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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法律用語辭典 。♬簡讀版


最高法院刑事案件分案實施要點

【發布日期】109.11.02【發布機關】最高法院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十九日最高法院台文字第1070000783號函訂定公布全文28點
2‧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四日最高法院台文字第1080000673號函修正公布全文28點
3‧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十七日最高法院台文字第1080001090號函修正第462023點條文【原條文
4‧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二日最高法院台文字第1090000784號函修正全文27點;並自一百十年一月一日起實施

【法規內容】

第1點(本要點之適用)


  最高法院(以下簡稱本院)刑事案件之分案,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行之。

第2點(分案庭長及人員)


  分案,由分案庭長督同分案人員為之。

第3點(送審查之案件)


  除本要點另有規定或刑事庭會議另有決議外,上訴案件應先以電腦亂數抽籤輪分審查庭(股)法官,就其上訴是否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予以審查,其審查期限由刑事庭會議決議之。
  審查期限屆至前認未能審結之案件,應於次月第一次分案作業日前一週最後工作日,送分案人員依規定分案。
  審查期限內認應儘速以一般程序分案,不宜由審查程序審查者,經分案庭長核定後,由分案人員依規定分案。

第4點(全部撤回及顯不合法案件之分案)


  當事人全部撤回上訴及不得上訴本院、上訴逾期、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之案件,輪分由審查庭(股)法官辦理。
  經審查庭(股)法官審查並經該庭庭長核定,認非屬前項案件者,得改依審查案件,由該法官續行審結,或退由分案人員,另行依規定分案。

第5點(即時分案)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時分案,不受本要點所定分案日期及次數之限制:
  (一)原審判處死刑且被告在押案件。
  (二)聲請停止執行、解除限制出境(海)、具保停止羈押等,經法院准許而檢察官抗告之案件。
  (三)其他急迫情事,經分案庭長核定之案件。

第6點(一般分案)


  下列案件不送審查,並應與審查庭(股)法官退回未審結之案件,依收案順序及獨立輪次,逐次分案:
  (一)重大刑事案件。
  (二)金融犯罪相關案件。
  (三)妨害投票相關案件。
  (四)被告在押、另案在押、在監(四個月內將執行屆滿)及限制出境、出海案件。
  (五)大袋以上案件。
  (六)本院收案時,繫屬法院已逾五年之久懸案件。
  (七)社會矚目或社會關注案件。
  (八)原審更二審案件。
  (九)應分原承辦庭、股案件。
  (十)上訴本院中被告死亡或部分撤回案件。
  (十一)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涉及撤銷假釋案件。
  (十二)非常上訴案件。
  (十三)抗告案件。
  (十四)聲請案件。
  (十五)其他經分案庭長核定當月需分出案件。
  (十六)與上開案件相關連應追分之案件。

第7點(電腦亂數抽籤分案)


  除本要點另有規定外,案件以電腦亂數抽籤分案,且不因年度更易而變換輪次。
  新到職法官從各該獨立輪次尚有空籤之最上層輪次,開始加入其籤數參與分案。

第8點(人工抽籤分案)


  重大、社會矚目或社會關注案件,如有特殊情形者,得經刑事法官司法事務分配小組決定,以人工抽籤分案。

第9點(分原承辦庭、股)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分原承辦股:
  (一)原審更三審以上案件。
  (二)重大刑事案件發回更審再行上訴案件。
  (三)本案審結前,與本案相關連案件。
  前項第(一)、(二)款案件,於原承辦股已裁撤者,以電腦亂數抽籤分案;原承辦股法官兼庭長、代理庭長、充審判長時,以電腦亂數抽籤輪分該庭其他股。
  退科之案件,如已行徵詢程序或提案予大法庭,以電腦亂數抽籤輪分同庭其他股。

