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法律用語辭典
。♬簡讀版
【發布日期】105.12.06【發布機關】最高法院
1‧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三十一日最高法院105年度第9次刑事庭會議決議通過
2‧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六日最高法院105年度第19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修正全文3點
行言詞辯論之案件
(一)案件涉重要法律爭議,合議庭認有必要者,應行言詞辯論。
(二)原審宣告死刑之案件,除判決明顯違背法令,必須撤銷發回者外,應行言詞辯論。
行言詞辯論之準備
(一)合議庭得以庭員一人為受命法官,處理下列事項,並製作報告書:
1.調查上訴及答辯要旨。
2.為刑事訴訟法第394條第1項之調查。
3.與檢察官或代理人、辯護人確認須行言詞辯論之爭點事項。
4.其他與審判有關之事項。
(二)合議庭認有行言詞辯論之必要者,審判長應速定審判期日,通知得到場之人。
(三)通知書應記載審判期日、地點及行言詞辯論之爭點事項。
(四)被告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律師為其辯護。
言詞辯論之進行
(一)審判期日之程序
1.書記官朗讀案由。
2.受命法官朗讀報告書。
3.檢察官或代理人、辯護人陳述上訴意旨。
4.於必要時,為刑事訴訟法第394條第1項及其他爭點事項之調查。
5.檢察官或代理人、辯護人進行辯論。
6.審判長宣示辯論終結,並當庭或另行指定宣示判決期日。
(二)陳述及辯論
1.陳述及辯論,以上訴理由書狀指摘並經確認為爭點事項者為限;且得就各別爭點事項逐一進行。
2.辯論次序,由上訴造之檢察官或代理人、辯護人先行,次由他造為之。審判長經聽取兩造意見後,亦得變更次序。其中一造行辯論後,審判長得為提問,陪席法官經告知審判長者,亦同。
3.陳述及辯論,應切題、簡要;必要時,審判長得限制時間。逾時、重複或有其他不當之情形者,審判長得制止之。
(三)同一被告有多數辯護人者,得推由其中一人代表為辯論,或就各別爭點事項之辯論,推由其中一人為之。檢察官或同一自訴人之代理人有二人以上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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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案件行言詞辯論要點
【發布日期】105.12.06【發布機關】最高法院
【法規沿革】
【法規內容】
第1點
行言詞辯論之案件
(一)案件涉重要法律爭議,合議庭認有必要者,應行言詞辯論。
(二)原審宣告死刑之案件,除判決明顯違背法令,必須撤銷發回者外,應行言詞辯論。
第2點
行言詞辯論之準備
(一)合議庭得以庭員一人為受命法官,處理下列事項,並製作報告書:
1.調查上訴及答辯要旨。
2.為刑事訴訟法第394條第1項之調查。
3.與檢察官或代理人、辯護人確認須行言詞辯論之爭點事項。
4.其他與審判有關之事項。
(二)合議庭認有行言詞辯論之必要者,審判長應速定審判期日,通知得到場之人。
(三)通知書應記載審判期日、地點及行言詞辯論之爭點事項。
(四)被告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律師為其辯護。
第3點
言詞辯論之進行
(一)審判期日之程序
1.書記官朗讀案由。
2.受命法官朗讀報告書。
3.檢察官或代理人、辯護人陳述上訴意旨。
4.於必要時,為刑事訴訟法第394條第1項及其他爭點事項之調查。
5.檢察官或代理人、辯護人進行辯論。
6.審判長宣示辯論終結,並當庭或另行指定宣示判決期日。
(二)陳述及辯論
1.陳述及辯論,以上訴理由書狀指摘並經確認為爭點事項者為限;且得就各別爭點事項逐一進行。
2.辯論次序,由上訴造之檢察官或代理人、辯護人先行,次由他造為之。審判長經聽取兩造意見後,亦得變更次序。其中一造行辯論後,審判長得為提問,陪席法官經告知審判長者,亦同。
3.陳述及辯論,應切題、簡要;必要時,審判長得限制時間。逾時、重複或有其他不當之情形者,審判長得制止之。
(三)同一被告有多數辯護人者,得推由其中一人代表為辯論,或就各別爭點事項之辯論,推由其中一人為之。檢察官或同一自訴人之代理人有二人以上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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