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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簡讀版


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設置要點

【發布日期】107.05.03 【發布機關】行政院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日行政院院臺忠字第0990107289號函訂定全文8點
2‧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一日行政院院臺忠字第1000097987號函修正第3點條文
3‧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十日行政院院臺忠字第1010130466號函修正第3點條文
4‧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五日行政院院臺忠字第1020143062A號函修正第3點條文
5‧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六日行政院院臺忠字第1030126819號函修正發布第3點條文
6‧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六日行政院院臺忠字第1040131954號函修正第3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7‧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三日行政院院臺忠字第1070173099號函修正第3點條文 

【法規內容】

第1點


﹝1﹞行政院(以下簡稱本院)為執行災害防救政策,推動重大災害防救任務與措施,特依災害防救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設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2點


﹝1﹞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執行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核定之災害防救政策、推動重大災害防救任務及措施。
  (二)規劃災害防救基本方針。
  (三)擬訂災害防救基本計畫。
  (四)審查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之災害防救業務計畫。
  (五)協調各災害防救業務計畫或地區災害防救計畫間牴觸無法解決事項。
  (六)協調金融機構就災區民眾所需重建資金事項。
  (七)督導、考核、協調各級政府災害防救相關事項及應變措施。
  (八)其他法令規定事項。

第3點


﹝1﹞本委員會置委員二十六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院副院長兼任,承本院院長之命,綜理本委員會事務;副主任委員三人,分別由本 院政務委員及內政部部長兼任,襄助會務。其餘委員,由主任委員報 請本院院長就本院政務副秘書長及下列部會副首長一人派兼之:
  (一)內政部。
  (二)外交部。
  (三)國防部。
  (四)財政部。
  (五)教育部。
  (六)法務部。
  (七)經濟部。
  (八)交通部。
  (九)勞動部。
  (十)本院農業委員會。
  (十一)衛生福利部。
  (十二)本院環境保護署。
  (十三)科技部。
  (十四)國家發展委員會。
  (十五)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十六)海洋委員會。
  (十七)原住民族委員會。
  (十八)本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十九)本院主計總處。
  (二十)本院原子能委員會。
  (二十一)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2﹞本委員會置執行長一人,由本院政務委員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處 理本會事務。

第4點


﹝1﹞本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未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2﹞本委員會召開會議時,得邀請直轄市、縣(市)政府、有關機關(構)代表或專家、學者列席。

第5點


﹝1﹞本委員會設本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統籌、調度國內各搜救單位資源,執行災害事故之人員搜救及緊急救護之運送任務。

第6點


﹝1﹞本委員會之幕僚作業,由本院災害防救辦公室辦理。

第7點


﹝1﹞本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第8點


﹝1﹞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本院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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