第10點(按庭輪分)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庭序、各庭股別配置次序輪分:
  (一)未有刑事訴訟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
  (二)聲請再審案件。
  (三)聲請指定或移轉管轄案件。
  (四)原承辦股裁撤後,當事人有所聲請、聲明、抗告或再抗告案件。
  (五)刑事補償事件。

第11點(獨立輪次分案)


  下列案件應依序以獨立輪次分案:
  (一)二大袋以上案件。
  (二)重大刑事案件(死刑)。
  (三)重大刑事案件(無期徒刑)。
  (四)金融犯罪相關案件。
  (五)貪污治罪條例相關案件。
  (六)大袋案件。
  (七)殺人案件。
  (八)強盜相關案件。
  (九)傷害致人於死相關案件。
  (十)環保、食安相關案件。
  (十一)妨害性自主相關案件。
  (十二)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
  (十三)妨害投票相關案件。
  (十四)施用以外之毒品相關案件。
  (十五)公共危險案件。
  (十六)偽造文書相關案件。
  (十七)原審一判決三案號以上案件。
  (十八)加重詐欺相關案件。
  (十九)施用毒品案件。
  (二十)原審更二審案件。
  (二十一)非常上訴案件。
  (二十二)再審抗告或再抗告案件。
  (二十三)其他一般抗告或再抗告案件。
  (二十四)上開案件以外之一般上訴案件(下稱一般案件)。

第12點(當次分受案件之限制)


  當次分案已分二大袋以上案件者,不分重大刑事及大袋案件。
  當次分案已分重大刑事案件(死刑)者,不分重大刑事案件(無期徒刑)。
  第五點第(二)、(三)款案件即時分案時,請假之法官不參與抽籤。

第13點(分案日期及次數)


  案件分案日期及次數如下:
  (一)審查、按庭輪分案件:每月分案四次,於前四週之星期一為之。
  (二)一般分案、分原承辦庭、股案件:每月分案二次,於第一週及第三週之星期一為之。
  前項日期、次數,遇有特殊情形,經分案庭長核定,得機動調整。

第14點(電腦亂數抽籤分案作業)


  分案人員於分案系統接收待分案件,並將法官停減折抵分條件設定於電腦輪次表後,應於分案作業前將案件之案號、類型、數量、參與抽籤之法官、籤數及法官停減折抵分情形等公告,再以電腦亂數抽籤分案。分案結果經分案庭長核定後公告,再列印清單併同案卷送承辦股簽收。
  除一般分案,於分案日期之前週星期四作業外,其餘於分案日期作業。但遇有特殊情形,經分案庭長核定,得機動調整。

第15點(人工抽籤分案作業)


  人工抽籤分案作業如下:
  (一)由刑事法官司法事務分配小組決定抽籤之時間、地點、參與抽籤之法官、籤數、停抵分條件及執行抽籤之二位庭長或法官後,通知全體庭長、法官。
  (二)依籤數分別製作股別籤及案件籤。
  (三)分案庭長主持抽籤,並由執行抽籤之庭長或法官一位抽股別籤,一位抽案件籤。
  (四)抽籤過程及結果作成紀錄並公告。
  (五)承辦股停抵分條件設於電腦輪次表。

第16點(按庭輪分作業)


  按庭輪分案件,經分案庭長核定後,列印分案清單併同案卷送承辦股簽收。

第17點(不另分案情形)


  案件審結前,相關之聲請、聲明,除應迴避者外,不另分案。其審結前、後,依職權所為之裁判,亦同。

第18點(續狀之處理)


  案件審結後所提之續狀,仍分原承辦股。原承辦股已裁撤者,按庭輪分。輪分後再有續狀,仍分該輪分股。
  前項原承辦股法官兼庭長、代理庭長或充審判長時,依序輪分該庭其他股。
  承辦股如認續狀應分案,除應迴避者外,仍分該股。
  上訴案件之續狀,如係對本院判決有所聲請、聲明或抗告者,分「聲」字案。抗告或再抗告案件之續狀,如係對本院裁定抗告或再抗告者,分「抗」字案(卷面加註「非一般抗告或再抗告」);如係聲明不服者,分「聲」字案。

