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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法律用語辭典 。♬簡讀版


司法院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發布日期】108.01.10【發布機關】司法院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十日司法院院台會組字第1080000464號令訂定發布全文5條;並自一百零八年二月一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準則依財團法人法第二十四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司法院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以下簡稱財團法人),其會計處理應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辦理,財務報告編製應依本準則辦理。

第3條


  財團法人應按會計事務處理之需要,建立會計制度,其內容包括:
  一、總則。
  二、簿記組織系統圖。
  三、財務報告。
  四、會計科目。
  五、會計簿籍。
  六、會計憑證。
  七、會計事務處理準則。
  八、會計事務處理程序。
  九、會計事務應用電子計算機之處理。
  十、內部審核之處理。
  前項會計制度應經董事會通過,並報司法院核定。

第4條


  財務報告之內容如下:
  一、財務報表。
  二、重要會計科(項)目明細表。
  三、其他有助於使用人決策之揭露事項及說明。
  前項第一款財務報表之內容如下:
  一、資產負債表。
  二、收支營運表。
  三、淨值變動表。
  四、現金流量表。
  五、附註或附表。

第5條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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