。
--99年2月3日修正前條文--自動比對
內 容
﹝1﹞本辦法以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施行細則第二條所定人員為適用對象。
第4條
﹝1﹞本訓練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及所屬國家文官學院(以下簡稱文官學院)辦理,或委託各機關(構)學校辦理。
--99年2月3日修正前條文--自動比對
內 容
﹝1﹞本訓練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及所屬國家文官培訓所(以下簡稱培訓所)辦理,或委託各機關(構)學校辦理。
第5條
﹝1﹞本訓練實施方式如下:
一、專班訓練:開辦本訓練課程專班。
二、隨班訓練:於辦理各項訓練時,列入本訓練課程。
三、專題講演及座談:利用集會等活動,舉辦本訓練相關講演及座談。
四、數位學習:於保訓會指定之網站或媒體學習本訓練相關課程。
第6條
﹝1﹞保訓會及文官學院應規劃數位學習,並將訓練課程及師資建立資料庫上網,以供各機關(構)學校與人員諮詢及學習。
--99年2月3日修正前條文--自動比對
內 容
﹝1﹞保訓會及培訓所應規劃數位學習,並將訓練課程及師資建立資料庫上網,以供各機關(構)學校與人員諮詢及學習。
第7條
﹝1﹞本訓練課程內容及名稱,由保訓會定之。
第8條
﹝1﹞本訓練講座,應具備行政中立相關課程之素養,授課時並不得違反行政中立精神。
﹝2﹞前項講座由保訓會薦介,作為各機關(構)學校辦理本訓練優先遴聘之參考。
--99年2月3日修正前條文--自動比對
內 容
﹝1﹞本訓練講座,應具備行政中立相關課程之素養,授課時並不得違反行政中立精神。
第9條
﹝1﹞各機關(構)學校應適時安排所屬人員參加本訓練,無故不參加本訓練者,由各機關(構)學校列入年終考績(成)之參考。
﹝2﹞本訓練課程時數,每次不得低於二小時。
﹝3﹞從未或三年內未參加本訓練人員,應優先安排參加訓練。
--99年2月3日修正前條文--自動比對
內 容
﹝1﹞各機關(構)學校應適時安排所屬人員參加本訓練,無故不參加本訓練者,由各機關(構)學校列入年終考績(成)之參考。
第10條
﹝1﹞各機關(構)學校辦理本項訓練時,得視實際需要,就本辦法第五條實施方式選擇實施。
第11條
﹝1﹞各機關(構)學校辦理本訓練情形,列入人事機構業務績效考核辦理。
第12條
﹝1﹞各機關(構)學校前一年執行本訓練情形,應於次年一月十日前,報由中央二級以上機關、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或縣(市)政府、縣(市)議會彙整後提送保訓會。
第13條
﹝1﹞保訓會及文官學院辦理本訓練所需經費,由會及學院編列預算支應之。
--99年2月3日修正前條文--自動比對
內 容
﹝1﹞保訓會及培訓所辦理本訓練所需經費,由會所編列預算支應之。第14條
﹝1﹞本辦法以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所定之人員為準用對象。
--99年2月3日修正前條文--自動比對
內 容
﹝1﹞下列人員得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一、公立學校校長及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
二、公營事業機構對經營負有主要決策責任人員。
三、政務人員及民選地方首長。
四、各機關(構)學校約聘(雇)人員及工友。
第15條
﹝1﹞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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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
簡讀版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訓練辦法
【發布日期】99.02.05【發布機關】
考試院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三日考試院考台組一字第0910003478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4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三日考試院考臺組參一字第09500015421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5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3‧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五日考試院考臺組參一字第09900010581號令修正發布第
3、
4、
6、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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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14條條文
【法規內容】
第1條
﹝1﹞本辦法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
第五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公務人員行政中立訓練(以下簡稱本訓練),依本辦法行之。本辦法未規定事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第3條
﹝1﹞本辦法以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第二條所稱之公務人員為適用對象。
--99年2月3日修正前條文--
﹝1﹞本辦法以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施行細則
第二條所定人員為適用對象。
第4條
﹝1﹞本訓練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及所屬國家文官學院(以下簡稱文官學院)辦理,或委託各機關(構)學校辦理。
--99年2月3日修正前條文--
﹝1﹞本訓練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及所屬國家文官培訓所(以下簡稱培訓所)辦理,或委託各機關(構)學校辦理。
第5條
﹝1﹞本訓練實施方式如下:
一、專班訓練:開辦本訓練課程專班。
二、隨班訓練:於辦理各項訓練時,列入本訓練課程。
三、專題講演及座談:利用集會等活動,舉辦本訓練相關講演及座談。
四、數位學習:於保訓會指定之網站或媒體學習本訓練相關課程。
第6條
﹝1﹞保訓會及文官學院應規劃數位學習,並將訓練課程及師資建立資料庫上網,以供各機關(構)學校與人員諮詢及學習。
--99年2月3日修正前條文--
﹝1﹞保訓會及培訓所應規劃數位學習,並將訓練課程及師資建立資料庫上網,以供各機關(構)學校與人員諮詢及學習。
第7條
﹝1﹞本訓練課程內容及名稱,由保訓會定之。
第8條
﹝1﹞本訓練講座,應具備行政中立相關課程之素養,授課時並不得違反行政中立精神。
﹝2﹞前項講座由保訓會薦介,作為各機關(構)學校辦理本訓練優先遴聘之參考。
--99年2月3日修正前條文--
﹝1﹞本訓練講座,應具備行政中立相關課程之素養,授課時並不得違反行政中立精神。
第9條
﹝1﹞各機關(構)學校應適時安排所屬人員參加本訓練,無故不參加本訓練者,由各機關(構)學校列入年終考績(成)之參考。
﹝2﹞本訓練課程時數,每次不得低於二小時。
﹝3﹞從未或三年內未參加本訓練人員,應優先安排參加訓練。
--99年2月3日修正前條文--
﹝1﹞各機關(構)學校應適時安排所屬人員參加本訓練,無故不參加本訓練者,由各機關(構)學校列入年終考績(成)之參考。
第10條
﹝1﹞各機關(構)學校辦理本項訓練時,得視實際需要,就本辦法
第五條實施方式選擇實施。
第11條
﹝1﹞各機關(構)學校辦理本訓練情形,列入人事機構業務績效考核辦理。
第12條
﹝1﹞各機關(構)學校前一年執行本訓練情形,應於次年一月十日前,報由中央二級以上機關、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或縣(市)政府、縣(市)議會彙整後提送保訓會。
第13條
﹝1﹞保訓會及文官學院辦理本訓練所需經費,由會及學院編列預算支應之。
--99年2月3日修正前條文--
﹝1﹞保訓會及培訓所辦理本訓練所需經費,由會所編列預算支應之。
第14條
﹝1﹞本辦法以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
十七條及第
十八條所定之人員為準用對象。
--99年2月3日修正前條文--
﹝1﹞下列人員得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一、公立學校校長及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
二、公營事業機構對經營負有主要決策責任人員。
三、政務人員及民選地方首長。
四、各機關(構)學校約聘(雇)人員及工友。
第15條
﹝1﹞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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