第19點(一般分受案件)


  除本要點另有規定外,法官每月平均分受不送審查及審查庭(股)法官退回未審結案件。
  除第四點第一項規定外,審查庭(股)法官每月審結件數及應否分受其他案件,由刑事庭會議決議之。
  法官兼庭長、代理庭長或充審判長時,不分受案件,但仍續辦該股未結案件。
  法官兼書記官長分受案件比例,由刑事庭會議決議之。

第20點(特殊分受案件)


  初任及復任法官到職該月之分案件數,以到職前第二個月底之法官平均分案件數,依到職工作日數比例折算,不足一件者四捨五入。
  除刑事庭會議另有決議外,初任及復任法官應補分到職前第二個月底之法官平均未結件數,不足一件者四捨五入,平均於三個月內補分。復任法官前次離職退科件數多或少於離職前第二個月底法官平均未結件數時,應補或抵分該件數。但離職時如有辦結案件應折抵件數而未折抵者,依一般案件件數折抵。
  復任法官應先補足前次離職時,退科案件之類別及件數,如未達前項應補分案件之件數,不足部分與初任法官之補分案件,就第十一點第(一)、(二)、(三)、(六)款以外之待分案件,不分類型輪次以電腦亂數抽籤補分之。但退科案件之件數多於前項應補分案件之件數,以一般案件抵分。
  初任法官未滿一年者,不分受重大刑事及審查案件。

第21點(停減分案)


  法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停減分案:
  (一)年度停分:
  1.依上年度新收台非、台抗、台上字別案件總數,計算每月新收件數,再依每月法官平均辦案人數,計算停分件數,不足一件者,四捨五入,按分受案件比例,平均於上下半年停分第十一點第(二十一)、(二十三)、(二十四)款案件。
  2.上下半年應停分期間,於上一年度十二月第二次分案時;新到職法官於到職第一次分案時;依電腦亂數抽籤排定。但年度第一次及最後一次分案,除有第3目繼續停分情形外,不停分。
  3.停分期間屆滿停分件數不足者,繼續停分;停分期間已達停分件數時,恢復分案。
  4.新到職法官停分件數依到職日數比例計算。
  5.審查庭(股)法官不停分。
  (二)請婚假、喪假、產假(含產前假、流產假、陪產假)一日或半日累計達一日者,停分一般案件一件。
  (三)請病假連續三日以上並檢具診斷證明書者,每二日停分一般案件一件,不足二日者不計。
  (四)因司法院或本院指派請公假連續三日以上者,每一日停分一般案件一件。
  (五)離職者,除刑事庭會議另有決議外,於離職命令生效日前一個月停分。
  (六)因健康因素或有其他特殊原因,提出證明者,得經刑事庭會議決議,暫停一部之分案。
  (七)法官兼庭長、代理庭長或充審判長連續請假時,充審判長之資深法官經評議評結案件後,按年度停分一般案件件數,依該請假之日數與當月工作日數比例計算其停分件數,不足一件者四捨五入。
  (八)因公撰寫報告、參加與談或辦理其他非本職業務之法官,得經刑事法官司法事務分配小組決定減分一般案件。
  (九)重大繁雜案件,於審理終結後,得提出判決書及相關資料,經刑事法官司法事務分配小組決定減分一般案件。
  分案作業日期當週之星期二下午五時三十分前完成請假程序者,始得停止該次之分案。
  第一項第(二)至(四)、(七)款之停分,應接續且不得指定月份、時間及件數。

第22點(案件之折抵)


