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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法律用語辭典 。♬簡讀版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無軍籍女性軍訓教官任用退休辦法

【發布日期】107.12.21【發布機關】教育部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六十二年七月六日教育部(62)台參字第16943號令訂定發布
2‧中華民國六十七年五月二十六日教育部(67)台參字第13818號令修正發布
3‧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教育部臺教學(一)字第1070215378B號令修正發布第78條條文;刪除第4條條文;除第7條條文第1項修正規定自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辦法所稱無軍籍女性軍訓教官,係指曾受國防部核准之軍事學校各班隊畢業,具有少尉以上之軍職經歷,未經任官或任官後退伍之女性軍訓教官而言。

第2條


  無軍籍女性軍訓教官必須參加甄試與訓練經考核合格方得任用。

第3條


  無軍籍女性軍訓教官必須具有軍公教人員二人之保證,其保證書格式如附表

第4條(刪除)


   --107年12月21日修正前條文--


  無軍籍女性軍訓教官於服務期間,有「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軍訓人員獎懲實施辦法」第八條所列事蹟之一,或當年考績列入丁等者,得隨時免除其軍訓教官職務。

第5條


  無軍籍女性軍訓教官於服務期間,得比照現役軍訓教官辦理晉升,比照階級支薪,惟除大專院校主任教官(含暫代)得晉升上校階級支薪以外,其餘大專院校非主任教官及高級中等學校主任教官等之晉升,均限於比照中校以下。

第6條


  無軍籍女性軍訓教官之任用、待遇、職責與考績,概依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有軍籍女性軍訓教官之規定辦理。

第7條


  現任公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無軍籍女性軍訓教官,年滿四十五歲,或因身心障礙不堪勝任職務者,應即辦理退休;其退休給與,依其服務年資,比照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辦理。
  已退職之無軍籍女性軍訓教官,而合於前項退休之規定者,得依本辦法改辦退休。
  第一項修正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施行。

   --107年12月21日修正前條文--


  現任公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無軍籍女性軍訓教官,年滿四十五歲,或因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職務者,應即辦理退休,其退休給與,依其服務年資,比照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辦理。
  已退職之無軍籍女性軍訓教官,而合於前項退休之規定者,得依本辦法改辦退休。

第8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發布日施行。

   --107年12月21日修正前條文--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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