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簡讀版
【發布日期】112.03.23【發布機關】考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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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一月四日考試院(87)考台組壹一字第08766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2條(名稱:特種考試關務人員考試規則)
2‧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五日考試院(89)考台組壹一字第08231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2、6、7條條文暨第3條之附表一、二
3‧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三日考試院(90)考台組壹一字第00623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之附表一(應考資格表)
4‧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八日考試院考台組壹一字第0910006767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2條及附表一;並自發布日施行
5‧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考試院考台組壹一字第09300017701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之附表二
6‧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五日考試院考台組壹一字第09300093091號令刪除發布第4條條文
7‧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三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09400023861號令修正發布第2、7條條文及第3條條文之附表一、二
8‧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三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09500004331號令修正發布第6條條文
9‧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三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09600017211號令修正發布第2、7條條文及第3條條文之附表一、附表二
10‧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三十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09600023361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之附表一、附表二
11‧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09700023751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之附表一
12‧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月十五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09800081061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之附表一應考資格表及附表二應試科目表(修正五等考試普通科目部分、刪除三等及四等考試關稅會統科別、增訂三等及四等考試關稅會計及關稅統計科別應考資格及應試科目)
13‧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二十三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09900057941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之附表一
14‧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九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09900096621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之附表二(三等考試技術類輻射安全技術工程科別部分)
15‧ 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十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10000039593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之附表一
16‧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八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10100086011號令修正發布第1、8、9、12條條文;本次修正之第8條條文,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17‧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七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10200105211號令修正發布第6、7、12條條文及第3條條文之附表一(三 等考試藥事、船舶駕駛、輪機工程科別、五等考試船舶駕駛、輪機工程科別及附註部分);並自發布日施行
18‧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十四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10300051911號令修正發布第1、8、9條條文及第3條條文之附表一
19‧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四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10600015091號令刪除發布原第10、11條條文;原第12條條文移列至第10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20‧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10600082811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之附表二(三等考試資訊處理科別部分)
21‧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一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10800071751號令修正發布第2、7、8條條文及第3條條文之附表一、附表二(四等考試資訊處理科別部分)
22‧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三月十六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11100019811號令修正發布第10條條文及第3條條文之附表二;第3條條文之附表二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23‧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三月二十三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11206000441號令修正發布第3、10條條文;除第3條及其附表一、附表二,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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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分三等考試、四等考試及五等考試。
﹝1﹞ 本考試應考人於筆試錄取通知送達之日起十四日內,應經試務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辦理體格檢查並繳送體格檢查表,體格檢查不合格或未於規定時間內繳送體格檢查表者,不予分配訓練。
﹝1﹞ 本考試體格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一、視力:兩眼矯正視力未達○.八。
二、聽力:優耳聽力損失逾九○分貝。
三、辨色力:色盲或色弱。
四、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1﹞ 本考試總成績之計算,三等考試以普通科目每科成績乘以百分之十,專業科目平均成績乘以賸餘百分比合併計算之。四等、五等考試以各科平均成績計算之。
﹝2﹞ 缺考之科目,視為零分。
﹝3﹞ 應考人達錄取標準,應予錄取。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錄取:
一、考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
二、總成績未滿五十分。
﹝1﹞ 本考試錄取人員,應經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經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本考試及格,由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依相關規定分發任用。
﹝1﹞ 本考試及格人員,取得關務人員有關類別及官稱之資格,並依「依法考試及格人員考試類科適用職系對照表」之規定取得任用資格,自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三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占缺任用以外之機關;並須於財政部及其所屬機關(構)再服務三年,始得轉調上述機關(構)以外機關(構)任職。
﹝2﹞ 前項轉調之限制,應於考試及格證書註明,並函請銓敘部查照。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考試規則
【發布日期】112.03.23【發布機關】考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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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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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第1條
--103年7月14日修正前條文--
--101年10月8日修正前條文--
第2條
--108年10月1日修正前條文--
第3條
--112年3月23日修正前條文--
第4條(刪除)
第5條
第6條
一、視力:兩眼矯正視力未達○.八。
二、聽力:優耳聽力損失逾九○分貝。
三、辨色力:色盲或色弱。
四、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102年12月17日修正前條文--
第7條
一、考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
二、總成績未滿五十分。
--108年10月1日修正前條文--
--102年12月17日修正前條文--
第8條
--108年10月1日修正前條文--
--103年7月14日修正前條文--
--101年10月8日修正前條文--
第9條
--103年7月14日修正前條文--
--101年10月8日修正前條文--
第10條
--112年3月23日修正前條文--
--111年3月16日修正前條文--
--106年3月24日修正前條文--
--102年12月17日修正前條文--
--101年10月8日修正前條文--
第10條(刪除)
--106年3月24日修正前條文--
第11條(刪除)
--106年3月24日修正前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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