  案件折抵之情形如下:
  (一)二大袋以上案件:
  1.結案時,折抵一般案件一件。但每增一大袋,加計一件,至多五件。
  2.經發回而再行上訴,分原承辦股者,不予折抵。
  (二)重大刑事案件:
  1.結案時,折抵一般案件一件。但發回而再行上訴,分原承辦股者,不予折抵。
  2.全部判決確定時,再折抵一般案件一件。
  3.如屬二大袋以上者,另依前款第1目、第2目之規定辦理。
  (三)第十一點第(一)至(二十)、(二十四)款案件,如為被告人數五人以上之上訴案件時,於結案時折抵一般案件一件。但發回而再行上訴,分原承辦股者,不予折抵。
  (四)案件經徵詢程序統一法律見解而審結者,折抵一般案件二件。
  (五)案件經提交大法庭統一法律見解而審結者,折抵一般案件四件。但案件繁雜者,得提出判決書及相關資料,經刑事法官司法事務分配小組決定增加折抵件數。
  (六)審結非一般案件累計每達三件,折抵一般案件一件。
  (七)因刑事本案而分受之附帶民事訴訟,不計分案件數,俟全部結案後,折抵一般案件一件。但裁定移送民事庭者,不予折抵。
  (八)刑事補償事件,結案時,折抵一般案件一件。
  (九)擔任職務法庭之主辦法官每審結行言詞辯論之案件一件,折抵一般案件一件。
  (十)第十一點第(二十一)至(二十三)款案件,如為二大袋以上者,不予折抵。前項第(一)款第1目、(二)至(九)款之折抵,於次月第二次分案時為之。

第23點(案件之補分)


  案件應補分情形如下:
  (一)因誤分或其他特殊情形經分案庭長核定退科者,於次一分案日補分。
  (二)審查庭(股)法官審結件數未達規定者,按比例補分一般案件,其比例由刑事法官司法事務分配小組決定之。

第24點(案件之迴避)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曾參與原確定裁判之法官應予迴避:
  (一)聲請再審或非常上訴案件。
  (二)不服原審聲請再審之裁定,提起抗告或再抗告案件。
  (三)因開始再審而更審,復對更審判決提起上訴案件。
  (四)經非常上訴判決撤銷發回更審,復對更審裁判提起上訴或抗告案件。
  刑事補償事件,經指派為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之法官應予迴避。
  案件應予迴避者,為法官兼庭長、代理庭長或充審判長時,該庭其餘法官亦應予迴避。

第25點(分案疑義之處理)


  分案庭長對於分案有疑義時,由刑事法官司法事務分配小組決定之。

第26點(事務分配小組決定事項之核備)


  刑事法官司法事務分配小組決定之事項,應送請最近一次刑事庭會議核備。

第27點(本要點之實施)


  本要點經刑事庭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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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十七日發布條文:::

【法規內容】
第1點(本要點之適用)

  最高法院(以下簡稱本院)刑事案件之分案,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行之。
第2點(分案庭長及人員)

  分案,由分案庭長督同分案人員為之。
第3點(分案前審查)

  除本要點另有規定或刑事庭會議另有決議外,上訴案件應先依序輪送審查庭(股)法官,就其上訴是否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予以審查。經審查未審結之案件,由分案人員依規定分案。
第4點(全部撤回及顯不合法案件之分案)

  當事人全部撤回上訴及不得上訴本院、上訴逾期、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之案件,輪分由審查庭(股)法官辦理。
  經審查庭(股)法官審查並經該庭庭長核定,認非屬前項案件者,得改依審查案件,由該法官續行審結,或退由分案人員,另行依規定分案。

   --108年10月17日修正前條文--


  不得上訴本院、上訴逾期、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之不合法案件,輪分由審查庭(股)法官辦理。
  經審查庭(股)法官審查並經該庭庭長核定,認非屬前項案件者,得改依審查案件,由該法官續行審結,或退由分案人員,另行依規定分案。
第5點(即時分案)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時分案,不受本要點所定分案日期及次數之限制:
  (一)原審判處死刑且被告在押之案件。
  (二)聲請停止執行、解除限制出境(海)、具保停止羈押等,經法院准許而檢察官抗告之案件。
  (三)其他急迫情事,經分案庭長核定之案件。
第6點(提前分案)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提前分案;其次序由分案庭長核定:
  (一)原審更三審以上再行上訴之案件。
  (二)本院收案時,繫屬法院已逾五年之久懸案件。
  (三)社會矚目或社會關注案件。
  (四)重大刑事案件。
  (五)貪污、走私案件。
  (六)被告在押、在監、戒治、觀察勒戒或收容之案件。
  (七)妨害投票案件。
  (八)重大金融犯罪案件。
  (九)仿冒商標、侵害著作權等與智慧財產權有關之案件。
  (十)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
  (十一)非法介入公共工程案件。
  (十二)盜採河川砂石案件。
  (十三)廢棄物清理法中與有害事業廢棄物犯罪有關之案件。
  (十四)卷宗證物浩繁,存放不易之案件。
  (十五)上訴本院中被告死亡或撤回之案件。
  (十六)非常上訴案件。
  (十七)抗告案件。
  (十八)聲請案件。
  (十九)假釋中被告因故意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涉及應撤銷其假釋之案件。
  (二十)監察院提出彈劾之相關刑事案件。
  (二十一)法官因優遇、離職、留職進修、迴避及其他經院長、庭長或分案庭長核定退科之案件。
  (二十二)上開案件審結前,與之相關連,應追分之案件。

   --108年10月17日修正前條文--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提前分案;其次序由分案庭長核定:
  (一)原審更三審以上再行上訴之案件。
  (二)本院收案時,繫屬法院已逾五年之久懸案件。
  (三)社會矚目或社會關注案件。
  (四)重大刑事案件。
  (五)貪污、走私案件。
  (六)被告在押、在監、戒治、觀察勒戒或收容之案件。
  (七)妨害投票案件。
  (八)重大金融犯罪案件。
  (九)仿冒商標、侵害著作權等與智慧財產權有關之案件。
  (十)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
  (十一)非法介入公共工程案件。
  (十二)盜採河川砂石案件。
  (十三)廢棄物清理法中與有害事業廢棄物犯罪有關之案件。
  (十四)卷宗證物浩繁,存放不易之案件。
  (十五)上訴本院中被告死亡之案件。
  (十六)非常上訴案件。
  (十七)抗告案件。
  (十八)聲請案件。
  (十九)假釋中被告因故意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涉及應撤銷其假釋之案件。
  (二十)監察院提出彈劾之相關刑事案件。
  (二十一)法官因優遇、離職、留職進修、迴避及其他經院長、庭長或分案庭長核定退科之案件。
  (二十二)上開案件審結前,與之相關連,應追分之案件。
第7點(電腦亂數抽籤分案)

  除本要點另有規定外,案件以電腦亂數抽籤分案,且不因年度更易而變換輪次。
第8點(人工抽籤分案)

  重大、社會矚目或社會關注案件,如有特殊情形者,得經刑事法官司法事務分配小組決定,以人工抽籤分案。
第9點(分原承辦股)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分原承辦股:
  (一)原審更三審以上再行上訴之案件。
  (二)重大刑事案件發回更審再行上訴案件。
  (三)本案審結前,與本案相關連之案件。
  前項(一)、(二)款案件,於原承辦股已裁撤者,以電腦亂數抽籤分案;原承辦股法官兼庭長、代理庭長、充審判長時,以電腦亂數抽籤輪分該庭其他股。
第10點(按庭輪分)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按庭序、各庭股別配置次序輪分:
  (一)未有刑事訴訟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
  (二)聲請再審案件。
  (三)聲請指定或移轉管轄案件。
  (四)原承辦股裁撤後,當事人有所聲請、聲明、抗告或再抗告之案件。
  (五)刑事補償事件。
第11點(獨立輪次分案)

  下列案件應依序以獨立輪次分案:
  (一)二大袋以上案件。
  (二)重大刑事案件(死刑)。
  (三)重大刑事案件(無期徒刑)。
  (四)重大金融犯罪案件。
  (五)大袋案件。
  (六)中袋案件。
  (七)原審更二審判決後上訴案件。
  (八)非常上訴案件。
  (九)再審抗告或再抗告案件。
  (十)其他一般抗告或再抗告案件。
  (十一)上開案件以外之一般上訴案件(下稱一般案件)。
第12點(二大袋以上案件分案之限制)

  二大袋以上案件,每次分案不得逾四件。但有特殊情形,經分案庭長核定者,不在此限。
第13點(當次分受案件之限制)

  當次分案已分二大袋以上案件者,不分重大刑事、重大金融犯罪及大袋案件。
  當次分案已分原審判決死刑之重大刑事案件者,不分原審判決無期徒刑之重大刑事案件。
  法官因停分或折抵之件數合計已達該次應分案件數時,不參與該次分案。
  當日請假之法官不參與第五點(二)、(三)款案件之即時分案。
第14點(分案日期及次數)

  案件分案日期及次數如下:
  (一)審查案件:
  每月分送四次,於前四週之星期一為之。但為便於審查,得提前分送。
  (二)電腦亂數抽籤分案、分原承辦股案件:
  每月分案二次,於第一週及第三週之星期一為之。
  (三)按庭輪分案件:
  每月分案四次,於前四週之星期一為之。
  前項日期、次數,遇有特殊情形,經分案庭長核定,得機動調整。
第15點(電腦亂數抽籤分案作業)

  案件依收文順序編製識別碼。
  各獨立輪次之待分案件,除應即時分案、提前分案或有特殊情形經分案庭長核定者外,依識別碼之順序取案,再編製序號後,傳送分案人員產生案號,並列印卷面。
  分案人員於分案系統接收待分案件,並將法官停抵分條件設定於電腦輪次表後,應將案件之識別碼、案號、案件類型、數量、參與抽籤之法官、籤數及法官停抵分情形等公告,再依第十一點之次序以電腦亂數抽籤分案。分案結果經分案庭長核定後公告,再列印清單併同案卷送承辦股簽收。
  前項分案作業,於分案日期之前週星期四為之。但遇有特殊情形,經分案庭長核定,得機動調整。
第16點(人工抽籤分案作業)

  人工抽籤分案作業如下:
  (一)由刑事法官司法事務分配小組決定抽籤之時間、地點、參與抽籤之法官、籤數、停抵分條件及執行抽籤之二位庭長或法官後,通知全體庭長、法官。
  (二)依籤數分別製作股別籤及案件籤。
  (三)分案庭長主持抽籤,並由執行抽籤之庭長或法官一位抽股別籤,一位抽案件籤。
  (四)抽籤過程及結果作成紀錄並公告。
  (五)承辦股停抵分條件設定於電腦輪次表。
第17點(按庭輪分作業)

  按庭輪分案件,經分案庭長核定後,列印非電腦亂數抽籤分案清單併同案卷送承辦股簽收。
第18點(不另分案情形)

  案件審結前,相關之聲請、聲明,除應迴避者外,不另分案。其審結前、後,依職權所為之裁判,亦同。
第19點(續狀之處理)

  案件審結後所提之續狀,仍分原承辦股。原承辦股已裁撤者,按庭輪分。輪分後再有續狀,仍分該輪分股。
  前項原承辦股法官兼庭長、代理庭長或充審判長時,依序輪分該庭其他股。
  承辦股如認續狀應分案,除應迴避者外,仍分該股。
  上訴案件之續狀,如係對本院判決有所聲請、聲明或抗告者,分「聲」字案。抗告或再抗告案件之續狀,如係對本院裁定抗告或再抗告者,分「抗」字案(卷面加註「非一般抗告或再抗告」);如係聲明不服者,分「聲」字案。
第20點(一般分受案件)

  除本要點另有規定外,法官每月分受案件上限折計十八件,但遇有特殊情形,經刑事庭會議決定,得調整之。
  審查庭(股)法官,當月分審查、當事人全部撤回上訴、顯不合法、原承辦股案件,不分一般案件。至其餘獨立輪次按庭輪分案件,保留其籤於次月參與分案。而其分受審查及應審結案件件數,由刑事庭會議決定。
  法官兼庭長、代理庭長或充審判長時,不分受案件,但仍續辦該股未結案件。
  法官兼書記官長分受案件比例,由刑事庭會議決定。

   --108年10月17日修正前條文--


  除本要點另有規定外,法官每月分受案件上限折計十八件,但遇有特殊情形,經刑事庭會議決定,得調整之。
  審查庭(股)法官,當月分審查、顯不合法、原承辦股案件,不分一般案件。至其餘獨立輪次按庭輪分案件,保留其籤於次月參與分案。而其分受審查及應審結案件件數,由刑事庭會議決定。
  法官兼庭長、代理庭長或充審判長時,不分受案件,但仍續辦該股未結案件。
  法官兼書記官長分受案件比例,由刑事庭會議決定。
第21點(特殊分受案件)

  初任及復任法官到職該月之分案件數,依到職工作日數比例折算,不足一件者四捨五入。
  初任法官應補分到職前第二個月底之法官平均未結件數,不足一件者四捨五入,並依中袋、小袋案件一比二之比例,平均於三個月內補分。
  復任法官依其前次離職時,退科案件之類別及件數,平均於到職三個月內補足。但如有辦結案件應折抵件數而未折抵者,依一般案件件數折抵。
  初任法官未滿一年者,不分受重大刑事及審查案件。
第22點(停減分案)

  法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停減分案:
  (一)請休假一日或半日累計達一日者,停分一般案件一件。其得停分件數,應依當年度在本院任職期間之比例計算。前一年度保留之休假,可累計至下年度併算停分件數。
  (二)請婚假、喪假、產假(含產前假、流產假、陪產假)一日或半日累計達一日者,停分一般案件一件。
  (三)請病假連續三日以上並檢具診斷證明書者,每二日停分一般案件一件,不足二日者不計。
  (四)因司法院或本院指派請公假連續三日以上者,每一日停分一般案件一件。
  (五)離職者,除刑事庭會議另有決定外,停止離職前之分案二次。
  (六)因健康因素或有其他特殊原因,提出證明者,得經刑事庭會議決定,暫停一部之分案。
  (七)法官兼庭長、代理庭長或充審判長連續請假時,充審判長之資深法官停分案件件數,依該請假之日數比例計算,不足一件者四捨五入。
  (八)因公撰寫報告、參加與談或辦理其他非本職業務之法官,得經刑事法官司法事務分配小組決定,停止分案。
  (九)重大繁雜案件,於審理終結後,得提出判決書及相關資料,經刑事法官司法事務分配小組決定減分案件。
  分案作業日期當週之星期二下午五時三十分前完成請假程序者,始得停止該次之分案。
  停分,應接續且不得指定月份、時間及件數。
  停分,僅停一般案件。但經刑事法官司法事務分配小組決定,得停其他案件。
第23點(案件之折抵折計)

  案件折抵、折計之情形如下:
  (一)二大袋以上案件:
  1.結案時,折抵一般案件一件。但每增一大袋,加計一件,至多五件。
  2.經發回而再行上訴,分原承辦股者,不予折抵。
  (二)重大刑事案件:
  1.結案時,折抵一般案件一件。但發回而再行上訴,分原承辦股者,不予折抵。
  2.全部判決確定時,再折抵一般案件一件。
  3.如屬二大袋以上者,另依前款第1目、第2目之規定辦理。
  (三)重大金融犯罪案件如有(一)款情形,依該款規定辦理。
  (四)第十一點(一)至(七)、(十一)款案件,如為被告人數五人以上之上訴案件時,於結案時折抵一般案件一件。但發回而再行上訴,分原承辦股者,不予折抵。
  (五)案件經徵詢程序統一法律見解而審結者,折抵一般案件三件。
  (六)案件經提交大法庭統一法律見解而審結者,折抵一般案件四件。但案件繁雜者,得提出判決書及相關資料,經刑事法官司法事務分配小組決定增加折抵件數。
  (七)審結非一般案件累計每達三件,折抵一般案件一件。但參與行言詞辯論大法庭案件之法官,除承辦股外,結案累計每達三件,折抵一般抗告或再抗告案件一件。
  (八)因刑事本案而分受之附帶民事訴訟,不計分案件數,俟結案後,按件數折抵一般案件,至多三件。但裁定移送民事庭者,不予折抵。
  (九)刑事補償事件,結案時,折抵一般案件一件。
  (十)第十一點(八)至(十)款案件,如為二大袋以上者,不予折抵。
  (十一)分受其他一般抗告或再抗告案件二件,折計一般案件一件。
  (十二)分受件數逾當次應分件數,或於分案日外分受案件者,依其多分受案件之類別及件數,於下次分案時抵分之。
  前項(一)至(九)款之折抵,於次月第二次分案時為之。

   --108年10月17日修正前條文--


  案件折抵、折計之情形如下:
  (一)二大袋以上案件:
  1.結案時,折抵一般案件一件。但每增一大袋,加計一件,至多五件。
  2.經發回而再行上訴,分原承辦股者,不予折抵。
  (二)重大刑事案件:
  1.結案時,折抵一般案件一件。但發回而再行上訴,分原承辦股者,不予折抵。
  2.全部判決確定時,再折抵一般案件一件。
  3.如屬二大袋以上者,另依前款第1目、第2目之規定辦理。
  (三)重大金融犯罪案件如有(一)款情形,依該款規定辦理。
  (四)第十一點(一)至(七)、(十一)款案件,如為被告人數五人以上之上訴案件時,於結案時折抵一般案件一件。但發回而再行上訴,分原承辦股者,不予折抵。
  (五)審結非一般案件累計每達三件,折抵一般案件一件。
  (六)因刑事本案而分受之附帶民事訴訟,不計分案件數,俟結案後,按件數折抵一般案件,至多三件。但裁定移送民事庭者,不予折抵。
  (七)刑事補償事件,結案時,折抵一般案件一件。
  (八)第十一點(八)至(十)款案件,如為二大袋以上者,不予折抵。
  (九)分受其他一般抗告或再抗告案件二件,折計一般案件一件。
  (十)分受件數逾當次應分件數,或於分案日外分受案件者,依其多分受案件之類別及件數,於下次分案時抵分之。
  前項(一)至(七)款之折抵,於次月第二次分案時為之。
第24點(案件之補分)

  案件應補分情形如下:
  (一)因誤分或其他特殊情形經分案庭長核定退科者,於次月補分。
  (二)分受案件少於當次應分件數者,依其少分受案件之類別及件數,於下次分案時補分之。
  (三)審查庭(股)法官審結件數未達規定者,按比例補分一般案件,不足一件者四捨五入。
第25點(案件之迴避)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曾參與原確定裁判之法官應予迴避:
  (一)聲請再審或非常上訴案件。
  (二)不服原審聲請再審之裁定,提起抗告或再抗告案件。
  (三)因開始再審而更審,復對更審判決提起上訴案件。
  (四)經非常上訴判決撤銷發回更審,復對更審裁判提起上訴或抗告案件。
  刑事補償事件,經指派為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之法官應予迴避。
  案件應予迴避者,為法官兼庭長、代理庭長或充審判長時,該庭其餘法官亦應予迴避。
第26點(分案疑義之處理)

  分案庭長對於分案有疑義時,由刑事法官司法事務分配小組決定之。
第27點(事務分配小組決定事項之核備)

  刑事法官司法事務分配小組決定之事項,應送請最近一次刑事庭會議核備。
第28點(本要點之實施)

  本要點經刑事庭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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